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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十四屆金漫獎報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220106744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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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須知依金漫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二、報名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方式:

(一)除第二款規定外,一律採網路報名。請於報名期間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程序之後,電腦將自動傳送電子郵件確認報名事項。為進行核對,報名者應以A4紙列印報名表,並於報名參賽者欄位親自簽名或蓋章後(其為公司或商號者,另應加蓋公司或商號及其負責人印章),連同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上傳報名系統,並於參賽作品上黏貼案件編號,於報名截止期限前,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至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始完成報名程序,信封上應註明「報名第十四屆金漫獎」(請註明參賽類別為漫畫新人獎、漫畫編輯獎、跨域應用獎或年度漫畫獎,惟翻譯作品不得報名參賽)。

(二)報名特別貢獻獎者,得採書面推薦,並依第三款規定以掛號郵寄完成報名程序。推薦者為評審委員者,應於複審會議召開前,以掛號郵寄或親送本部為之。

(三)報名參賽者或推薦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收件截止日期前,將第四點規定應檢附之參賽作品或推薦表及文件,以掛號郵寄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四樓本部人文及出版司,以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應備內容不全者,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充不全者,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

四、報名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除以下各類獎項另有規定外,已出版發行作品其出版發行年度以版權頁日期為準。以數位作品參賽者,應檢附作品網址及首次於數位平臺公開傳輸證明,並註明參賽區間起迄之回數或話數;發表於漫畫數位平臺者,應提供可容許多位評審同時使用之有效帳號及密碼(需使評審能觀看完整作品內容,可使用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止;無須帳號密碼即可觀看者免附);發表於其他數位平臺者,應提供可完整閱讀報名作品之PDF檔。

(一)報名漫畫新人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3、已完稿之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內容應具完整性,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ISBN相關資訊;連載中或未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ISBN或ISSN。

4、本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前未曾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經由商業通路或數位平臺,出版發行或公開傳輸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一份(範例由本部另行公告)。

(二)報名漫畫編輯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若同時有多部作品參賽,請分別填寫申請表格。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期間,參賽者在該作品著作權頁載明擔任編輯相關職務者或於數位平臺擔任編輯職務者,對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出版及推廣有具體成效或特殊表現,提供完整展現漫畫主題之編輯過程,如發想企劃、草稿、資料蒐集、協助作品行銷推廣、促成版權交易、發展原創內容跨域等資料及參與編輯人員背景之說明,並至少需附一件於報名期間出版發行之代表作(紙本漫畫或期刊之版權頁上需載明由報名者擔任編輯;數位漫畫須檢附擔任編輯之相關說明資料)。

4、所提供之佐證資料發生時間應以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三)報名跨域應用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3、以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報名者,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4、本獎項獎勵利用原創漫畫內容進行跨域應用之利用方,如改編為戲劇、電影、動畫等之影視公司、改編為舞臺劇之劇團、策劃展覽之策展方或製作相關衍生應用之產品如桌遊、模型、公仔等個人、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團體。

5、漫畫作品進行跨域應用之說明資料及實績,依其跨域類型檢附影音資料、觀展人次或收視率等。

6、原創漫畫作品一份。

7、報名之作品確為應用媒合已出版發行或已於數位平臺公開傳輸之臺灣原創漫畫作品之具結書一份(範例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報名年度漫畫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報名參賽者為本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報名參賽者為外國自然人者,應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但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須申請工作許可者,得免附工作許可證明。

3、以事業、公(協)會、法人、商號或團體報名參賽,應檢附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機關核准立案證明影本一份(並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查詢服務查詢下載)。

4、參賽漫畫作品如為與政府機關(構)共同合作者,其作者不得為該政府機關(構)之人員,且應取得該政府機關(構)授權同意報名參賽函影本一份。

5、作品一份;參賽作品不限主題及呈現方式。其中數位漫畫作品不得少於三百格。實體漫畫作品如於雜誌期刊連載者,應不得少於一百頁;已在我國境內經由個人出版或商業通路出版發行之實體漫畫作品,應載明ISBN或GPN相關資訊;連載中或未成冊出版之實體漫畫作品,應提供刊載媒介之ISBN或ISSN或GPN。參賽作品為套書或系列作品者,應檢附該參賽作品之前全部作品。

(五)報名參賽或推薦參賽特別貢獻獎者:

1、報名申請表一份(請於網路報名完成後,列印出報名成功之參賽表)。

2、參賽者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3、參賽者之簡歷(包含現職、經歷、對推動我國漫畫產業有具體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及其佐證資料等)。

(六)其他

   僅接受以中文為主之作品報名參賽,若因故事劇情需要,可使用其他語言表示。

五、報名參賽檢附之文件資料,無論得獎與否,概不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參賽者得於報名年度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部申請退還。參賽之實體出版品未於期限內申請退還者,本部得作為公益及非營利之用。

六、本須知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