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青年文化體驗計畫相關事宜,以培養藝文消費人口,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推動青年文化體驗計畫相關事宜,本部得發放文化禮金(下稱本禮金)予符合資格且完成登記之青年,由其自行使用。
本部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本禮金相關加碼活動,相關加碼條件、辦理方式另定之。
三、本禮金實施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或經費使用情形,另行公告延長或提前停止。
四、本禮金應使用於國內藝文產業之實體場域消費,其適用消費類別及範圍如下:
(一)藝文展演及文化體驗類:
1、指於博物館、地方文化館、社區營造場域、文資保存及活化經營場域、音樂展演空間、藝文展演空間、畫廊及其他藝文活動場域之實體門市販售之門票、活動票券、週邊商品及服務等。
2、指於售票系統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表演藝術、展覽、文化體驗之門票、活動票券、週邊商品等。
3、指街頭藝人於開放展演場地之展演及創作。
(二)視聽娛樂類:
1、指於電影院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國產電影片票券、週邊商品等。
2、指於唱片行、樂器行之實體門市販售之音樂與影片光碟片、樂器、樂譜等商品。
3、指於售票系統之實體門市或線上平臺販售之本國流行音樂、影展及相關藝文體驗活動之票劵、週邊商品。
(三)圖書類:指於書店、出版業及相關圖書銷售據點之實體門市及相關實體展售活動販售之實體圖書、雜誌、報紙零售或訂閱服務等,但不包含便利商店、百貨、超市、量販店,以及以文具、3C、禮品、生活雜貨等其他商品為主要銷售項目者;偏遠地區文具行等複合式經營之圖書銷售據點,亦得納入適用範圍。
(四)文創工藝類:指於文創園區及聚落、文創展會及市集販售之商品及服務,以及實際從事文創及工藝產品創作、展示及銷售者之實體門市販售之商品及服務。
前項適用消費類別及範圍,本部得依實務運作情形,定期公告調整。
五、申請適用本禮金之店家應符合前點適用類別及範圍,並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無第一款、第二款登記而有稅籍登記者。
(四)有實際從事藝文相關交易之自然人。
六、本禮金適用店家(以下簡稱適用店家)申請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點資格要件之店家,至活動專屬行動應用程式(以下簡稱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錄基本資料,檢附應備文件,並提供帳戶資料用於經費請撥及核銷作業。
(二)店家經本部審核前款基本資料、應備文件齊備者,始取得收受本禮金之資格。
(三)店家未依規定程序申請,本部得不受理其申請;經審核如需補正者,本部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店家申請應備文件,由本部另行公告。
七、本部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以下簡稱專戶銀行),以辦理對適用店家之撥款作業。
適用店家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部管理平台記錄適用店家收取本禮金之交易資料,將定期交由適用店家確認。
(二)經適用店家確認前款交易資料無誤後,本部管理平台將產生匯撥款明細表交付專戶銀行。
(三)專戶銀行依匯撥款明細表,執行撥款作業並回傳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至本部管理平台。
(四)本部管理平台收到撥款結果明細資料與匯撥款明細表進行銷帳作業。
適用店家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於本部管理平台完成收受本禮金之交易明細確認。超過前開期限,本部不予撥款。
八、本禮金登記資格:
(一)一百十三年度:出生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者。
(二)一百十四年度:出生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者。
除前項各款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
(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人員之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
(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且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
(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
(七)前三款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
(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九)取得我國永久居留許可之外國人。
九、民眾申請登記本禮金,應符合前點資格,並依下列登記領取及使用方式辦理:
(一)登記領取:
1、民眾於活動應用程式或網頁登入或註冊成為會員,並於完成年齡身分驗證後,始得領取本禮金。申請資料頁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日期,應以戶籍資料為準。
2、民眾若無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無上網功能者,始得向本部申請書面領取,申請通過後仍應於網頁登入註冊為會員。依前目或本目擇一登記後,不得再轉換。
3、登記領取時間由本部另行公告,逾期未登記者,不得領取。
(二)民眾透過活動應用程式使用本禮金至符合第四點及第六點規定之適用店家消費。
(三)本禮金每人限領取一次,應於本部指定日期前使用完畢,逾期未使用者,失其效力。
(四)本禮金不得找零、轉售(含有價讓售、無償轉讓)、收購等,亦不得另再兌換成等值之現金。
(五)本禮金不得用於折抵藝文表演票券及商品因退、換票(貨)所產生之手續費。
(六)持本禮金買賣交易衍生之退、換貨,依照適用店家規定辦理,但以不退還現金為原則。
十、民眾登記領取本禮金時,須確保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適用店家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憑證之交易事實及真實性負責,並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二、本部得對適用店家及民眾進行監督查核,並得採取必要之措施,包含但不限於暫時停止交易功能等,適用店家及民眾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受監督查核之適用店家應提供相關交易憑證,包含但不限於交易發票、收據、出貨單、收支明細等足證交易事實之文件,且應載明交易品項及交易時間,以供查驗。
十三、適用店家若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適用店家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尚未撥付之款項得不予撥付: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而取得適用店家資格。
(二)違反第四點、第九點第四款或第五款、第十一點或第十二點。
(三)有停業、歇業、解散、撤銷、廢止登記或其他非合法營業之情事。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有違反本禮金發放意旨,且情節重大。
民眾若經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領取資格,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已折抵之禮金金額: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對重要事實隱匿,而取得領取資格。
(二)違反第四點、第九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第十點或第十二點。
(三)其他經本部認定有違反本禮金發放意旨,且情節重大。
十四、依前點撤銷或廢止之店家,於本部命繳回之款項尚未繳回前,或違規情節重大者,自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為適用本禮金之店家。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由本部另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