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國際音樂人才拔尖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樂研字第1133000641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交響樂團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臺灣交響樂團(以下稱本團)為培育音樂人才,特定訂本要點甄選優秀青年音樂家,補助其參與國際音樂比賽、大師班、音樂營等,以拓展其演奏生涯、邁向國際舞台。

二、本要點所稱之音樂人才(以下稱受培訓者),係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並願以國家名義或代表臺灣名義參加國際性音樂比賽,經本團甄選通過之入選者。相關甄選事宜及申請書表將另以簡章公告。

三、本要點培訓組別包括鋼琴組、弦樂組、管樂組、擊樂組及指揮組,各組別之甄選年齡如下:

(一)鋼琴組:

   A組(十歲至十三歲)、B組(十四歲至十七歲)、C組(十八歲至二十七歲)。

(二)弦樂組:

   A組(十歲至十七歲)、B組(十八至二十七歲)。

   弦樂包括:

1、弓弦樂器: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

2、彈撥樂器:豎琴、吉他。

(三)管樂組:

   A組(十五歲至二十歲)、B組(二十一歲至二十七歲)。

   管樂包括:

1、銅管樂器:法國號、小號、長號、上低音號、低音號。

2、木管樂器:長笛、雙簧管、單簧管、低音管、薩克斯風。

(四)擊樂組:

   A組(十五歲至二十歲)、B組(二十一歲至二十七歲)。

(五)指揮組:二十歲至三十五歲,不分組。

 

四、本要點每屆培訓時間以二年為原則,本團得視預算編列及政策執行情況調整之;實際培訓及補助期間另以甄選簡章公告為準。

五、經甄選通過之受培訓者,應於本團指定時間內,提送當年度學習計畫書送本團審查;該計畫如有異動,應修正計畫後送本團再審。

六、受培訓者得依據年度學習計畫,檢附參與之國內外之國際音樂比賽、國際音樂大師班及國際音樂營等活動之簡章等相關資料申請下列補助。另實際補助金額將視執行年度之預算規模支應,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受培訓者報名費、參賽費、學費、住宿費、醫療檢測費及由現居地至比賽地點之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且現居地為國外者,須提出足資證明現居海外地區之文件,如在學證明、在職證明、居留證明等。

(二)受培訓者參加國際音樂比賽,得申請補助陪同人員(以一人為限)由現居地至比賽地點之交通費;限搭乘最捷徑經濟艙機票或其他大眾運輸工具。

(三)前款陪同人員(一人)之申請資格如下:

1、參賽時依民法規定已成年之受培訓者,得申請指導教授陪同。

2、參賽時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之受培訓者,得申請親友或指導教授陪同。

3、報名時雖未成年,參賽時已成年適用本款第一目規範。

(四)本要點補助每人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五)受培訓者於受培訓期間如因法令規範:如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或替代役等,於該期間應中止補助時效,且不得執行任何本要點相關之活動(含經本團審查通過之計畫)或申請任何項目補助款,俟服役期間終了次日起續行補助時效至第四點之期限屆滿,並得就服役前尚可申請補助餘額續行申請,並受前款之規範。受培訓者應提出相關正式文件(如入伍通知、退伍令等)供本團審查。

七、受培訓者須配合本團於國內辦理相關音樂會演出,其演出方式及場次,由本團統籌安排,並給付下列經費:

(一)演出費:同套曲目第一場至多新臺幣五萬元(含稅)、第二場起每場至多新臺幣三萬元(含稅)。

(二)交通費:由現居地至演出地點之交通費。惟現居地為國外者,須提出足資證明現居海外地區之文件,如在學證明、在職證明、居留證明等,始得申請國外來回經濟艙機票之補助。

(三)住宿費:演出地點如為臺中地區,由本團提供宿舍,不得報支住宿費。

(四)醫療檢測費。

八、申請交通費、住宿費及醫療檢測費,須檢具以下資料核銷:
(一)交通費:
1、搭乘飛機: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
2、搭乘飛機以外之交通工具:檢附該交通工具之票根。
3、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參加國內外活動者,由現居地抵達國外後於該國(外國)境內交通或自國外返國後於國內交通,均不提供自駕交通工具油費、計程車費或其他交通工具費用,單程機票補助額度至多為新臺幣三萬元。
(二)住宿費:
1、檢附支用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國內外住宿費每人每天不得逾新臺幣二千元。國內活動住宿費,由本團視情況補助。
2、受培訓者參加經本團審核通過之國際活動返國或自國外返國參加經本團審核通過於國內辦理之國際活動,如依法令規定強制應於一定期間居住於指定處所者,其住宿費比照前目規定辦理。
3、於國外就學(業)之受培訓者依前點規定返國演出音樂會,如依法令規定強制應於一定期間居住於指定處所者,其住宿費比照第一目規定辦理。
(三)醫療檢測費:
   受培訓者依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自國外返國後,如依法令規定強制應進行醫療檢測,應檢附支用單據,由本團於未逾衛生福利部中部醫院收費標準之該項檢測最低額給付檢測費用。前開費用僅給付一項且該項以一次為限(國內或國外擇一)。

九、基於避免政府獎補助相關資源(含醫療)重複原則,本要點各項補助項目不得與比賽、大師班及音樂營主辦單位提供之條件或文化部及文化部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衛生福利部補助重複。經查獲有重複補助之情事,本團將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並限期繳回已領受之補助費。

十、受培訓者請領補助,應於活動結束後,主動檢送領據及下列資料至本團,俾辦理核銷撥款:

(一)學費及報名費等活動繳費收據或領據正本、交通費相關票根、住宿費等支用單據(請參上述第八點提繳相關核銷資料)。

(二)參與手冊或節目單等相關資料。

(三)參與活動成果報告書(含照片)。

十一、受培訓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團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獲本計畫補助之受培訓員於培訓期間內,如有觸犯刑法第十六章或第十六章之一所定各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獲本計畫補助之受培訓員於培訓期間內,如有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者法院民事庭第一審判決應賠償被害人、主管機關課處罰鍰或經本團調查認定成立性騷擾者。

十二、本團得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實地訪查受培訓者培訓及參與情形,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十三、依據「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甄選之各賽程評審作業相關規定,評審委員名單俟評審作業完成後,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公告之。

十四、受培訓者已於受培訓年度之第一年提出年度計畫並經本團審查通過者,倘該活動因不可抗拒之情形(如疫情、戰爭等情形)而取消或延辦,經受培訓者提出說明並經本團核定者,得將受培訓第一年度未用竣之補助款流用至第二年度。

十五、為使公部門資源能協助更多國內具潛能之音樂人才,已接受累計三屆(六年,係指包括連續及不連續於各分齡組別之總計)之受培訓者,不得再參加甄選。

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及本團與受培訓者之合約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