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樂行字第111300110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稱本團)為推展社會文化教育,倡導正當藝文活動,提升社區藝術文風,並使本團行政大樓各場地設備(以下稱本場地)發揮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團行政大樓四樓多功能教室及五樓個人練習室。

三、申請者資格:凡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於國內登記立案之表演藝術團體、法人、商號、學校、政府機關等,得提出申請。

四、活動內容:

(一)申請者舉辦之文化藝術、社會活動及各類會議,應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得違反法令、行政中立或妨害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1、國際文化交流活動。

2、重要慶典集會活動。

3、學術、教育、文化、藝術相關之集會演講及研習等。

4、音樂、舞蹈、戲劇、電影等與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活動。

5、五樓個人練習室僅限於因音樂、舞蹈、戲劇、電影等專業人員個人練習使用。

(二)違反上述活動內容者,本團將停止其使用,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概不退還。

五、申請流程:

(一)申請方式:掛號郵遞、親自送件或由文化部藝文活動平台線上申請(網址https://event.culture.tw/NTSO)。收件地點:本團行政室收發(地址: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七三八之二號)。親自送件者請於每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止上班時間送件。

(二)申請期限: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完成申請程序並繳清相關費用,經本團同意者除外。

(三)使用人數限制:

1、四樓多功能教室:設有二間教室,一間教室限八十人。

2、五樓個人練習室:設有十一間,一間限三人。

(四)申請送件內容:

1、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申請檢核表(如附件一)。

2、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申請表(如附件二)。

3、合約書二份(如附件三)。

4、活動企劃書一份,格式不拘,惟內容應含下列事項:

(1)申請者簡介、活動之目的、主要參與者介紹。

(2)活動內容之文字介紹(如研習大綱、活動進行時間流程等)。

(3)其他活動進行之事項。

六、審核:

(一)由本團審核,以活動內容及安全性為主要考量。

(二)申請者資格或申請目的不合規定者,得予退件;申請應備文件及資料不齊者,得通知補正後始予送審。

七、覆核:

  申請案件如未獲本團審核通過,申請者得於接獲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申請覆核,覆核以一次為限。

八、繳費:

(一)申請使用場地經審核通過後,依本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規定計收費用並依限繳清費用。

(二)申請者應於使用結束後,將使用之場地及設備,當日點交歸還,並於其後十日內至本團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如無其他待解決事項,其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三)實際使用時間逾申請時段者,應依本團「行政大樓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計收所逾時間使用規費,並應於使用結束後七日內繳納或由保證金中扣抵,逾時使用情形由本團人員於使用結束後會同申請者確認或逕自認定之。

九、取消使用與使用內容變更:

  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除保證金外已繳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除外:

(一)申請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使用日前七日通知本團者,退還所繳之半數費用。

(二)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如期使用者,本團全數退還所繳費用。

(三)本團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本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前三十日通知申請者改期;若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全數費用,申請者不得要求賠償。

十、損壞及賠償:

(一)申請者對於使用本場地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慎使用場地及設備,並負責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如有任何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申請者應負責場地佈置及復原工作,於場地佈置時應先取得本團同意,並不得以漿糊、膠紙、膠水、鐵釘、圖釘等物使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有關設備或公物之上,違者所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毀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因場地使用所交付之門禁磁卡、冷氣搖控器等相關設備,申請者需負保管之責,如遺失或損毀,須全額負擔賠償重購新品之費用。

(四)場地使用完畢應關閉電源、緊閉門窗,以維護安全,未關閉所造成損害或所生費用,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申請者於使用時間屆時,若有留置物經本團通知仍不取回者概視同廢棄物,授權本團處理之,處理廢棄物所需費用應由申請者負擔。

(六)申請者因違反本要點致對本團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本團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扣抵,扣抵不足,申請者應於收受本團通知後五日內補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