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及依據
文化部(以下稱本部)為依公共電視法(以下稱公視法)第二條編列預算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稱公視基金會)事宜,落實財團法人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監督規定之精神,並尊重公視基金會節目編播自主原則下,規範辦理有關公視基金會提出年度工作計畫及中長程計畫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工作計畫之擬訂與執行
(一)公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分別提送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
1、中長程計畫:公視基金會應每三年擬訂中長程計畫,於計畫執行期程結束前一年十月底前提送本部。
2、年度工作計畫:公視基金會應依據中長程計畫訂定年度工作計畫,並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次年度工作計畫提送本部。一百十三年度工作計畫因應公視法修法通過實際期程,於本年度十月底前提送本部。
3、中長程計畫及年度工作計畫應落實公視法精神及公共任務,具體納入規劃從單一頻道轉型為臺灣內容產製及人才孵育中心、內容開發孵育及技轉、提增合作合資合製模式、台語主流化、兒少及原創動畫內容產製提升等重點項目,其內容至少應包括:計畫緣起、計畫目標(具體說明指標之評估基準)、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過去執行情形及成果、執行策略及方法、工作項目及其執行成效指標、查核點與預期效益、財務計畫(含預算配置)及人力需求。
(二)公視基金會依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應依下列規定提交工作進度報告:
1、依年度工作計畫之工作項目及其執行成效指標,撰擬工作進度報告,於每年四月、九月底前分別提送本部。
2、工作進度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各工作項目之執行進度、預算配置、指標達成說明,並提具當期經費支出表(含專戶及非專戶經費),作為本部款項撥付之參據。
(三)本部捐贈公視基金會經費之預算來源屬社會發展計畫、前瞻計畫、科技計畫等國家專案計畫,於本要點未有規定者,依所屬計畫編列原則及管考相關規定辦理,並應依專案計畫執行需求,配合提供資料及報告。
三、工作計畫之考核
(一)執行成效指標之擬訂:公視基金會應就年度工作計畫之工作項目,依計畫執行之規劃時程分別訂定量化且具體之評估指標,並針對公共價值與品質訂有多元評量,其內容包含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頻道類型節目產製時數:依各頻道營運方向,訂定各節目類型及產製時數指標,其中應包含一定比例之新製時數,且各頻道每週播出之本國自製節目時數,不少於該頻道一週總時數百分之七十。
2、內容開發孵育:提出臺灣戲劇節目原創內容及劇本開發孵育件數、與產業合作投資節目開發及產製件數等。
3、台語主流化:提出台語內容開發與孵育及各類型台語節目產製件數、台語製播人才培育等,並訂有台語節目與產業及影音平台合資合製件數,其中應包含至少啟動兩部合資合製之大型旗艦型節目。
4、兒少及原創動畫內容提升:提出臺灣原生兒少內容開發、各類型兒少內容產製、以及兒少內容製播人才培育等規劃,並訂有一定比例之兒少內容開發孵育件數、兒少節目合資合製件數及節目產製時數,其中應包含至少啟動一部合資合製之大型旗艦型節目。
5、人力資源運用:公視基金會應於年度工作計畫檢附各頻道人力配置之編制員額,並提出各頻道實際員額數(含總數及人力各類型配置人數),人事費用應以各頻道前一年度配置之額度為基準,如因業務運作需求有增減者應說明其合理性。如於年度中有人事費用流用變更之需求,應函報本部核定辦理。
(二)公視基金會應依下列規定每年提送績效評估報告:
1、公視基金會應就前一年度工作計畫之整體執行情形撰擬績效評估報告,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本部辦理績效評估作業。
2、績效評估報告內容,至少應包括:年度工作計畫項目執行成效指標之執行情形、成果分析;各專戶或非專戶之經費運用說明、所產生之賸餘款、利息或衍生收入之運用;執行經驗分享與政策建議等。
3、本部完成績效評估作業後,應將評估結果公布於本部網站,公視基金會應同步主動公開報告內容。
(三)本部就公視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之執行情形及查核情況,作為下一年度編列捐贈預算之參據。
四、預算之編列與核撥
(一)本部對公視基金會之捐贈不另訂契約,公視基金會應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中長程計畫以及本要點規範執行預算。
(二)公視基金會辦理台語台之業務,應依公視法第十條規定保障經費及專款專用,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頻道應設立經費專戶,於預算書以獨立會計報表敘明。
2、頻道營運之預算編列,應以年度工作計畫確立其營運之主體性及獨立性。
3、頻道年度終了之賸餘款納入各頻道專戶之餘額,併於下一年度規劃使用。
(三)公視基金會應依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包含預算額度、工作項目、人力需求等),於每年七月底前完成預算書編製,報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查。一百十三年度預算書編製因應公視法修法通過實際期程辦理。
(四)公視基金會預算之核撥,由本部依立法院通過之年度預算,就公視基金會提供各專戶帳號,依公視按月所提分配額度撥付經費,公視基金會應檢附領據、各專戶之經費執行進度表向本部請款。
五、公視基金會之預決算執行相關事項,除依本要點外,應依公視法、財團法人法、預算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