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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度電視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123002029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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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戲劇劇本之創作及類型之探討,發掘及培養編劇人才,豐富電視戲劇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方式

  依本局公告期間受理報名,並評選出入圍作品;入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據以評選出得獎作品。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入圍名額及鼓勵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為鼓勵及支持入圍者完成完整劇本,將提供鼓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並於入圍者依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後撥付;未於本局指定期間內完成者,視同放棄鼓勵金。

(二)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

1、短集數(總長度未達四百八十分鐘)者:

(1)首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2)優等:一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2、長集數(總長度達四百八十分鐘以上)者:

(1)首獎:一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2)優等:一至三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六十萬元。

(三)得獎獎項名額得部分或全部從缺。

(四)入圍作品各頒給獎狀一面並提供鼓勵金;得獎作品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鼓勵金均分;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四、報名者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應為報名作品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以所有共同創作者名義報名。

(三)不得為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

五、報名作品應具下列條件:

(一)報名作品應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捐)助之電視劇本獎獎金(包含但不限於入圍或獲本局歷屆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亦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之電視劇本獎獎金。

(二)報名作品於報名時,應均未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三)報名作品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影音轉製著作之公開發表。

六、報名應備文件如下:

(一)報名表。

(二)報名作品應含:

1、作品集數及總分鐘數。

2、故事短綱(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五百字至一千字間為限)。

3、完整故事大綱(應敘明故事情節及結局,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五千字至一萬字為限)。

4、第一集完整劇本(應含場次、場景、人物、動作、對白等內容)。

5、主要人物介紹(包含主角、配角,可附人物關係圖)。

(三)報名者參賽一百十二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切結書。

(四)依第十五點規定簽署之同意書:

1、個人資料使用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

2、一百十二年度電視劇本創作獎獲獎作品典藏同意書。

(五)報名作品如係改作他人或本人著作,應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者改作之授權書,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七、入圍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指定期間完成以下內容,送本局進行得獎作品評選:

(一)分集大綱(每集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六百字至八百字為限,且均應含場景及故事情節)。

(二)完整劇本(應含場次、場景、人物、動作、對白等內容)。

八、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每一報名者,以報名一件為限。

(二)入圍作品之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集數及總分鐘數,應與報名時一致。

(三)報名及入圍作品封面及內頁,均不得書寫報名者姓名、筆名或做記號;且經本局受理收件後,除錯別字外,即不得要求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或為其他變更。

(四)有關作品之名稱、集數、分鐘數、起源、類型,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

(五)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予退還。

九、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報名方式:應於報名期間內,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http://grants.moc.gov.tw/Web/)進行線上申請及上傳電子檔。違反者,不予受理。

十、評選作業

(一)本局就報名者資格、報名作品應具條件及應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各目情形之一,不予受理:

1、報名資格不符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

2、除第六點第二款規定外,報名文件填寫或交付不全者,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補正以一次為限。

3、違反第八點第一款規定,經本局指定期限要求報名者作成書面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報名者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

4、違反第八點第二款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補正以一次為限。

5、報名作品不符第六點第二款,或第八點第三款規定者。

(二)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三)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四)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評選會議結束且會議紀錄核定後,配合本局得獎名單公開之期程,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五)評審於評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

(六)評選基準:

1、入圍作品:創意佔百分之四十、結構技巧及完整性佔百分之四十、可拍性佔百分之二十。

2、得獎作品:創意佔百分之三十、結構技巧及完整性佔百分之四十、可拍性佔百分之三十。

(七)報名作品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入圍及得獎名單及獎金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決議方式:入圍、得獎名單及其餘事項,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前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十一、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一)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局訂定之。

 (二)獎項遞補及方式:

 1、對於入圍、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具體佐證資料並具名及附聯絡方式向本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或逾期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2、任一獎項之入圍者資格經本局查證確認資格不符,均不予遞補。

 3、得獎者資格如有疑義,本局應召開資格認定會議,並經四分之三評審出席、出席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取消得獎資格及遞補之建議;但首獎不予遞補。

十二、入圍、得獎者參加本局舉辦之媒合會,不得要求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名義之費用。

十三、報名、入圍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或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致獲入圍或得獎資格。

 (二)不得有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

 (三)應擔保作品之著作人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四)應擔保其報名作品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

 (五)入圍者應依第七點及第八點第二款規定完成分集大綱及完整劇本。

十四、報名、入圍及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報名者違反前點第一至四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本局應不受理。

 (二)入圍或得獎者違反前點第一至四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被撤銷入圍或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金及獎狀,自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創作獎獎勵;其已領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三)入圍者違反前點第五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不撥付入圍鼓勵金。

十五、其他注意事項

 (一)基於活動辦理及推廣之需求與目的,報名者應同意如入圍或獲「一百十二年度電視劇本創作獎」,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永久無償非專屬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Email、劇本創作理念、入圍及得獎作品之故事短綱、主要人物介紹以紙本或電子檔形式於活動手冊、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本局網站、本活動官方網站及相關活動宣傳頁面,進行重製、散布、編輯、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告其姓名、獎金等資料。

 (二)作品如獲「一百十二年度電視劇本創作獎」,應提供獲獎完整劇本PDF檔供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典藏。

 (三)報名者應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十六、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