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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黑潮之臺灣圖像角色IP品牌發展徵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32019123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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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促進我國圖像角色IP產業發展,以強化我國原創圖像角色之故事、授權為目標,鼓勵已完成創作、具市場潛力之圖像角色,深化說故事能量、發展角色及世界觀設定,產出全新圖像角色應用指南(Guidebook)及前導片、試閱本或樣品等前期內容開發形式,展現圖像角色之故事力及多元授權可能性,朝IP品牌化發展,以利提升臺灣圖像角色IP之能見度、國際競爭力,壯大臺灣圖像IP成為文化黑潮。

  本徵案後續規劃辦理媒合推介會,邀請獲補助業者進行圖像角色IP展示,並優先洽邀國內品牌方、代理商、製造商、縣市政府單位或公部門…等與獲補助者進行交流媒合,促進圖像角色IP多元授權合作、提升本土角色國內市場應用的佔有率。

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行號。

(二)IP圖像角色需為臺灣原創圖像創作品牌且公開發表五年以上(須附相關年資佐證文件或照片或公開網頁截圖文件,如公開創作發表紀錄、出版品、衍生品等可證明文件)。

(三)擁有IP圖像角色商標註冊或著作權佐證文件(可提供商標註冊任一國家,或註冊送件中之佐證文件;如申請時提供送件中之佐證文件,獲補助者應於結案時提供註冊通過證明)。

(四)IP圖像角色及作者本人須簽署切結書保證並無二創或侵權事件之作品。

(五)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六)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七)相同計畫應非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監督之行政法人委製。

(八)相同計畫未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三、申請條件

(一)本徵案支持具潛力之圖像角色IP,產出影音或圖文延伸之全新基本圖像角色應用指南(Guidebook)及前導片、試閱本與樣品等前期內容開發,以利後續商業授權及市場開發,徵案組別包括:

1、「影音組」:鼓勵以短影音、動畫前導片或其他影音內容方式,呈現圖像角色IP故事、多元授權可能性,整體計畫規模至少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結案應完成:

(1)影音內容:以國際觀企劃,需為全新未發表過、不同主題或風格之前期開發故事創作短影音系列、動畫影集前導片或其他影音系列形式計畫,系列計畫總時長不低於三十分鐘,結案影片須包含圖像角色IP動態不限2D或3D或其他角色動態之影音形式,至少一部含中英文字幕影音作品,長度至少三分鐘以上。申請時須提出腳本劇情概要(中文限五十字內,英文限三十字)、故事短綱(中文限三百至三百五十字或英文限二百至二百五十字)及分集大綱(中文及英文),須提出影音播映平台計畫。

(2)影音延伸的角色應用指南(Guidebook)至少三十頁:

A、圖像角色IP故事背景。

B、角色使用規範:角色介紹與標準色、角色三視圖、尺寸比較圖、角色組合圖、角色關係圖。

C、LOGO:使用規則、色票標示規範。

D、全新圖文延伸的角色授權素材圖庫,包含但不限於:

(A)角色表情圖素:至少五款圖。

(B)角色造型動作圖素:至少十款圖。

(C)主題場景圖素:至少三款圖。

(D)授權零件圖素。

(E)排版設計展示:主視覺、連續圖紋(四方延伸、二方延伸)、徽章等至少各三款圖。

(F)商品示範:平面圓形、平面方形、平面不規則型、立體筒狀、立體圓弧等至少各二款圖。

(G)包裝吊牌應用。

(H)主題空間示範。

E、針對預計進行授權合作之領域,如零售通路、交通運輸、出版品、場域、展覽、服飾、流行配件、遊戲、運動用品、文具、辦公用品、家飾寢具、禮品、個人用品、包袋、玩具、食品、通訊、餐飲…等,至少選三種領域提出全新圖像角色應用之商業提案。

F、申請時需提出Guidebook頁數、架構、圖片款數,以及預計授權合作領域相關規劃。

(3)樣品開發:從延伸全新圖庫展現圖像角色之樣貌、特色、故事,以利後續授權合作發展,得製作小規模樣品,該樣品製作經費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五。

2、「圖文組」:鼓勵以漫畫或其他圖文方式,呈現圖像角色IP故事、多元授權可能性,整體計畫規模至少八十萬元,結案應完成:

(1)圖文內容:以國際觀企劃,需為全新未發表過、不同主題或風格之前期開發角色主題故事圖文創作之漫畫、頁漫、條漫、圖文…等集數系列內容,開發結案須完成四格漫畫至少八則、頁漫試閱本至少十六頁、條漫試閱本至少六十格或單張圖文創作至少二十張。申請時須提出腳本中英文劇情概要、中英文故事短綱及中英文分集文案稿,並提出發表平台計畫。

