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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113003304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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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鼓勵影視業者開發台灣原生題材和多元戲劇類型,促進影視內容產業升級,積極接軌國際市場。本要點首重吸引故事創作人才投入編劇專業,並導入有助提升故事質量的工作方法,鼓勵優良劇本獎的作品和創作者進入影視產製流程。

二、補助項目

(一)第一類:以製播為前提,選擇「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優良電影劇本」入圍或得獎作品,發展為可投拍之完整影集劇本。

(二)第二類:從形塑「越在地、越國際」的台灣戲劇品牌出發,以紮實的田野調查、故事細節,建構情節的說服力,並導入有效提升劇本質量的工作方式,開發符合國際市場需求之各類型影集原創劇本。

(三)第三類:取材自我國原創作品,如文學、小說、漫畫等改編劇本開發。

三、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電視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下稱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該補助案計畫書所載預估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

(二)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劇本開發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劇本開發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申請開發及獲補助開發之電視劇本應具下列條件:

(一)未曾以相同或類似之計畫書所載劇本開發計畫,經本局核定公告獲補助。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於簽約後放棄開發,經本局廢止獲補助者之補助金受領資格,且前開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無溢領補助金情形,該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仍得以同一劇本開發計畫申請補助。

(二)劇本須為「影集類」且長度以介於九十分鐘至一千一百七十分鐘為限(含廣告)。

(三)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四)應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文化部設置之行政法人補(捐)助。但配合文化部政策推動,於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應非屬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設置之行政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六)應於完整劇本完成後,始得進行攝製。

(七)申請時應非獲本局「電視節目製作補助」、「超高畫質電視節目製作補助」及「新媒體跨平臺創意影音節目製作補助」之劇本。

(八)完整劇本應於補助契約簽約日起十八個月內完成。但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九)劇本開發團隊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六、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依類別檢附計畫書一式七份及PDF檔資料一份(PDF檔應儲存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並以標籤於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註明申請案名;申請者於申請時所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將於評選當日退還),計畫書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十一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申請案(第○類)」及申請者名稱,其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申請表。

(二)開發計畫說明。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並按順序膠裝成冊。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並應敘明理由。

1、申請案基本資料:案名、類型、集數長度。

2、創作理念、創作背景及立意。

3、詳細之田野調查規劃。

4、市場研究、目標觀眾分析、國內外同類型作品比較分析。

5、故事大綱(字數應為一千五百字以下)、分集大綱(需呈現劇本結構及佈局)、主要人物介紹及角色關係架構圖。

6、劇本開發執行方式(例如資料蒐集、訪問、編劇會議等)。

7、劇本開發預估期程。

8、開發團隊說明

(1)編劇或編劇統籌:其經歷、資歷(包含但不限於個人作品、統籌編劇之作品、獲獎紀錄及各該作品之播出平臺與收視成效說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劇本開發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2)其他團隊成員名單:應載明各成員之職銜、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尚未取得聯繫或僅取得口頭合作意向者,得免附,惟申請者應出具切結書,切結工作團隊國籍比率符合前點第九款規定;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第一類之開發團隊成員包含原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者尤佳。

9、劇本開發經費總預算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10、劇本開發攝製計畫:包括戲劇籌拍時程規劃、未來參與之製作團隊(含導演、主要演員等,未確定者應註明「未確定」或「建議人選」)之經歷及相關證明。

(三)申請第一類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原「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入圍或得獎作品(入圍作品應附故事大綱、主要人物介紹及第一集劇本;得獎作品應附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三集至五集完整劇本)或原「優良電影劇本獎」入圍或得獎作品。如與本點第二款第五目內文相同,則無須再次檢附。

2、著作權歸屬說明:詳列著作人格權(包含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及著作財產權(包含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之權利歸屬並附證明。

(四)申請第三類者,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1、原著作完整內容(以書面格式提供,如為影音檔案應以mpeg.檔案格式儲存於本點第一項指定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

