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強化支持文化科技結合在地文化元素,進行具創新應用及國際影響之虛擬實境創作,開發更多元創作內容,提增我國文化內容之能見度與國際傳播能量,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申請者資格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行號、法人、大專院校或團體。
(二)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紀錄。
(三)最近一年無金融機構或票據交換所退票之紀錄。
(四)相同計畫未獲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本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本部監督之行政法人之補助。
本補助得由二家以上申請者共同方式提出申請,各申請者均應符合前項要件並應選定一家代表申請者。
三、提案條件
(一)本案分為「概念開發組」、「製作拍攝組」與「多人互動組」三項組別。
1、「概念開發組」:鼓勵具潛力之XR沉浸式影像內容創作作品概念開發,結案應完成作品原型(Prototype),作品長度不限,並以影音呈現後續完整作品完成時預期產出之主題內容、體驗形式等。
2、「製作拍攝組」:支持已開發之XR沉浸式影像內容創作作品,提案時須已完成足以展現開發內容前導概念之作品原型(Prototype)並提交相關檔案,結案時應繳交完整作品,且長度不得少於十分鐘。
3、「多人互動組」:支持具多人互動、市場發行、技術創新等目的開發與製作之XR沉浸式影像內容創作作品,其屬概念開發提案者,結案至少須完成作品原型(Prototype),作品長度不限,並以影音呈現後續完整作品完成時預期產出之主題內容、體驗形式等;其屬進入製作階段作品提案者,提案時須已完成足以展現開發內容前導概念之作品原型(Prototype)並提交相關檔案,結案時應繳交完整作品或階段性成果作品,作品長度不得少於十分鐘。
(二)提案須符合本要點訂定之目的,並可呈現臺灣之文化元素、文化景觀、流行文化、專業文化場館(如:博物館)、歷史文化、經典藝術等作品者尤佳。
(三)提案作品必須以頭戴式裝置觀影,其他呈現體驗方式不拘,可包含互動、體感、多人連線、VR360、沉浸式內容場域體驗等。
(四)影像規格須達8K以上,立體或平面不限;聲音規格須採Spatial Audio空間聲音。
(五)須應用XR相關技術呈現文化內容,提案作品可融合其他應用創新科技,如AI、5G、Dome、4D VIEW(動態立體捕捉實拍技術)等科技文化整合技術或其他新興影音技術。
(六)提案內容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製作,並須於核定補助當年度配合於本部TTXC台灣文化科技大會或於國內外進行公開展示或具階段性成果。
(七)提案作品須能展現我國團隊技術及創意能力,為提升XR內容之製作技術及國際性,如有國際團隊參與製作、創意內容、技術及行銷等尤佳。
四、補助金額及範圍
(一)各組別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例規定如下:
1、「概念開發組」: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2、「製作拍攝組」: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萬元,且每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3、「多人互動組」:每案原則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屬進入製作階段作品提案者,每案之補助金額並不得逾計畫總預算之百分之七十。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本案計畫相關之項目。惟上述補助項目不包含用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業務宣導及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裝修或修繕等費用。
(三)獲補助作品若於計畫執行期間至一百十四年六月以前以中華民國(臺灣)名義參加國際展會入圍或得獎,得向本部申請獲補助案導演及主創人員至多三名之參展經濟艙機票經費,經本部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進行經費審核及核銷。前述國際展會包含但不限於:美國西南偏南(South
by Southwest,SXSW)、法國新影像藝術節(NewImages Festival)、韓國富川國際奇幻影展(Bucheon International Fantastic Film Festival)、美國翠貝卡影展(Tribeca Film Festival)、威尼斯影展(Venice International Film Festival)等。
五、應備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
(二)計畫書,應以A4直式橫書繕打並編寫目錄,並應檢附相關佐證檔案。計畫書應載內容詳如附件格式。
(三)申請資格證明文件:
1、申請者立案或登記或身分證明文件。
2、最近二年無欠繳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3、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一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4、切結書。
(四)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期間:自本要點公告日起四十日內。
(二)申請方式:線上或紙本報名。
(三)同一申請者或同一負責人,每年度申請同一組別件數以二案為限。違反前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屆期申請者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所送申請資料,無論撤案或審查通過與否,均不另發還。
七、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作業程序:
1、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申請者資格或申請案不符合規定,應不予受理。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部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2、專業審查:由評審小組就資格審查通過之計畫書,依本要點所訂之評審基準以書面或召開會議方式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上限提出建議,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3、核定補助:經評審小組建議補助之計畫及補助金額上限,於會議紀錄簽報本部核定後,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二)評審小組組成:
1、由本部召集產業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共七至十一人組成。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各評審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評審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審基準:
1、文化內涵(比重占百分之四十五):提案內容概念敘事完整性及與臺灣文化元素或文化場館連結之適切性。
2、內容與科技應用之關聯性(比重占百分之二十):提案內容與科技應用之關聯性與適切性。
3、未來發展潛力(比重占百分之二十):提案未來發展、競爭優勢、國際性等預期效益。
4、執行經驗與及計畫合理性(比重占百分之十五):團隊相關實績、財務能力及計畫是否具備可行性,以及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規劃之合理性。
(四)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依評審委員意見,調整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項目與金額等。
八、計畫內容對整體文化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得不受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之限制,由本部首長或其授權人專案核定。
九、經費請撥、支用單據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補助經費,獲補助者應依與本部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下述資料辦理核銷:
1、第一期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獲補助者完成簽約後,應檢附第一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據及撥款帳戶影本等資料,辦理核銷,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之。
2、第二期款: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第二期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據、成果報告書、成果影片、全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受補助之補助金支用單據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補助契約載明之資料及份數,辦理核銷,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之。
3、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獲補助者就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得合法之支用單據,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法人接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部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五)獲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部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部。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十、計畫書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計畫書內容變更時,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其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之必要,獲補助者應事先或於事件發生後十四日內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並與本部以書面協議方式辦理變更。
(二)獲補助計畫無法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期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二)獲補助者不得違反本要點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三)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四)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內容執行計畫,計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七)獲補助者辦理本計畫所有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以及本部提供之計畫形象識別字樣。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規定之處置
(一)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並不支付該部分之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本部不受理其申請文化黑潮之XR沉浸式影像創作補助。另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本部文化黑潮之XR沉浸式影像創作補助。
(二)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或按核定補助金之百分之四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三)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按核定補助金之百分之十為上限減少補助金。
(四)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五)獲補助者因故放棄補助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簽約者,本部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契約,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十三、注意事項
(一)基於政府資源避免重複補助原則,獲補助者如以同一或類似計畫書申請並獲本部或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行政法人經費補助者,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構)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項目,本部將取消重複補助部分,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二)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本部再授權之人,得將計畫書、成果報告、成果影片及成果影片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統計,並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前開書面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上述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正本各一份交付本部。
(三)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不定期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各獲補助者應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輔導及考核,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停止部分或全部契約內容之執行時,獲補助者應即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獲補助者應續提供契約終止前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本部將依契約規範結算費用,並依實際結算費用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五)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
(六)獲補助計畫如有開發之內容、產品參加國內及國外活動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成果影片片頭或片尾優先位置應明示「本片獲文化部文化黑潮之XR沉浸式影像創作補助」或類似文意。
(八)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計畫執行期程期間,以及其後一年期間內,配合本部辦理計畫相關宣傳及成果展示活動;並於上開執行期程及其後二年內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所訂定之文件及格式追蹤計畫效益,提供獲補助計畫產出效益、公司營運概況等相關資料。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文化黑潮之XR沉浸式影像創作補助要點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