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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4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黑潮之多人走動式VR技術系統開發營運及內容應用示範徵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32043882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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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促進我國VR產業發展,因應國際多人走動式VR體驗趨勢,鼓勵建立我國在地自主化的多人走動式VR系統,並以我國文化原生內容為基底之VR作品做為示範案例,進行實證及落地,建置具有商業化營運模式的技術服務產品,期整備關鍵技術並引進國際能量、經驗及資源,強化VR產業鏈、提高國際競爭力,達成產業升級目標。

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法人。

(二)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三)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四)具文化科技相關技術系統研發及科技系統營運經驗,並具VR內容製作經驗。

(五)相同計畫未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三、申請條件
  申請者應以「關鍵技術系統開發」、「多人走動式VR內容製作」、「落地實證與系統查核」及「系統永續營運規劃」四大面向提出規劃內容。
(一)關鍵技術系統開發
1、系統整合:整合頭戴式裝置內容管理與監控、節目內容場景之走動地圖管理分配、節目排程與人流管理、多語言系統、多人連線、群組管理、即時監控、實體場域定位、互動感測、圖資管理、生成式AI、VR場景引擎等關鍵技術模組成為單一內容創作支援系統。系統如具備同時支援跨二種品牌以上頭戴式裝置尤佳。
2、節目排程、人流控管及百人同時互動體驗規劃:系統設置須可容納一百人以上同時進行走動式互動體驗(系統應具備承載一百人同時進行走動式互動體驗之能量,並非一場次累積人流量),並應提出體驗場域的地圖配置,及體驗腳本導入之規劃(包含每個場景的體驗時長、轉換、時間),以進行人流控管。
3、申請者應提出既有技術模組,並提出對應於本補助案技術模組開發計畫,另應進行整體關鍵技術系統與國內外現有系統優劣對比分析。
4、提案時應針對下列項目提出開發之系統架構、功能,並提供系統開發SOW(Statement of work)規劃文件:
(1)SOW規劃文件應針對LBE(Location-Based Entertainment)現場實景混合系統、多人沉浸式走動體驗系統、連接介面API、開發工具SDK(Software Development Kit)、營運與維護管理系統進行個別規劃。
(2)上述項目SOW規劃文件應包括系統規劃設計、架構設計、人機介面設計、系統功能開發、營運測試、權限與帳戶管理、資訊安全、維運保固。
(3)提案若有關鍵核心模組可展示更佳。
5、受補助者開發技術系統,如需搭配其他商業軟體皆須提供合法授權,並提供相關授權文件。
6、技術系統開發原則上應以國內資源及技術為原則,如與國際技術團隊合作,需提出著作權與使用權歸屬為申請者之證明文件。
(二)多人走動式VR內容製作
1、製作至少一案示範案例:
(1)內容製作團隊:申請者或合作團隊需有三年以上相關資歷之導演主導影片拍攝及製作,並提出相關經驗文件佐證。
(2)國際亮點:內容以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為基底,需有推向國際之亮點,具有帶動國際市場發展與售票展演潛力。
(3)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特色亮點:
甲、臺灣原生文化內容包含但不限於歷史、地理風貌、文學、藝術作品、古蹟歷史建築、文化景觀、自然景觀等元素,並至少有兩個以上臺灣原生文化內容特色及亮點敘述。
乙、應提出故事大綱及腳本,腳本應有每個場景的分鏡、故事主題、情景、人物、時間等元素。
丙、可搭配導覽情境的內容呈現,並須製作多語言體驗版本(至少中、英)。
(4)內容製作規格:需以頭戴式裝置進行體驗,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四十五分鐘,內容平均FPS須達七十五至九十。
2、國際團隊合作:
  申請者於示範案例之內容開發、產製或流通,應引進國際團隊的人力及資源進行合作,如與國際知名導演合作或與國際團隊進行合資合製尤佳,該國際團隊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國際團隊資格限定為非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行號,或具多人走動式VR製作經驗之外籍人士。
(2)需從事VR內容開發、產製或流通業務,且曾協助或有作品導入商業模式進行售票展演之經驗。
3、作品原型:提案時需提交作品原型(Prototype)相關影片,該原型應包括故事主題情節,以及場景與物件之VR視覺體驗畫面,檔案需轉成多數瀏覽器支援之MPEG-4(H.264)格式,影片解析度建議為2K以下,影片長度以二至五分鐘為原則。若該原型影片係以頭戴式裝置觀看尤佳。
(三)落地實證與系統查核
1、落地實證:
(1)國內場域實證:以示範案例與國內場域合作,辦理國內售票性商業展演,單場辦理時程不得低於三個月。
(2)國外場域實證:另增辦國外場域售票性商業展演尤佳。
(3)強化策略行銷:進行市場定位與目標觀眾分析,須規劃完整行銷策略,包含執行方式、期程、規劃經費與預估成效,加強吸引國內外觀眾參與。
(4)於期末結案交付VR內容展演成果,包含行銷成果、體驗人次、活動影像紀錄、觀眾意見調查等。
2、系統查核:申請者須提出兩次系統查核驗證規劃及系統網路連線速度與穩定度測試。本部至少辦理兩次查核作業,須經本部審查通過後,進行前開商業展演,查核方式如下:
(1)獲補助者須於補助案核定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辦理第一次內容及技術系統查核,於本部指定場域進行,針對VR內容長度、系統功能及體驗人次,成果均需達百分之五十,整體現場壓力測試之穩定度需達百分之九十。
(2)獲補助者須於補助案核定日起十四個月內向本部申請辦理第二次內容及技術系統查核,於本部指定場域或預計商展場域進行,針對VR內容長度、系統功能及體驗人次,成果均需達百分之百,整體現場壓力測試之穩定度需達百分之九十。
(四)系統永續營運規劃
1、系統營運專責單位成立:申請者於本部辦理期末查核前,須成立專責部門或子公司辦理系統營運業務,並於提案時提出系統營運專責單位成立計畫。
2、系統營運機制規劃:申請者提案時應提出結案後三年系統平臺營運之機制規劃,內容包含:
(1)產業開放規劃:
甲、須提出系統未來開放予國內(外)內容產製團隊使用之規劃,包含一站式服務營運及合理收費標準,如導入故事腳本、對接開發平台(如Unity/Unreal)文件與工具、現場運營管理工具以及上述服務之相關收費標準。
乙、應提出三案以上未來使用系統之內容業者名單及合作規劃。
(2)營運模式:以長期永續營運為目標,內容包括營運構想、營運計畫、目標客群、市場分析、銷售等。
(3)營運經費規劃:
甲、以年度區分營運收入支出,如營運收支預估等收入支出之規劃、自有資金、融資、其他基金投資、是否獲其他政府補助等。
乙、營運效益分析:檢附預計營運報表、營運效益之質量化評估,並敘明其分析與規劃,另需說明技術系統開發及開放應用期望達成之產業生態影響力。
丙、風險及敏感性分析:風險分析應包括對營運資金、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包含研發、生產、銷售及財務等在經營中可能遭遇之困難或問題)之評估、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

