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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1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黑潮之臺灣動畫獨立單元劇集聯合開發及行銷徵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3201914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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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強化我國原創動畫內容之開發、製作及發行擴散力,以帶動臺灣原創動畫推展國際市場為目標,鼓勵動畫獨立單元劇集之聯合開發及行銷,支持動畫公司聯合開發製作具獨立故事內容之動畫單元劇,並集結成動畫劇集,並透過組成總企劃行銷團隊統籌動畫劇集之主題、製作及行銷流通,促使動畫人才、技術及行銷全面升級,以利提升臺灣動畫內容之能見度、國際競爭力,壯大臺灣動畫內容成為文化黑潮。

二、申請者資格

(一)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但不包括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二)最近兩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三)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三、申請條件

(一)本申請案為聯合提案,每案應由至少三家以上動畫公司參與提案,分別負責獨立單元劇之開發製作,並指定其中一家動畫公司擔任總企劃行銷團隊,統籌動畫劇集之主題概念發想、製作、行銷等專案管理工作。提案規定如下:

1、申請時應提出各集獨立單元劇之製作企劃,以及劇集之主題、製作及行銷流通等具體規劃,據以整合為完整之企畫書,並選定一家動畫公司代表提出申請,另應檢附所有參與聯合提案者之合作意向書。

2、每家動畫公司最多提出二集獨立單元劇之製作企劃。

3、總企劃行銷團隊應至少包含一名總製片,所有成員應具備動畫製作、發行等相關經驗,並於申請時提出成員資歷及過去實績。

(二)每案獨立單元劇與劇集,應符合下列條件:

1、限為動畫內容,如結合實拍之動畫製作內容應超過百分之六十,其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應為中華民國,且不得為已經公開展示之作品或其剪輯作品。

2、製作主題(故事內容)不限,但應為具獨特性、市場多元開發應用性,並呈現臺灣文化元素者;國際團隊參與、投資或合製意向者尤佳(如與製作公司、串流平台或電視台等合作)。申請時應提出製作主題概念、國內外行銷具體規劃。

3、製作規模:每集獨立單元劇製作成本至少新臺幣(以下幣別同)四百萬元。

4、集數與長度:每部劇集應至少包含六集獨立單元劇,每集至少十分鐘,每一集應有獨立之故事或角色,並可集結成一部劇集,劇集總長度不少於六十分鐘。

5、影片語言:以國家語言發展法所列語言發音為主,但因劇情及企劃需要,須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6、AI技術可做為輔助動畫創作、製作流程之工具,如為完全使用AI技術生成作品,則非為本徵案支持對象。若提案計畫有規劃運用AI技術,應於申請時應主動揭露運用之技術及範圍。

(三)參與聯合提案之動畫公司及其工作團隊,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企劃行銷團隊及各家動畫公司之製作人、導演、編劇、分鏡、燈光、剪輯、特效、配音、美術設計等職務,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如有國際團隊或專業人士參與製作、技術及行銷等尤佳,並請列出參與之名單。

2、各家動畫公司及其協力工作團隊,其公司正職人力至少應達公司或團隊總人數百分之七十,申請時應提出投保單位及所屬員工投保勞保或健保名冊。

四、補助額度、補助項目及執行期程

(一)劇集製作:每集獨立單元劇最高補助六百萬元,且每集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該集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二)企劃行銷:每部劇集最高補助六百萬元,且補助金額不得逾企劃行銷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三)本申請案之各獨立單元劇之製作、企劃行銷補助將分別進行評選及核列,其中企劃行銷補助之預算將納入被指定擔任總企劃行銷團隊之動畫公司補助預算,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將與每家參與聯合提案之動畫公司分別簽約。

(四)提案計畫應於簽約後一年內完成製作。

(五)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製作、行銷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六)補助案應按所提計畫書之工作時程確實執行,如因實際執行有調整需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執行,且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七)同一補助項目(含各該提案之獨立單元劇)未獲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本部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申請時應主動揭露曾獲前開單位補助或支持的項目及金額。

