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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補助推動文化產業淨零轉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文綜字第113301439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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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下稱本部)為配合推動臺灣二○五○淨零排放政策,提升文化產業及民眾之淨零認知,並推動文化產業投入淨零轉型,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國內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商號、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之團體或組織。

三、補助內容:

(一)辦理文化產業相關減碳淨零及永續發展之調查、統計、研究與推廣活動。

(二)辦理影視作品拍攝與製作之示範計畫,內容包含運用減碳淨零方式,降低耗能及減少碳排量。

(三)辦理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之示範計畫,內容包含於創(製)作過程運用減碳淨零方式,如道具、舞台規劃、材料等,或展覽及表演活動現場採用減碳淨零措施。

(四)其他與推動文化產業淨零轉型相關之整合性應用及實驗方案,或可節省耗能及減碳作為。

四、申請方式、補助金額及項目:

(一)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案者,應檢附申請表、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內容、執行期程及進度、預期效益)、經費預估表(明列預估項目及明細,申請補助之金額),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同一申請者於同一年度以申請一案為限,每案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但有特殊情形,經本部審認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經費項目以執行計畫必要之費用為主,但不包含硬體設備等資本門採購。

五、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邀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評審並建議補助金額。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並將審核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如有組成評審小組辦理審查,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評審重點:

1、計畫具減碳、節能、永續經營效益;或具創新性及未來推廣潛力。

2、就計畫之周延性、可行性、經費合理性及預期效益等綜合考量。

六、撥款及核銷:

(一)經本部審查後認為應簽訂契約者,應於收到本部核定補助函後十五日內與本部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得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契約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二)本部補助金額分兩期撥款:

1、第一期款:通過審核後,依本部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應簽訂契約者併檢送已用印之契約書,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

2、尾款:受補助者應依本要點及契約所定之履約期限前,檢送成果報告書、所得歸戶暨無重複補助切結書、各項支用單據、補助款支出表等相關文件,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三)受補助案件最遲應於計畫執行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函送結案成果報告書及相關文件,經本部審核無誤後辦理結案及撥款。

(四)受補助單位檢送之相關結案文件(文件格式另行公告)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所定事項檢具領據(發票)、各項支用單據、補助款支出表等相關文件。

(五)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結餘款應按原補助比率繳回;倘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再行動支,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七、監督與考評:

(一)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研究分析之補助案,成果應提出未來具體執行內容及經費評估等策略建議;展覽、表演等藝文活動等示範之補助案,成果應落實及呈現減碳措施,並進行減碳量之評估。

(三)本要點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依原計畫編列預算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四)對於執行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研提具體解決方案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該核定補助案並不予撥付補助款,已撥付但尚未執行之補助款(或剩餘款),應悉數繳回。

(五)受補助案之相關文宣資料,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執行計畫相關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

八、獲補助者同意於其辦理補助案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成果報告資料(含活動照片、文字紀錄、圖像、影音資料等)及因補助所產出著作之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等),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九、獲補助者經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並移送有關單位追究責任,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獲補助單位之負責人或獲補助計畫之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