2、原作者(原著作、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編劇本之書面授權書影本,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期間及範圍(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或公開上映等)。

(五)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為財團法人者,應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且應於申請日前一年內開立。

3、申請者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如近三年得獎紀錄、製作之影集簡介、收視成效、海外行銷績效;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無則免附,但應載明)。

(六)切結書。

(七)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七、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申請方式:

1、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如快遞、宅配或超商寄件等),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案」。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補助與否,除申請者繳交之隨身碟或行動硬碟外,概不退還。

八、評選作業

(一)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要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規定、申請補助之劇本、計畫書不符第五點至第七點規定,或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

2、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3、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於評選及審查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審查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評審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選項目進行評選作業,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依審查所需,要求獲補助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並得依「刪減電視節目製作及劇本開發補助金裁量基準」(如附表),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或廢止全部補助金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審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四)評選項目

1、題材類型選擇之創意性、市場性、話題性與國際接軌度。

2、故事內容之可拍性、故事性、深度與共感度。

3、劇本開發方式(包含能否有效提升劇本質量,及田調方式)。

4、編劇團隊之潛力、經歷、執行力。

5、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6、申請者電視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五)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審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六)評選小組依第三款第二目、第三目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應經簽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刪減。

(七)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評審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評審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評審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出席評審人數如不符上揭規定者,不得提付表決。

九、簽約與結案

(一)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書面通知之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結案應繳交完整劇本一套、拍攝資金籌募進度(含已接觸之對象)及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十、補助金核撥、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獲補助者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

(二)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完整劇本開發經費收支明細總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報告書中應註明獲補助者之出資總金額、比率,且會計師應無保留意見,並應註明獲補助者確實將補助金專款專用於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以外之劇本開發相關項目)。

(四)獲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各項支用清單、支用單據、佐證資料等結報資料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除收回該部分經費,獲補助者應負相關責任。

(五)如經本局同意自行保存支用單據,獲補助者應依有關規定(如財團法人法、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等)及會計制度妥善保存,以供後續本局及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如發現獲補助者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本局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注意事項」及「文化部對行政法人與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結報作業補充規定」辦理。

(六)本局辦理定期或專案實地查核獲補助對象支用單據時,得採由本局派員前往或委託會計師、專業團體辦理;獲補助對象對本局或外部機關等進行查核時,要求查閱或提供本局補助事項之支用單據或相關文件,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一、計畫書之變更

(一)除計畫書所載故事大綱主軸、經費總預算表不得變更外,其餘計畫書所載涉及第六點各款規定,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事前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提出佐證資料,向本局申請變更。團隊之編劇(編劇統籌)之變更,以非可歸責於編劇(編劇統籌)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為限;全案總長度不得減少,但經本局提請評選小組審查同意變更者,不在此限,且評選小組得依第八點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作成刪減獲補助金額度之建議。本局審查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絶。經本局同意並於指定期限內修正補助契約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及契約執行;除本款及第二款另有規定外,變更以三次為限。下列變更事項不計入變更次數:

1、涉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有關「案名」之變更。

2、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以二次為限,並應提供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到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事證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之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企畫書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展延期限由評選小組決定。

(三)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撥付。

(二)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計畫書及本要點規定完成完整劇本;計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且計畫書之變更應符合前點規定。但本局同意劇本開發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五點第八款規定之限制。

(三)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六)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局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局之監督。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局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局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局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七)計畫書開發完成之電視劇本及依計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應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包含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法令、規範)之情事。

(八)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第三人,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九)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包含但不限於配合勞動部辦理之勞動檢查)、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或課程(包含但不限於指定人員出席職業安全宣導課程等),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獲補助電視劇本開發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展覽、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其次數以三次為限。

(十一)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二)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補助契約或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完成劇本(含已開發但未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或第八款規定,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資料、文件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

(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情節重大者,本局應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開發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自事實確認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七)違反前點第十一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二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經本局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計畫書、劇本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

(一)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

(二)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六、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