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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影視製作運用虛擬攝影棚徵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局影(輔)字第1133000767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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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因應虛擬製作逐漸成為國際影視製作技術應用之可能趨勢,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尋求國內影視產製模式之創新,鼓勵國內影視製作業者運用虛擬攝影棚技術,特訂定本要點,以提升我國影視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為激發本土創作內容創意、強化虛擬攝影棚應用之挑戰性,本徵案拍攝之短片場景應有一定比例運用虛擬攝影棚,且製作主題須為寫實基調描繪臺灣歷史、臺灣社會題材或運用在地文化元素創作,結合新興科技技術拓展國內影視內容優勢之潛能,以示範案例奠定產業翻轉的根基。

二、申請者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影特效製作業。但不包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案影片應符合之條件

(一)申請案全片應有百分之三十以上運用虛擬攝影棚,且製作主題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以臺灣重大歷史事件為基礎改編。

2、以臺灣共同記憶為脈絡,或當代臺灣社會題材進行創作。

3、具臺灣在地文化元素,展現創意敘事風格。

(二)申請案影片依性質分為三個組別,各組應符合資格如下:

1、試播帶組:

(1)試播帶片長至少二十分鐘以上。

(2)應具備一集試播帶劇本、全劇集分集大綱。

2、劇情短片組:

(1)短片片長至少十分鐘以上,二十分鐘以下。

(2)應具備短片劇本。

3、前導片組:

(1)包括電影前導片、劇集前導片,前導片片長至少三分鐘以上,十分鐘以下。

(2)應具備前導片劇本;電影前導片需具完整電影長片劇本,劇集前導片需具全劇集分集大綱。

(三)工作團隊:

1、主要製作人(監製/製片人/製片)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導演之一應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3、攝影、燈光、美術、視覺特效等技術指導人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申請案影片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應為中華民國。申請案影片如為電影短片,並須符合「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認定基準」國產電影片資格。

(五)製作規格應以高畫質數位攝影機攝製,畫素應為1920 x1080 pixel或更高等級解析度,音訊格式應為16/24 Bit, 48KHz, 格率為24格/秒或更高等級品質。

(六)不得以相同影片製作企畫獲文化部及所屬機關、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製作補助。獲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第一目試播帶組補助者,未來如申請本局劇集相關製作補助,如試播帶即該劇第一集,則該集須自製作成本扣除,不得再重複申領補助款;劇集如重拍,在經費項目未重複申請的前提下,得申請全劇補助。

(七)為促進影視業界及國內相關科系師生學習虛擬攝影棚應用技術,獲補助者須於影片完成後辦理成果分享活動,以國內業界人士及相關科系師生為對象,分享攝製技術應用經驗。

(八)影片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中華民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中華民國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委製、製作或合製。

四、補助金額度

  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八十,並以下列金額為上限:

(一)試播帶組補助上限:新臺幣八百萬元。

(二)劇情短片組補助上限: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前導片組補助上限: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申請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

(一)製作企畫

1、案名。

2、影片製作立意、主題(故事內容)說明、影片風格、類型與長度。

3、預計拍攝地點、製作期程規劃。

4、運用虛擬攝影棚拍攝規劃及其運用比例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運用虛擬攝影棚拍攝規劃示意圖、相關應用技術之挑戰、創新或突破性。

5、工作團隊說明

(1)影片之主要製作人(監製/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主要演員(含主配角)、攝影、燈光、美術、剪輯、音效及視覺特效等製作人員名單、國籍及經歷簡述。

(2)合作之虛擬攝影棚介紹及其主要技術人員名單、國籍及經歷簡述。

6、申請案影片後續運用及曝光規劃。

7、成果分享活動規劃辦理方式。

(二)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包括但不限於應用虛擬攝影棚製作之項目經費),且應包含安全維護(包括但不限於劇組保險)、車輛租賃(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相關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三)資金來源說明:應說明自資或合資。資金來源有向政府機關(構)、政府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單位名稱及補助金額。如為合資,應說明其他合資者名稱、國別及出資金額。

(四)申請者簡介、近年影視製作成果及獲獎紀錄等。

(五)其他應備文件及佐證資料

1、申請案影片完整劇本(含大綱、人物介紹)、分鏡腳本(含秒數)。申請試播帶或前導片補助者,另須檢附第三點第二款所需全劇集分集大綱或電影長片劇本資料,並說明全劇集集數及片長。

2、編劇同意將劇本拍攝為申請案影片之授權文件影本,及申請人與編劇簽署之申請案編劇合約。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影本。

3、前述工作團隊合作意向書文件。

4、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所載營業項目應具有電影片製作業、電視節目製作業或電影特效製作業之文意。

