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7條之1、第27條之2所稱「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
依 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9款規定、「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第2條第8款規定。
公告事項:行政院核定之「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為「影視內容產業、聲音內容產業之開發、產製、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