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黑潮-國產電影長片海外戲院商業映演行銷造勢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局影(推)字第1133001181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已完成銷售國片海外戲院版權之國產電影片(以下簡稱國片)其主創團隊及主要演員,赴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地區出席行銷造勢活動,以逐步培植海外觀眾、提升國片國際知名度,同時擴增我國影人海外聲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本要點所稱國片,指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訂「國產電影片」要件之國片,且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

(二)本要點所稱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地區,係不含中國大陸、香港及澳門等地區。

(三)本要點所稱行銷造勢劇組,係指國片主創團隊(僅限導演及監製/製片人/製片)、主要演員(僅限主角及配角)及其隨行人員(包含但不限於翻譯、行銷人員、經紀人、梳化人員等),其中主要演員之隨行人員限梳化與經紀人至多二人。

三、申請者及獲補助者之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前項申請者及獲補助金者,應無下列各款情形:

(一)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其應繳回或給付本局之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申請補助之國片係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事業列名參與製作者,應共同具名向本局提出申請。

四、申請及獲補助之國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應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第一點所定「國產電影片」要件之國片,且放映時間應在六十分鐘以上。

(二)上揭國片應首次獲文化部核發其電影片分級證明,並於我國電影片映影片映演業之映演場所作首輪商業映演前後十二個月內,於海外戲院進行至少連續七天之商業映演。

(三)每一國片每一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僅得補助一次,且至多補助三個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

(四)應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映演、行銷造勢影片。

(五)應未獲文化部、本局以外之文化部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海外行銷造勢活動之補助金。

(六)應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中華民國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五、補助金額度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額度:每一國片於亞洲地區每一國家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幣別同)五十萬元為上限;於非亞洲地區每一國家補助額度以六十五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項目:限行銷造勢劇組之機票費、住宿費及業務費或其他經評選委員審核通過之行銷費,且上述費用應實報實銷,相關費用補助規定如下:

1、機票費:指本局核定行銷造勢劇組自我國赴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往返之機票費,且僅限主創團隊及主要演員得搭乘商務艙,所有機票費用應實報實銷。

2、住宿費:指本局核定行銷造勢劇組於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辦理行銷造勢活動期間之住宿費,住宿費應實報實銷。

3、業務費:指本局核定行銷造勢劇組於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辦理行銷造勢活動期間,所需之梳化費、翻譯費、行銷費或其他經評選委員審核通過之行銷費,前開所列費用應實報實銷。

六、申請時間、方式及應備文件

  申請者應於赴每一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行銷造勢前,檢具以下各款所訂之相關文件、資料(含正本一份、影本七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者資格文件:

1、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影製作之文意。

2、無第三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切結書。

3、申請補助之國片由二家以上我國電影片製作業共同製作者,應共同具名提出申請,並另檢附共同製作(合製)合約書影本。

(三)國產電影片分級證明影本。

(四)臺灣首輪商業映演時間證明文件影本。

(五)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映演影片、行銷造勢之切結書。

(六)海外版權銷售證明合約文件。

(七)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合約文件及映演天數至少七日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

(八)國片海外行銷造勢劇組及行銷造勢活動企畫書:

1、國片介紹:包括但不限於片名、片長、影片類型(如劇情片、動畫片;應載明其劇情元素)及劇情簡介。

2、國片製作團隊簡介:應包含監製/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及主配角之名單、國籍及經歷/實績簡述,以及主創團隊與主要演員國際知名度及媒體影響力說明。

3、赴海外行銷造勢劇組團隊(含主創團隊、主要演員及其隨行人員)名單一覽表(須含每一人之姓名、藝名、性別及職務),申請補助時尚無法確認行銷造勢劇組團隊名單者,應註明「暫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申請補助者應於出發日前三天將實際赴海外行銷造勢劇組團隊名單檢送本局補正或備查。

4、海外戲院商業映演行銷造勢:

(1)申請補助之行銷造勢劇組團隊出國及返國日期,及行銷造勢活動期間每日行程規劃(應載明日期、時間、地點及具體行程)。

(2)赴海外戲院商業映演行銷造勢具體作法。

(3)經費預算表: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依前開二目之規劃、補助項目及各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所需費用分項詳列。如申請案向其他政府、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向各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5、預期效應:預估海內外媒體(含新媒體)整合行銷造勢成效(如預估觸及人數、地點、行銷造勢內容質量等分析說明)。

