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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鼓勵流行音樂現場演出實施票券實名制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12302686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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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推動流行音樂現場演出票券正常流通及維護市場秩序,以保障民眾近用文化創意活動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申請者須為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實施票券實名制之主辦單位或售票平台業者,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或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公司或法人。
 
三、受理及執行期間
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票券啟售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含)後之活動。
 
四、補助事項
(一)辦理票券實名制所支出之臨時人力費、設備租借費,及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費用。
(二)主辦單位與售票平台業者就同一場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申請費用及項目不得重複,並應負相關舉證責任。
 
五、補助金額
(一)由本部提請審查小組審認後核定。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實施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票券實名制之事宜。
 
六、應備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於活動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
(二)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1.基本資料及營運概況。
2.計畫執行架構。
3.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票券實名制之執行或規劃情形。
4.個人資料保護說明。
5.計畫執行期程或進度規劃。
6.執行效益評估。
7.(預估)經費明細表。
(三)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稅之證明文件;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財政部國稅局出具之。
(四)申請者最近二年無退票紀錄之證明;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本補助案之前一個月內,由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
(五)申請者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七、申請作業
採線上方式申請,並上傳前點所列文件(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index.jsp)
 
八、審查作業
(一)原則依收件日期,採批次審查。
(二)申請案將由本部代表及相關學者專家、實務界人士,共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得以書面方式進行審查。
(三)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及交通費。
(四)審查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審查結束,審查結果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外聘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五)審查委員於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同意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接受任何請託、關說、飲宴與餽贈,以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與公平性,及不得藉由審查作業使本人或第三方獲取直接或間接之不當利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得公開之資訊外,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及結果洩漏予他人或作為審查工作範圍外之使用。
審查委員違反「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中止該審查委員之聘任。各委員之迴避,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若委員與該次審查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六)審查標準及權重:
1.計畫內容之完整性(百分之三十)。
2.計畫具體可行性(百分之二十)。
3.執行效益評估(百分之三十)。
4.經費支出及預算編列之合理性(百分之二十)。
 
九、經費請撥、支用單據及核銷程序
(一)補助經費採一次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依核定補助函,檢附補助金核撥申請函、領據、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之票券實名制辦理情形、未來改善建議)、全案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受補助之補助金支用單據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核銷,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之。
 
十、經費支用規範
(一)本要點補助項目不包括購置資本門設備(如電腦週邊設備);餐敘;一般性聯誼或慰勞性活動;獎金(品)、紀念品及禮品等;基本營運費用(如場地租金、水電費、人事行政管理費等);出差雜費等。
(二)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如結算後尚有結餘款,應繳回本部。
(三)所送核銷之支出單據內容及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四)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五)受補助款如達政府採購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數額及比率時,受補助者於運用受補助款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藝文採購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部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十一、計畫變更、撤銷與廢止
(一)獲補助者如欲變更獲補助計畫內容,或須調整經費項目及額度,且調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事先向本部申請變更計畫,並經本部書面同意;如欲展延計畫執行期程,應事先向本部申請,並經本部書面同意,但以一次為限。
(二)倘發生不可抗力之事故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而停止部分或全部計畫內容之執行時,獲補助者應即通知本部,經本部同意後始得終止。獲補助者應續提供計畫終止前完成之工作成果報告,本部將依規定結算費用,並撥付或收回溢領補助款項。
(三)獲補助者如未依計畫辦理,本部得不予補助。已獲補助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獲補助者返還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撥付之款項:
1.同一申請事實或同一提案計畫之經費項目重複申請。
2.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
3.違反核准處分之附款。
 
十二、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本部不對計畫執行結果取得著作財產權。
(二)獲補助者應就各自規劃並實施流行音樂現場演出活動實名制之情形,自行規劃相關作業時程,任何爭議與本部無涉,由獲補助者逕自妥處。
(三)獲補助者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獲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工相關法令規定者,亦同。
(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