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映演場所提升多功能展演服務設備器材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113011767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目的

  鑒於電影院為國人重要日常文化消費管道電影院,係地方重要藝文場域,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映演場所邁向多元化服務發展之趨勢,爰鼓勵電影片映演業透過提升展演設備,整體擴大映演場館多元展演能量,以開拓藝文消費人口,建構文化生活圈之整體藝文發展。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映演業,且該電影片映演業最近一年內提供國片映演之映演場所,並經當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

三、補助範圍

  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於該期間購置用於提升映演廳提供多功能展演服務之設備器材。

四、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依本部公告期程辦理。

(二)申請方式: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本部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

五、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七份)向本部申請,前開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且得補正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一)申請書。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獨資事業、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組織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者營業項目得從事電影片映演之文意。

(三)企畫書(含購置設備器材之理由、安裝地點、設備器材之型號、目錄、金額、訂單或報價單影本、前開設備器材之供應廠商、製造廠商)。

(四)對我國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未來效益評估報告。

(五)切結書。

(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查核合格之證明文件。

(七)國片映演之全國票房紀錄證明文件影本,該證明文件應以中華民國電影戲劇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掣發之全國票房紀錄證明為準。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申請人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評審作業與審議小組

(一)本部應先就申請人資格、補助範圍及申請補助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應填載內容,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第二點、第三點或經前點第一款通知限期補正而不遵期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均應不予受理。

(二)審議小組之組成及審議事項

1、為審議前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本部應設審議小組。審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由本部代表及相關專業人士擔任,負責申請案件之審議工作。外聘之審議委員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審議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審議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2、審議小組審議時應就本要點申請年度之預算額度、申請人申請補助購置設備器材之合理性、對我國電影產業之回饋計畫與未來效益評估等事項進行審議,並提出獲補助者、補助項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金比率建議。

3、申請案經審議小組審議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應將審議委員名單及審議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補助資訊網。

(三)前款建議應由全體審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

(四)審議委員於審議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同意致力於客觀、公正、公開之審查程序,審查過程應不為或不接受任何請託、關說、飲宴與餽贈,以確保審查作業之品質與公平性,及不得藉由審查作業使本人或第三方獲取直接或間接之不當利益;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得公開之資訊外,不得將審查資料、審查會議討論過程之意見及結果洩漏予他人或作為審查工作範圍外之使用。審議委員違反「文化部及所屬機關審查補助案件迴避及保密作業要點」規定者,本部得中止該審查委員之聘任。審議委員與該次審議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資格。

(五)審議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七、補助方式與額度

  每一事業或公司僅限申請一案;申請人之補助額度,不得逾申請人購置設備器材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且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八、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部另定之;屆期未完成簽約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九、獲補助購置設備之變更

(一)獲補助者與本部完成簽約後,有變更受補助設備器材之必要者,應於第十點第一款補助金申請期限屆滿前六十日,附具書面理由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前開變更經審議委員書面審議作成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變更之建議,並經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獲補助設備器材之變更,以一次為限。但因可歸責於供應廠商或製造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款期限內提出申請變更者,獲補助者應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本部申請變更。

十、撥款申請

(一)獲補助者於簽約前已完成獲補助設備器材之購置及安裝或其於簽約前尚未完成獲補助設備器材之安裝者,均應於與本部簽約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申請核撥補助金。但有前點但書情形者,獲補助者得申請展延,展延不得逾二個月,且至遲不得逾同申請年度十月一日,並以一次為限。

1、補助金撥款申請函。

2、本部抬頭之補助金領據。

3、經費收支明細表。

4、費用結報明細表。

5、申請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外廠商購置並進口者,應檢具發票或收據正本(若無法取得正本,得檢附加註與正本相符文字之影本,並由經手人簽章證明)及進口報單(進口報單文件應載明申請人之公司名稱、購買設備器材型號、數量及價格)或付款證明影本;申請補助設備器材係向國內代理商直接購置者,應檢具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廠商出貨證明(廠商出貨證明應載明申請人之公司名稱、購買設備器材型號、數量及價格)。

6、履行回饋計畫報告。

7、其他本部指定之證明文件。

(二)獲補助者依前款規定所檢具之憑證須依照「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獲補助者依第一款規定檢送之文件、內容,經本部審查認定合格後,應於本部指定之日期,安排本部審議委員至安裝地點進行實地勘驗,勘驗通過後,由本部依本款前段及第四款規定辦理補助金結算核撥事宜;勘驗未通過者,經本部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勘驗未通過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四)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達本部核定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者,本部按補助金額上限扣除應扣減之金額後,計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未達本部核定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者,本部應依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乘以補助比率,並扣除應扣減之金額後,計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但因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實際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未達本部核定獲補助設備器材總金額者,不在此限。

(五)前款重新核算之實際補助金額以萬元計,不足萬元者採無條件捨去方式計算。本部得視各年度預算額度,分期給付補助金。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得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應依本部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確實購置設備器材。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予他人。

(六)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通知本部監辦及接受本部監督。但屬藝文採購者,應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並應接受本部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且應配合本部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獲各類補助者辦理藝文採購時,並應無前開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七)獲補助者向第三人購置獲補助設備器材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八)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之日期,接受本部安排之審議小組委員至獲補助設備器材安裝地點進行實地勘驗。獲補助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

(九)獲補助者於獲本部撥付補助金之次日起三年內不得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且於前開期間本部派員實地查核時,不得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核之行為。

(十)獲補助者應於獲本部撥付補助金之次年起三年內,每年依本部指定期限提供保養人出具之保養獲補助設備器材紀錄及獲補助者出具之獲補助設備器材使用紀錄(應載明設備器材之安裝地點)。

(十一)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訂後,應辦理回饋計畫相關活動,並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本部得派員參加。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負擔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部辦理映演場所提升多功能展演服務設備器材補助;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審議小組評選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或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部辦理映演場所提升多功能展演服務設備器材補助;已領取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者。但違反前點第二款規定,獲補助者如能提出相關資料佐證其實際購置之設備器材與本部核定之獲補助設備器材清單雖有部分不同,然不影響原核定購置設備器材整體效益功能者,本部得於扣除該不符部分後,依第十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

2、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履行契約(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

3、違反前點第四款規定,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但屬單項或部分購置設備器材之文件、資料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或補助契約約定,經獲補助者釋明且違約情節非屬重大,經本部認定確屬情節輕微之情形者,本部得扣除該單項或部分設備器材之實際購置金額後,依第十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後核撥。

4、違反前點第九款前段規定,將獲補助之設備器材出售、轉讓或設定質權者。

5、未執行前點第十一款辦理回饋計畫,經本部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履行契約情形發生者(含已簽約但未於期限內提交補助金撥款申請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取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部;其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四)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者,本部應按日依補助金上限之百分之一扣減補助金。

(五)違反前點第九款後段規定拒絕、妨礙或規避本部人員實地查核者,不得再申請本部辦理映演場所提升多功能展演服務設備器材補助。

(六)違反前點第十款、第十一款規定,經本部催告一次仍不履行者,依補助契約應為之給付未完全履行前,本部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七)經本部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