6、預計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說明(含當次申請之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

(九)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款各項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申請遞送方式

(一)遞送方式:

1、郵寄遞送者,應以掛號付郵遞送,並於前點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以掛號寄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前款規定之期限內,將申請應檢附之文件、資料,送至本局電影產業組(地址:10047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二)已依前點規定申請並已獲本局三個海外戲院商業映演國家行銷造勢補助者,不得再向本局提出申請;已提出申請者,應不予受理。

(三)申請案之文件及資料,不論受理、撤案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將視申請案件受理情形,原則採按季辦理評選作業。

(二)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申請案應備文件及資料及其申請時間、遞送方式,進行書面審查。其有違反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或前點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但其得為補正,本局應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亦同。

(三)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國際行銷及其他文化創意相關產業領域之專業人士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住宿費。

3、外聘之評選委員應於應聘時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得於評選會議結束及該評選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查委員、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四)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二款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並就申請案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項目提出建議。上開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項目,應由本局核定之。

2、評選小組實質評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請者列席說明,或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拒絶提供、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評選小組應逕為實質審查、審議,或不受理該申請案。

3、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會議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4、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國片無關聯,並對評選小組評選會議及評選相關事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選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國片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獲補助金資格受領資格。

(五)評選重點:

1、行銷造勢劇組赴海外戲院商業映演行銷造勢具體作法及執行規劃之可行性、妥適性及合理性。

2、赴海外戲院商業映演行銷造勢劇組及隨行人員規劃之合理性,且行銷造勢劇組補助對象以本國籍之主創團隊與主要演員為優先。

3、申請案經費規劃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及其獲補助金額上限、補助項目、應經全體評選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七)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會議評選並決議建議給予獲補助金,應於該評選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包括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上限)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九、補助金核撥之申請

(一)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活動執行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本點第二款規定之應備文件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但獲補助活動於本局公告獲補助名單日(前)已執行完畢者,獲補助者應於收到獲本局補助處分函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金:

1、申請函。

2、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行銷造勢活動執行內容並載明日期及時間、赴海外行銷造勢劇組名單、海外行銷造勢成果及效益、海外媒體報導佐證資料、活動側錄照片或錄影、當地實際映演戲院清單、映演場次表及映演天數、海外戲院觀影人次及海外票房數據等。

3、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1)收支明細表(應列明自籌款金額、本局、其他機關補助金額及其他衍生收入,分別詳列實際支出項目及金額,並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及負責人印章)。

(2)費用結報明細表。

(3)支用單據正本。應按收支明細表費用項目分類,並依序編號裝訂成冊。

4、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三)核銷應注意事項:

1、申請機票費用者,應檢附下列證明,並均黏貼於憑證用紙: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2、申請住宿費用之發票或收據,應提供住宿者姓名、住宿起訖日期、住宿地點、名稱及金額清冊。

3、補助款項如涉外幣換算,應附水單或信用卡帳單,依前揭文件所列匯率予以核給;無前述憑證,則以出發前一日(如逢國內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為準。

(四)申請核撥之文件、資料經本局審查認定符合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所載內容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局補助金核算通知後,於本局指定期限內,檢具本局抬頭之補助金發票或領據(統編為31839713)及撥款帳戶存摺(戶名應為獲補助者)影本,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獲補助者之申請案或國片,無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他人。但經本局許可,得變更增加符合第三點規定之電影片製作業,或變更為本局原核定之部分獲補助者。

(四)獲補助金之國片,應符合第四點規定。

(五)獲補助者應依前點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六)獲補助者應依經核准之企畫書執行。

(七)獲本局補助者之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於事前以書面完成變更程序者,最遲應於出發日前一天以電郵或其他通訊方式向本局報備,並於七日內或本局指定期限內補正企畫書變更之程序。

(八)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獲補助金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及業務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一)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平等等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十三)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且經查證屬實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3、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獲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獲領補助金者,並應依本局通知期限,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四)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1、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七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勞動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3、獲補助之自然人或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十二款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

(五)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三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申請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申請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需,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其他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金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金之權益。

(五)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獲補助金資格核准函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其他規定

   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本要點補助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不核發補助資格核准函,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申請者及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