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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133000243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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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培育電視內容產業人才、鼓勵內容創作者從自身的文化土壤中,開發新穎的故事題材和多元的節目類型,並針對口味多樣的不同市場進行新的嘗試與開發,以贏得臺灣觀眾普遍共鳴,並爭取國際市場的合作、收視和點擊,進而形塑臺灣內容品牌的國際辨識度,特訂定本要點。

  本案將依補助與投資合作政策,將有意願申請投資之補助企畫,同步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投資輔導、審查及媒合,全方位加速提升影視作品製作規格及產能,以符合國際市場需求及強化國際合製契機。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補助之節目(以下簡稱申請案)應具下列條件:

(一)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申請案作品之原產地應為中華民國。

(二)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企畫申請案,獲本局核定公告補助。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製作,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作品製作企畫申請補助。

(三)申請案各集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四)申請案題材及類型

1、戲劇類:時代歷史、職人商戰、犯罪刑偵、懸疑推理、動作科幻、政治權謀、家庭倫理、都會愛情等類型。

2、節目類:兒童、生活風格、真人實境、益智、綜藝等符合國際趨勢之類型或其他非體育、非電競直播之節目類型。

(五)申請案題材應符合下列特色之一:

1、戲劇類: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意性、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內涵、具社會共感度之優質戲劇故事,並富市場性及國際市場競爭力。

(2)選擇我國原創作品(如漫畫、文學等)改編,能延展作品價值及閱觀人口者尤佳。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4)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2、節目類:

(1)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具創新性、娛樂性、呈現臺灣多元社會文化內涵,並具海外市場銷售潛力。

(2)若能引進網路新世代、年輕創意之內容尤佳。

(3)對產業內容力之提升及人才培育有助益。

(4)能提供口述影像內容者尤佳。

(六)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長度不拘。

(七)工作團隊

1、製作人、導演(播)、企劃、編劇、主持人、主播、主角、配角,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成音、音效、配音、配樂、美術、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八)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但因有特殊企劃,需全程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九)視訊格式及音訊格式

1、視訊格式:

(1)HD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1920x1080廣播級Full HD(含以上)規格,TC應設定為drop frame time code 廣播級格式。

(2)4K格式: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2、音訊格式應符合下列格式之一:

(1)1/2軌立體聲,3/4軌相同立體聲。

(2)5.1聲道環繞音效:1/2軌立體聲,3/4軌杜比E編碼。

(十)不得全程在國外(含大陸地區)取景及拍攝;其屬戲劇類者,在國內拍攝之場景,應達全劇總長度二分之一以上,並應有主角呈現。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後製(包含但不限於剪輯、錄音、成音、美術、特效、音效、配樂、動畫及其他後製工作)應於國內完成。但國內無相關後製作設備或技術者,不在此限。

(十一)申請案屬合資製作者,應以所有合資製作者名義共同製作,且應有中華民國國籍出資者之出資總金額逾該申請案預估及實際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該出資者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十二)申請案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十三)申請案之劇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申請本要點補助。

(十四)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獲補助案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護相關經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及行銷費用等項目。

五、申請案企畫書應具備之文件及資料

(一)製作企畫

1、劇名/節目名稱、類型、發音語言。

2、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

3、企製發想與相關田野調查。

4、企製內容:

(1)主題說明。

(2)戲劇類:應說明該劇基調、表述觀點、影像風格(含攝影與美學),並應提供服裝、美術及場景設計之概念圖示;另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包括主角、配角及人物關係圖)及兩集之劇本;如為單集者則檢附該集劇本。

(3)節目類:應說明節目創意、表現型態及作業方式;另應檢附節目流程及節目企畫及一集完整腳本。

(4)申請案結合國內動畫、特效技術、跨界合作或帶動國內新興人才發展之說明;其有跨界合作規劃者,應說明跨界合作團隊之經歷、成果及合作方式等。

5、製作及公開發表規劃。

6、特色與商業模式。

7、對產業內容力提升助益之說明。

8、回饋計畫說明(產學合作方案及晉用新興人才說明)。

9、視訊及音訊規格說明。

(二)具體且明確之國內外行銷規劃。

(三)完成帶、粗剪帶或樣帶及過往作品剪輯。

(四)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說明。

(五)工作團隊說明,並應檢附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

(六)製作經費及資金說明

1、預估製作總經費說明: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行銷費用可列出,但不計入製作總經費),且應包含安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2、資金結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七)相關文件

1、申請者屬電視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申請者屬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其為動畫者,得為動畫影片製作業),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最近三年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製播績效。

4、最近三年國內外獲獎及參賽紀錄。

5、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

6、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7、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8、過往製播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之回饋計畫。

