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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2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匯聚臺流文化黑潮1 plus 4-T-content plan 2023暨2024~2027臺流文化內容躍升計畫-國際臺劇徵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133004252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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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

  為強化我國內容製作力,扶植發展大型製作公司,鼓勵製作具國際市場性且開發高難度之旗艦劇集,俾從故事開發到製作各產業鏈結(含美術、場景、服裝、視覺、特效、配樂等),帶動影視人才、技術及製作規模全面升級、提升臺灣內容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壯大臺灣內容成為文化黑潮。

  本徵案將以投資與補助合作政策,同步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並於評選及投資審議均通過後始獲選本徵案。

  為提升臺灣內容國際競爭力、影響力及爭取國際合資合製製作國際規格臺流戲劇,本徵案製作主題(故事內容)鼓勵多元題材,惟應具獨特性及國際性,其為呈現臺灣歷史文化及時代縱深者(包括但不限於大河劇、時代劇)優先。

二、申請者資格

  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節目製作業,但不包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四、申請條件(一)申請案作品原產地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應為中華民國。
(二)申請案製作主題(故事內容)須具獨特性、國際化及符合國際市場需求。
(三)申請案須具國際及市場性,除我國民間投資者意向外,應提出國際投資或合製意向(如與國際企業、電視台、製作公司或串流平台等合作),並提出具體明確之國際行銷規劃。
(四)劇集製作規模:每集製作成本至少新臺幣(以下幣別同)一千萬元,或總製作成本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劇集。
(五)劇集集數與長度:不拘。
(六)劇集語言:以國家語言發展法所列語言發音為主,但因劇情及企劃需要,需使用外國語言者,不在此限。
(七)工作團隊:
1、劇集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等職務,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曾入圍或獲得金鐘獎、金馬獎或國際影視競賽獎項。
2、本徵案旨在鼓勵國際化及國際合資合製,如有國際團隊或專業人士參與製作(含演出)、技術及行銷等尤佳,並請列出參與之名單。
(八)申請案應務實規劃製作期程,並於通過後,依企畫期程如期如質完成製作。
(九)申請案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委製。

五、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通過徵選者,每案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載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製作相關之項目(包含辦理安全維護相關經費),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及行銷費用等項目。

六、企畫書內容

(一)製作企畫

1、劇名、發音語言。

2、製作主題(故事內容)說明(含故事內容具獨特性及具國際化之說明)。

3、總集數、總長度及每集長度。

4、企製發想與已完成之田野調查。

5、製作期程及工作進度規劃

6、公開發表規劃。

7、戲劇基調、表述觀點、影像風格(含攝影與美學) ,並應提供服裝、美術及場景設計之概念圖示。

(二)具體且明確之國內外行銷規劃。

(三)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說明。

(四)工作團隊說明。

1、劇集之製作人、導演、編劇、主角、配角等,各職務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2、劇集之技術人員(包含但不限於攝影、燈光、剪輯、音效、美術設計、特效、動畫等職務者)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五)製作經費: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應詳列各項細目(包括製作總經費及行銷預算),且應包含安全維護相關費用、車輛租賃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聘請司機、加保乘客險等費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六)資金規劃說明:詳列完整之投資方名單(包括投資者、國別、預定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及資金結構等。

(七)視訊輸出格式應為4K(3840x2160)廣播級Ultra HD(含以上)規格,並應以XAVC Intra CBG、ProRes 422 HQ或DNxHR HQ MXF(含以上)之檔案規格儲存。

七、企畫書應備文件

  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十三份及隨身碟一只(內含完整企畫書PDF檔、影像作品檔或相關影音作品雲端連結網址)。

1、應檢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人物介紹(包括主角、配角及人物關係圖)及兩集劇本。

2、本劇樣帶或過往作品剪輯。

3、明確且完整之投資方名單(應載明投資者名稱/姓名、國別、個別出資金額、比率及形式)及投資意向書。

4、工作團隊合作意向書、國籍證明及獲獎證明文件;以及製作、技術、行銷等面向,國際專業人士參與之名單。

5、製作總經費預估明細表、資金結構證明文件。

6、申請案相關之著作財產權文件。

7、服裝、美術及場景設計之概念圖示。

8、申請者相關資料

(1)基本資料表。

(2)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三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稅報表)(淨值總額須已轉為正值)及現金流量表。若申請者之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請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無,請檢附財務切結書。

(4)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前一個月內開立。

9、切結書。

10、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八、報名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本次徵選採紙本報名。

(三)遞送方式:

   企畫書應於報名截止日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達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違反者,不予受理(若報名截止日當日因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四)報名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國際臺劇徵案申請案」;申請案不論受理、獲補助與否,除申請者繳交之隨身碟外,概不退還。

九、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應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要點規定,或企畫書(含中文譯本)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文化內容策進院同步依據「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進行申請者企畫書書面審查及補正作業。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為國際化及市場性,遴聘影視產業、財務、法律及政策等領域學者專家、主辦機關及文化內容策進院代表七至九人組成。

2、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方式:

1、評選小組就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依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同步進行投資政策審議評估。並就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2、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四)評選項目