四、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執行期程

(一)每案技術系統開發及落地實證補助費用總計不得逾新臺幣一千八百萬元,示範案例製作補助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三)提案計畫應於補助案核定日起兩年內執行完成。

(四)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製作、行銷、營運相關之項目,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補助案應按所提計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期間、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採紙本報名。

2、同一申請者及合作業者以申請或參與一案為限,違反前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申請者拒絕或逾期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3、計畫書應於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本部文創發展司產業研發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五樓),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多人走動式VR技術系統開發營運及內容應用示範徵案申請案」,以本部收發戳章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4、所送申請資料,無論撤案或審查通過與否,均不予發還。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1、應檢附一式十份及隨身碟一只(內含完整計畫書PDF檔、影像作品檔或相關影音作品雲端連結網址,影音作品請以MPEG-4(H.264)格式儲存,並以標籤於隨身碟註明申請案名)。
2、應以A4直式橫書繕打並編寫目錄,並檢附相關佐證檔案,應載內容本部另定之。
(三)計畫書內容檢核表。
(四)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2、具文化科技相關技術系統研發及科技系統營運經驗,並具VR內容製作經驗檢核表。
3、具文化科技相關技術系統研發、VR內容製作以及科技系統營運經驗之證明。
4、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一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五)切結書。
(六)申請案相關合作意向書。
(七)國際團隊資格證明文件及合作意向書。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七、評選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如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或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

1、由本部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就書面審查合格之提案計畫書進行評選,評選出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2、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且應於召開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各評選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3、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簽報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評選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三)評選項目:

1、關鍵技術系統規劃之完整性及易用性(Usability)以及查核計畫之具體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五)。

2、VR內容製作之獨特性、故事性、創意性、國際市場性及與臺灣文化元素或意涵之關聯性(比重占百分之三十五)。

3、落地實證(辦理售票性商業展演)之規劃及行銷(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4、系統未來營運規劃之具體性及可行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

5、計畫經費配置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八、簽訂補助契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

(二)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

2、應於補助案核定日起二年內完成提案內容,並於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部申請結案。

(三)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報階段性成果報告。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本部抬頭之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三)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部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計畫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本補助案如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獲補助者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含貼牌)資通訊產品。
(三)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四)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五)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得將計畫書、成果報告、影音內容、圖文內容等成果之全部或一部,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文件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前開成果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上述之利用,並於製作完成時,將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交付本部。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國內外發表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將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六)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七)VR內容製作片尾應明示獲本部補助。
(八)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九)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八款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甲方同意歸乙方所有,惟乙方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