(八)同一計畫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合製。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申請方式及注意事項:

1、採紙本報名。

2、提案計畫書應於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以郵寄或專人送達至本部文創發展司產業應用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五樓),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文化黑潮之臺灣動畫獨立單元劇集聯合開發及行銷徵案申請案」,以本部收發戳章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所送申請資料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應備申請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一份。

(二)提案計畫書一式十份及隨身碟一只(內含完整提案計畫書PDF檔、影像作品檔或相關影音作品雲端連結網址,影音作品請以MPEG-4(H.264)檔案格式儲存,並以標籤於隨身碟註明申請案名)。

1、申請人背景說明。

2、劇集企畫製作說明

(1)劇名、發音語言。

(2)整體製作主題,以及各集獨立單元劇之概念說明(含故事內容具獨特性及市場多元開發應用特性之說明)。

(3)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視訊規格說明。

(4)企製發想與已完成之田野調查。

(5)各集獨立單元劇之長綱、短綱。

(6)故事世界觀說明、角色介紹,並提供美術風格設計之概念圖。

(7)製作期程及工作進度規劃。

3、具體且明確之國內外行銷規劃。

4、申請案相關之智慧財產權證明。

5、聯合提案之動畫公司(含總企劃行銷團隊)及其工作團隊說明:含簡介、過往實績、說明;總企劃行銷團隊及各家動畫公司之製作人、導演、編劇、分鏡、燈光、剪輯、特效、配音、美術設計等職務,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各家動畫公司及其協力工作團隊,公司正職人力至少應達公司或團隊總人數百分之七十之投保單位及所屬員工投保勞保或健保名冊或相關證明文件。

6、製作經費: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各獨立單元劇之製作經費、行銷經費應分別製表),如結合實拍製作內容應包含安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7、資金規劃說明:詳列完整之投資方及補助方名單(包括投資者、補助者、國別、預定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及資金結構等。

8、著作權之處理:應說明各獨立單元劇之相關著作權或取得方式等。

(三)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最近兩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兩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一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四)申請案相關合作意向書。

(五)切結書。

(六)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七、評選作業

(一)資格審查:本部先就申請者資格、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如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或應備文件資料不完備且可補件者,本部得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

1、由本部召集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選,就書面審查合格之提案計畫書進行實質評選,評選出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

2、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且應於召開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各評選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3、評選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4、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簽報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評選委員名單公開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

(三)評選項目:

1、故事內容之獨特性、市場多元開發應用性、國際化。

2、與臺灣文化元素或意涵之關聯性。

3、企劃行銷規劃是否具體、明確及可行。

4、聯合提案之動畫公司及其工作團隊之組成,是否有助於提升計畫之競爭力與影響力。

5、經費配置及規模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6、聯合提案之動畫公司及其工作團隊過往實績。

八、簽訂補助契約

(一)各家聯合提案之動畫公司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二)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並應於著作權頁或其他明顯處載明「受文化部補助」等字樣。

2、應於與本部簽約日起一年內完成全案之製作,並於製作完成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部申請結案。

(三)非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自行變更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計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九、撥款及核銷

(一)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受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依限以書面檢具成果報告書、計畫執行期程內之支用單據、本部抬頭之收據、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及其電子檔資料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由本部另定之。

(三)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部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計畫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獲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五)法人或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獎勵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若無法依限完成計畫,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提出申請、如有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違反本要點、違反勞工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已撥付款項,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三)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四)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非營利性範圍內,得將計畫書、成果報告、獨立單元劇、劇集等成果之全部或一部,不限時間、地域為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利用,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文件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前開成果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上述之利用,並於製作完成時,將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交付本部。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於國內外發表將依「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外,將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五)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部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六)劇集各獨立單元劇片尾皆應明示獲本部補助,且於媒體宣傳、活動文宣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

(七)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

(八)本計畫案如獲補助,本部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說明,並依本部之意見確實執行。另自簽約日起至本部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止及其後一年期間內,應配合出席計畫相關宣傳活動。

(九)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十)獲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部。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