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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04 07: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文學典字第111300191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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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利用館內數位典藏內容,鼓勵各界進行學術研究、推廣、教育、出版、衍生品設計及開發等用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典藏數位圖像係指本館典藏品所產生之數位圖檔。

  使用前項數位圖像應依「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數位圖像使用收費標準」支付費用。如與本館合作開發衍生品者,得以契約另訂之。

  除第一項數位圖像外,著作財產權屬本館之其他圖像,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三、典藏數位圖像使用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可至本館「文學文物典藏系統」查詢並提出申請,註明基本資料,敘明使用用途,並於申請人切結書簽名用印後將正本擲回本館。本館亦保留對申請人使用典藏數位圖像之同意權。

(二)申請人申請本館無權提供使用之典藏品,應檢具著作財產權人出具敘明授權範圍之同意書,同意書格式由本館另定之。

(三)申請人交付上述申請相關文件後,由本館進行文件審查等相關作業。申請文件如有錯誤或缺漏等事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

(四)申請文件經本館核准後,由本館通知申請人繳費。

(五)申請人完成前款之繳費後,由本館交付申請之資料。

四、本館所提供數位資源,以本館現有之數位檔案為原則。

五、申請本館典藏數位圖像僅限該申請用途使用。其有違反者,申請人應負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

六、依本要點申請使用之成品,應於適當處註明「國立臺灣文學館典藏」,必要時本館得要求另具名捐贈者、原作作者、作品名稱。

  申請人應於製作成品完成一個月內,依申請用途繳交兩份成品或電子檔案,供本館存參。

七、申請人使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館得要求停止使用,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

(三)使用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未經本館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五)其他足以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六)拒絕繳交切結書。

  申請人因前項情事致本館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其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故意或過失致第三人侵害本館權益者,申請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未向本館提出申請或未經本館同意即擅自使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或逾越授權範圍使用本館典藏數位圖像者,本館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