1、故事內容之獨特性、國際化、社會共感度、內容紮實度。

2、企製之國際市場性、可行性、田野調查之完整度。

3、資金結構及共同投資方是否明確且完整。

4、工作團隊規劃是否有助提升臺灣內容國際競爭力與影響力。

5、國際行銷規劃是否具體、明確。

6、企製及行銷模式轉變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7、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8、經費配置及規模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9、申請者是否有違反勞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法令、規範之情事。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同意並通過投資政策審議評估,將由文化內容策進院依「文化部辦理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進行投資審議。

(六)決議方式:

   合格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十、簽訂補助契約(一)評選及投資審議均完成之獲選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契約之簽訂。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獲選者應於簽約前開設銀行新專戶作為補助金匯撥之用,且應將本局匯入該專戶之補助金,專款專用於製作相關項目。
(三)製作及首次公開發表期程
1、應以申請者名義製作。
2、應於與本局簽約日起三年內完成全劇之製作,並於全劇完成公開發表(包含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本局申請結案。
(四)企畫書之變更
1、除企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主軸不得變更、預估製作經費不得減列外,其餘所載涉及第六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製作人、編劇或導演及主要演員之變更,應獲評選小組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變更;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第二目及第三目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
2、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劇名」、「拍攝地點」、「公開發表規劃」、「冠名贊助」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3、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須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合計不得逾一年。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展延期限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年。
4、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癘疫(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動亂、戰爭、核子事故等。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查、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所載製作企畫及製作期程完成製作,且製作及公開發表仍應符合第四點及第十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企畫書之變更應符合第十點規定。但本局同意期限展延者,不受第十點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企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作品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七)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八)獲補助作品、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事。

 (九)獲補助者辦理國內外行銷時,應依契約書規定繳交獲補助案行銷宣傳圖檔,並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圖檔之全部或部分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並於國內外作以下非商業性利用之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無線、有線、衛星電視數位及類比頻道、網際網路、本局所屬網站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獲補助者(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有利用他人之著作或未完全擁有前開圖檔之著作財產權時,應取得其他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開利用之書面正本各一份。

 (十)獲補助者辦理國內外行銷時,應將作品剪輯成三至五分鐘之數位影音檔案(包括但不限於音樂、相關海報或影片定格畫面或影片全部或部分畫面),上傳至本局指定之新媒體頻道影音平臺(上傳規格應符合該平臺網站說明)。獲補助者(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並應出具同意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得將前開上傳之數位影音檔案之全部或一部重製、改作(包括但不限於光碟片形式、改作各種語版)或部分剪輯後,於國內外作以下利用之授權書面正本一份:

 1、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2、於網際網路及本局所屬網站作非營利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3、數位影音檔案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指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局為前開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製作完成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獲補助案屬合資製作者,前開授權書應由獲補助者及其他合資製作者作成)。

 (十二)作品各集片尾應明示獲本局及文化內容策進院補助及投資;作品之劇本若屬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者,應一併明示原創劇本獲本局補助之文意;本作品如有獲其他政府機關或其所設置之財團法人補助或投資者,則前揭字樣及大小應相同並置於優先位置。但補助契約簽訂前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者,不在此限。

 (十三)獲補助者應於獲補助作品完成首度公開發表次日起一年內,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方式,永久無償提供以下資料,供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就作品產生之總體效益及效能進行評估、統計,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重製後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

  1、獲補助作品於國內外行銷(含國內及海外著作財產權銷售地區及銷售總金額)、宣傳及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含參與國外活動、影視展之名義)。

  2、獲補助作品之國內外目標收視群。

  3、獲補助作品於國內外播送、傳輸或上映之成果,包括:

  (1)各播送、傳輸之頻道、平臺、場所、傳送(傳輸)期間、時段。

  (2)於電視頻道(包含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所屬頻道)公開播送者:應提供收視率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

  (3)於網際網路影音平臺公開傳輸者:應提供各集觀看及停留時間、 點擊率分析、受眾分析、觀眾討論聲量分析、不重複收看人口數(Unique visitors,含國內外使用者數 量及比例)、累積收看人口數、該平臺付費或營收模式及各播出平臺成果比較等相關分析資料。

  4、為作品開發之行動裝置應用程式或影音後製研發技術後續使用情形說明。

  5、異業合作、廣告效益評估、商業置入及冠名贊助。

  6、其他本局指定之資料。

 (十四)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出席會議或課程 (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五)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三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案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六)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七)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八)獲補助者依第十點第二款規定開設專戶,且於結案時經會計師查核該專戶因補助金匯撥產生利息者,獲補助者應將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本計畫各年度戲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本計畫各年度戲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五款至第七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開拍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本計畫各年度戲劇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十二款前段規定,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書面指定期間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則依第二款本文規定辦理。

 (七)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經本局書面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該資料未完全提供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本計畫各年度戲劇補助金。

 (八)違反前點第十四款或第十五款規定,本局得視情節輕重,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一年至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本計畫各年度戲劇補助金。

 (九)違反前點第十六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七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一)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八款規定將專戶產生利息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二)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作品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於其他合資製作者,準用之。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六、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