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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流行音樂經典金曲推廣行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133021812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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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文化部(下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運用在地音樂展演活動或場域,結合一九三〇至二〇〇〇年代我國流行音樂經典作品元素進行活動策劃,以增進流行音樂經典金曲之傳唱,並達流行音樂之扎根及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補助內容:申請計畫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結合在地流行音樂活動,策劃一九三〇至二〇〇〇年代我國流行音樂經典作品之主題演出:

1、屬演唱會或音樂節者,應以中、大型活動規模進行策劃,或於前揭活動中策劃流行音樂經典金曲專屬單元,前揭策劃至少須邀請五組藝人或團體進行演出,並可設計相關周邊及延伸活動;搭配展覽者尤佳,惟展覽主題應與演唱會、音樂節具一致脈絡,並進行相關主題宣傳。

2、屬講唱會者,應以系列規劃並至少辦理三場次,並結合在地文創園區、藝文中心、地方故事館、音樂展演空間等藝文場域,並可設計相關周邊及延伸活動;搭配展覽者尤佳,惟展覽主題應與講唱會具一致脈絡,並進行相關主題宣傳。

(二)活動形式屬單純展覽者,除須運用一九三〇至二〇〇〇年代之流行音樂經典作品或代表性人物等元素,及結合在地文創園區、藝文中心、地方故事館、音樂展演空間等藝文場域,並應具沉浸式或多媒體之策展元素;可辦理多地巡展者尤佳。

四、執行期程:補助核定後至翌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五、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申請日期:依本部公告辦理。

(二)申請者應於本部公告辦理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2、計畫書一式十份(含電子檔),內容應包含:

(1)計畫名稱。

(2)計畫理念及目標。

(3)主協辦單位。

(4)計畫構想與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①計畫結合在地音樂活動或藝文場域之規劃說明,包含前揭活動、場域之盤整及擇選理由。

 ②活動主題:包括流行音樂經典作品之年代、相關人物及歌曲之擇選原則。

 ③活動地點。

 ④活動時間。

 ⑤執行方式:如流行音樂經典作品之呈現主軸、形式、歌單、舞台或展場設計及布置、安全維護措施等。屬演唱會或音樂節者,另應敘明邀請藝人或團體之規劃、活動流程、雨備方案等及是否搭配展覽;屬單純展覽者,另應敘明展品內容、沉浸式或多媒體之策展元素,及是否辦理巡展規劃等。

 ⑥目標觀眾。

 ⑦活動可行性評估。

 ⑧預期效益(請詳述質化及量化等具體效益)。

(5)行銷宣傳說明:如相關平面、電子媒體相關宣傳規劃或文宣品製作。

(6)執行進度及計畫期程:應包括執行進度「甘特圖」、每一工作項目、內容之履約期限。

(7)經費預算表:應編列配合款,並明列申請經費項目。

(8)管考機制:含自評機制之規劃、各期款撥款查核點。

(9)歷年相關計畫推動之成果及實績(含現有相關計畫分析與說明)。

(10)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列明該機關名稱、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審查作業及標準:

(一)審查作業:

1、由本部遴聘學者專家及本部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2、各申請案之評審結果經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並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查結果(應包括受補助金者名單、計畫名稱及補助金金額)。

(二)審查標準:

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

2、活動規劃之創意性,及流行音樂經典作品於活動之融合度。

3、活動規劃之效益與擴散性。

4、申請者相關資源整合、配套措施及行政執行力。

5、預算編列之合理性及自籌財源規劃。

七、補助原則:

(一)本案補助經費為經常門經費,惟如有媒體政策及業務宣導相關經費須納入申請單位之自籌款。

(二)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申請者應自行編列預算,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

(三)本部得視各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及各年度立法院審議通過預算額度調整各補助案年度核定經費。

(四)同一申請者,每次可申請案件數上限為二案,每案補助最高上限以新臺幣八百萬元為原則。

(五)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核定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以最近一次公告版本為準),受補助者依其所在地,最高補助比率第一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第二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第三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第四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第五級為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八、撥款及核銷: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下列規定事項,向本部辦理核定補助案經費之申請:

(一)本部補助預算核撥依「中央各機關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之撥款原則」辦理,另應依年度補助預算數,配合計畫預算進度及實際經費需求,妥為分配。實際撥款時,並應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經費(含配合款)支用情形,覈實撥付。

(二)經費撥付:採三期撥款為原則,除第一期撥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後續撥付期數與比率得依完成發包後執行情形調整,不受本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之限制。

1、第一期:修正計畫經核定後,檢送完成發包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第一期款收據、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契約書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第二期款收據、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說明及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發包經費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納入預算證明、第三期款收據、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成果報告(含電子檔,格式如附件二)等文件,經本部審查通過後,撥付結算數與累計已撥數之差額。

(三)計畫或計畫內項目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部分,或涉及採購發包者,其發包金額高於本部核定金額,則依核定金額乘上分期撥款比率撥付。

九、計畫變更、撤銷與廢止:

(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核定之計畫書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時,應事先向本部提報修正計畫書並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執行。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之受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受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1、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

2、同一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助;或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獲重複補助者。

3、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4、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

(三)受補助計畫之變更、撤銷或廢止,本部得視計畫執行情形或變更程度,請原評審委員或專家學者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部參考。

十、注意事項:

(一)受補助者辦理活動之場域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及公共安全檢查,並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險,保障參與民眾之安全。

(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納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年度預算,並依規定自行編列地方配合款。未及納入預算者,應編列追加預算辦理。倘執行確實有困難,得依照「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本要點補助之計畫執行過程遇有經費不足現象,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加補助數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款,應依本部補助比率繳回。

(四)受補助者執行本要點有關事項,應依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政府採購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要點補助之各項計畫成果資料如照片、影音資料、相關文宣及文字等,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次數,得為前開各項成果資料之重製、公開口述、改作、編輯、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展示等利用。受補助者並應擔保所提供之所有授權標的,絶無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益之情事,並應將授權書及著作權約定書等相關著作權文件交付本部收存。

(六)受補助者於辦理受補助計畫之各項重要宣傳場合及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案係獲本補助要點補助之計畫或類似文意,並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十一、執行考核:

 (一)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受補助者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本部得不定時派員實地輔導、考核。

 (二)本部將依據受補助計畫,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十二、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性及時效性之專案,得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七點第四款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文化部流行音樂經典金曲推廣行動補助作業要點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