5、導演過往作品剪輯(可由連結或光碟形式提供)。

(六)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申請期間及相關書表格式、份數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本要點採紙本申請,申請文件封套正面請註明「影視製作運用虛擬攝影棚徵案申請」。

(三)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申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申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收件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及申請案資格、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案不符第三點或前點規定者,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及文化創意專業人士及本局代表組成五至七人之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評選委員應遵循「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相關規定,於評選及審核時,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4、評選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評選方式

1、評選小組就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2、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評選項目

1、影片主題具臺灣在地特色,且有助展現國內影視內容及技術優勢之提案應優先鼓勵。

2、製作立意、內容創意、劇情張力、敘事手法、影像風格及視覺效果質感等整體製作品質。

3、試播帶組、前導片組申請案,與後續劇集或長片作品的連結性及助益。

4、虛擬攝影棚運用於影片之比例,相關應用技術之挑戰、創新或突破性,有助我國製作經驗累積及專業技術人才養成。

5、製作團隊之專業性及執行力。

6、工作期程規劃及各項資源投入之合理性。

7、經費配置及規模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五)決議方式:

   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六)評選結果經本局核定後,應將評選結果(包括獲補助者名單、案名及補助金額)及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八、補助金核撥方式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期補助款項申領及核銷事宜,本要點補助款採三期撥付,各期請領條件如下:

1、第一期款:獲補助者檢送申請案影片劇本、拍攝進度表、製作預算規劃表、虛擬攝影棚合作契約書影本、符合第三點第三款工作人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面影本、第一期款請款收據至本局,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款項百分之四十撥付。

2、第二期款:獲補助者檢送參與影片製作(含虛擬棚)工作人員名單、申請案影片調光、混音前之定剪版本檔案(得存載於隨身碟或光碟)、定剪版本運用虛擬攝影棚比例說明文件(運用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惟容許百分之十誤差範圍)、第二期款請款收據至本局,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款項百分之四十撥付。

3、第三期款:獲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日(以核定函發文日)一年內完成影片製作及成果分享活動,並於期限內檢附下列結案資料至本局(如依第十點獲本局同意展延,另依展延期限規定),經審核通過後,按核定補助金款項百分之二十撥付:

(1)申請案完成之影片檔案(得存載於隨身碟或光碟)。

(2)成果報告書,包括但不限影片前後製過程、創新應用技術說明、分享活動辦理成果及相關檢討意見。

(3)完成版本全片運用虛擬攝影棚比例說明文件(運用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惟容許百分之十誤差範圍)。

(4)經會計師簽證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並附會計師查核報告。

(5)受補助經費支用單據正本。

(6)第三期款請款收據。

(7)其他本局指定文件。

(二)本局得就前款文件、資料(含申請案影片)進行審核,如有內容不全或未符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申請案影片須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應符合第三點規定。

2、片名、劇情大綱、主要製作人(監製/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拍攝使用之虛擬攝影棚應與本局核定企畫書及核定變更內容相同。

3、應達本要點補助目的。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之原始支用單據,獲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五)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六)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九、企畫書之變更

  有下列各款情形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變更編劇者,應檢附原編劇中止合作聲明書及劇本著作權歸屬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視企畫書變更項目及程度,重新核定獲補助金額上限,且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書面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以三次為限。

(一)影片片名、劇情大綱、(試播帶組)片長。

(二)主要製作人(監製/製片人/製片)、導演、編劇。

(三)拍攝使用之虛擬攝影棚。

十、申請案之展延

(一)獲補助者應於核定補助日(以核定函發文日)一年內完成影片及成果分享活動,並於前述期限內檢送第三期結案文件至局。無法於上開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展期不得逾六個月,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提供佐證資料或來局說明。本局將視提出之理由、資料之合理性,准駁展延之申請。

(二)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受前款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

(三)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動亂、戰爭、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企畫及製作期程完成製作;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九點規定。

 (三)獲補助者應依本要點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含申請案影片),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四)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五)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內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七)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獲補助處分函所附附款履行。

 (八)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九)獲補助者及獲補助者之負責人應遵守性別平等相關法令、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並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者。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被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三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各期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含申請案影片)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3、獲補助者於領取第一期款補助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於請領第一期款前,向本局表示放棄製作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之限制。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三目前段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得不受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之限制。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並自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一年內,獲補助金者不得再申請本要點各年度補助金。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六款、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違反前點第九款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定,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九款之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如經本局撤銷補助資格,不得以被撤銷補助資格之企畫書、影片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四、其他規定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不核發補助金核定函、不撥付獎補助金,且申請者、獲補助金核定函者或獲獎補助金者,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