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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婚紗攝影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102003996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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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妥善管理古蹟活化,受理民眾拍攝婚紗影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婚紗攝影,係指以結婚紀念為目的進行攝影者,於本館指定範圍內單機攝影為限。

三、本館得視業務需要與申請內容保留准駁,並以自辦活動優先使用場地。

四、開放申請時段、範圍

(一)本館婚紗攝影開放範圍:

1、臺博本館:一樓及二樓大廳、迴廊、樓梯。

2、南門館:戶外園區、小白宮。

3、鐵道部園區:戶外園區。

(二)依本館維運、服務人力配置,各展館受理申請攝影時段為每週一休館日之下列時段,每時段受理一組申請為原則:

1、臺博本館: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至下午十二時二十分。

2、南門館: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上午十一時至下午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三時、下午三時至四時三十分。

3、鐵道部園區: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二時三十分、下午二時四十分至三時四十分。

(三)週一逢國定假日及連續假日均照常開館,不受理申請。

五、攝影申請規定

(一)各時段於六十日前始開放申請,每次請擇一館別及一時段;最晚應於攝影前七日提出申請。

1、經館方審核通過,將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繳款。

2、審核通過者,繳款後通知館方,始完成申請作業。

(二)費用:每次攝影依本館規費收費標準,酌收清潔管理費。

(三)請於申請指定攝影時段內,向館方保全出示申請核准電子郵件、申請人身分證件及繳款憑證,報到換取「攝影許可識別證」及繳款收據。

(四)攝影結束後應自行回復場地原狀,經本館現場勘查檢核無誤,繳還識別證離場。

六、攝影時間改動、取消

(一)申請經核准後,如申請者因故臨時需改期使用,請於原核准攝影日之五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本館同意後予以改期一次為限,且改期攝影之日期距原核定攝影日期以不超過九十日為原則,若無法改期者,不予退費。

(二)本館如遇特殊情事,無法照原核准開放攝影時,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戰爭、疫情等),應於攝影日之七日以前通知申請者改期;如無法改期者,本館得取消核准,其已繳納費用無息退還,申請者及拍攝者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七、設施及附屬設備使用原則

(一)若於有展品陳列處攝影時,禁止使用閃光燈及其他光源設備。

(二)攜進本館物品請自行保管,並於離場前自行清理回復梳妝殘跡、廢棄物。

(三)攝影期間須遵循本館人員指引、查核,請勿進入非開放範圍。

(四)攝影勿塗釘黏貼吊掛物品、汙損建築、攀爬樹木門窗,既有設備物品需經本館人員同意,始得移動;如有損毀或故障,當事人應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五)不開放館內更衣、搭設更衣帳、飲食、抽菸、攜帶寵物。

(六)開放範圍之室內照明全開,不另操作。

(七)不開放接用現場電源。

(八)不得使用本館認定具危險性器材道具,如火源、氣體、煙霧、花火等。

(九)本館無提供停車場地。

八、攝影時若查有下列情事,本館得取消、立即終止攝影,逕為適當處理外,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停止其爾後申請權利,申請者及拍攝者不得提出異議及請求損害賠償:

(一)許可攝影權轉讓與第三人。

(二)攝影超過申請核准時段。

(三)攝影情形與申請核准內容不符,或有違善良風俗等。

(四)攝影過程造成場地損壞,或未回復場地清潔。

(五)使用經本館認定有危險性之器材。

(六)假借本館名義,進行不實及不當資訊傳播者。

九、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