(2)圖文延伸的角色應用指南(Guidebook)至少三十頁:

A、圖像角色IP故事背景。

B、角色使用規範:角色介紹與標準色、角色三視圖、尺寸比較圖、角色組合圖、角色關係圖。

C、LOGO:使用規則、色票標示規範。

D、全新圖文延伸的角色授權素材圖庫,包含但不限於:

(A)角色表情圖素:至少五款圖。

(B)角色造型動作圖素:至少十款圖。

(C)主題場景圖素:至少三款圖。

(D)授權零件圖素。

(E)排版設計展示:主視覺、連續圖紋(四方延伸、二方延伸)、徽章等至少各三款圖。

(F)商品示範:平面圓形、平面方形、平面不規則型、立體筒狀、立體圓弧等至少各二款圖。

(G)包裝吊牌應用。

(H)主題空間示範。

E、針對預計進行授權合作之領域,如零售通路、交通運輸、出版品、場域、展覽、服飾、流行配件、遊戲、運動用品、文具、辦公用品、家飾寢具、禮品、個人用品、包袋、玩具、食品、通訊、餐飲…等,至少選三種領域提出全新圖像角色應用之商業提案。

F、申請時需提出頁數、架構、圖片款數等Guidebook製作項目,以及預計授權合作領域相關規劃。

(3)樣品開發:從延伸全新圖庫展現圖像角色之樣貌、特色、故事,以利後續授權合作發展,得製作小規模樣品,該樣品製作經費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十五。

(二)本徵案得由圖像角色IP業者自行提案,或由圖像授權經紀公司代理提案(申請時應檢附與圖像角色IP業者之經紀、授權代理合約或相關證明文件),評選說明時,得由圖像角色IP業者或其代理人代表說明(由代理人代表說明時,其代理之圖像角色IP業者仍應出席)。

(三)計畫內容中圖像角色IP預計產出之作品、應用指南(Guidebook)的影音或圖文延伸角色授權素材圖庫與商業提案素材,應為全新之創作、未經公開展示或授權使用。

(四)申請內容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製作,另自簽約日起至本部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止及其後一年期間內,須配合參加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之成果展示或媒合推介相關活動,以影音或圖文方式公開展示並說明本案成果內容。

(五)AI技術可做為輔助創作、製作流程之工具,如為完全使用AI技術生成作品,則非為本徵案支持對象。若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AI技術,應於申請時應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

四、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執行期程

(一)各組別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規定如下:

1、「影音組」:每案最高補助三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各別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2、「圖文組」:每案最高補助一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該各別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製作、行銷相關之項目,應包括參加本部指定之成果展示或媒合推介相關活動所需支付之成果展示相關費用,若有製作小規模樣品,影音組經費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五、圖文組經費不得高於整體計畫百分之十五;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三)獲補助之圖像IP若於計畫執行期間至一百十五年六月以前,以個別參展形式參加國際展會展示本計畫成果,得向本部申請參展補助,本部得從優核給補助,詳細補助規範另由本部公告。但相同計畫內容於當年度參與同一展會,已獲政府機關(構)、政府機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者,不得重複向本部申請。

五、申請期間、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採紙本報名。

2、同一申請者或同一負責人,每年度申請以一案為限。違反前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申請者拒絕或逾期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3、計畫書應於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本部文創發展司產業應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五樓),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文化黑潮之臺灣圖像角色IP品牌發展徵案申請案」,以本部收發戳章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4、所送申請資料,無論撤案或審查通過與否,均不予發還。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

1、應檢附一式十份及隨身碟一只(內含完整計畫書PDF檔、影像作品檔或相關影音作品雲端連結網址)。

2、應以A4直式橫書繕打並編寫目錄,並檢附相關佐證檔案,應載內容本部另定之。

(三)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2、公開發表五年以上證明。

3、擁有IP圖像角色商標註冊或著作權佐證文件。

4、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一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四)切結書。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七、評選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如有未符合相關規定或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

1、由本部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就書面審查合格之提案計畫書進行評選,評選出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2、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應依「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且應於召開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各評選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3、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簽報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評選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三)評選項目:

1、提案內容之可行性及完整性、國際市場性(比重占百分之五十)。

2、角色獨特性、創意性及故事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3、角色活躍度、商品開發及授權經驗(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計畫經費配置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

八、簽定補助契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二)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並應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受文化部補助」等字樣。

2、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全案之製作,並於製作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部申請結案。

(三)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本部抬頭之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三)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部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計畫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三)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四)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得將計畫書、成果報告、影音內容、圖文內容等成果之全部或一部,不限時間、地域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文件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前開成果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上述之利用,並於製作完成時,將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交付本部。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國內外發表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將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五)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六)成果影片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皆應明示獲本部補助,且於媒體宣傳、活動文宣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八)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九)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部。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