(八)切結書。

(九)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報名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同一申請案僅得就戲劇類及節目類擇一報名。申請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本局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七、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案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依「刪減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戲劇類)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戲劇類:

(1)故事內容創意性、社會共感度、內容紮實度。

(2)企製之可行性、市場性、田野調查之完整度。

(3)國際市場競爭力及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4)國際行銷規劃是否具體、明確。

(5)是否具備國內外頻道或內容平臺預(銷)售合約或意向、文化擴散性之跨業合作,或針對平臺用戶特性進行數據探勘及分析之可行性。

(6)企製及行銷模式轉變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7)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8)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9)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10)劇本是否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11)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2、節目類:

(1)創意及創新性、娛樂性、吸引力、內容紮實度。

(2)企製之可行性、市場性、田野調查之完整度。

(3)國際市場競爭力及對產業內容力提升之助益。

(4)國際行銷規劃是否具體、明確。

(5)是否具備國內外頻道或內容平臺預(銷)售合約或意向、文化擴散性之跨業合作,或針對平臺用戶特性進行數據探勘及分析之可行性。

(6)企製及行銷模式轉變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7)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8)節目資金說明及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9)節目回饋計畫之可行性及合理性。

(10)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企畫書(申請案)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八)本局得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聘請財務會計專家就申請案企畫書有關財務資料進行審查,並將前開意見周知評審以供評選參考。財務會計專家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財務會計專家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八、簽約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新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獲補助者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獲補助案製作相關項目。

九、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平臺、時段

(一)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獲補助案。

(二)戲劇類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內完成全劇之製作,並於全劇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節目類獲補助者應於與本局簽訂補助契約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節目之製作及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應經本局審查通過至少一集後始得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經本局審查通過之戲劇及節目類作品,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但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或本局與獲補助者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

1、得在國內外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國內外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或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為之。

2、首次公開上映如在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上映者,於國內須以售票方式為之。

3、各集至少應於國內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國內我國合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網際網路影音平臺或國內外電影片映演場所(於國內須以售票方式為之)公開發表一次。

(五)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於補助契約簽約日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亦應符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

十、補助金核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性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經費收支明細總表。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出資總金額、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者,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以外之製作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留存之原始支用單據,獲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六)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一、企畫書之變更

 (一)除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經費、戲劇類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及節目類企畫書所載節目大綱之主軸不得變更外,其餘所載涉及第五點第一項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獲補助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其製作人、編劇或導演(播)之變更,以非可歸責於製作人、編劇或導演(播)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為限;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七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有關「劇名/節目名稱」之變更、第五目有關「本國拍攝地點」及「公開發表規劃」之變更、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冠名贊助」之變更。

 2、涉及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有關「資金結構」之變更。

 3、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六個月。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六個月。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動亂、戰爭、核子事故等。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企畫完成製作,且製作及公開發表仍應符合第三點及第九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一點規定。但本局同意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並應依勞動法規進行風險評估及相關安全防護工作;獲補助者之負責人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獲補助案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開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開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將作品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開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作品各集片尾應明示「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或類似文意,作品之劇本若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一併明示原創劇本獲本局補助之文意;本作品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作品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作品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作品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作品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傳送(傳輸)期間、時段。

  (2)作品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例如平均收視率、依性別及年齡層之收視率分析,以及作品情節與收視率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以及首次公開播送時與同時段其他各播送頻道作品收視排名比較分析等資料。

  (3)作品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者,應至少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點擊率分析(例如作品情節與點擊率、導購等關聯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Unique visitors,含國內外使用者數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料。

  4、為作品開發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影音後製研發技術後續使用情形說明。

  5、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及冠名贊助。

  6、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案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七)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於補助契約簽約前更換企畫書內容,且幅度極大」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金。

 (五)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之事由,屬第九點第三款所定「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應經本局審查通過至少一集後始得首次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經本局審查通過之戲劇類及節目類作品,為首次公開播送、首次公開傳輸或首次公開上映時,其內容應與本局審查通過之完成帶一致」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

 (六)戲劇類獲補助者於簽約後完成製作,但未依第九點第四款規定完成公開發表(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致無法繳交最後一期文件、資料者,本局應不支付最後一期補助金。

 (七)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八)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八款前段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獲補助者之負責人違反前點第八款之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亦同。

 (九)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十)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

 (十一)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

 (十二)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四)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五)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作品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局如獲申請人同意,得將申請案除劇本(或腳本)外之申請書、企劃書等資料協助轉介文化內容策進院進行資金之媒合。

十六、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七、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度電視及新媒體內容製作補助要點第七點之附表(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