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國父紀念館圖像使用授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國館研字第1103000573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國父紀念館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立國父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基於教育文化推廣、開發衍生商品等目的,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圖像:指本館擁有著作財產權或得授權第三人使用之圖像。

(二) 授權使用費:基於本要點規定及申請使用方式,申請人所應支付本館之費用。

(三) 衍生商品: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圖像進行研發、設計後所產生之文創商品,非屬「國立國父紀念館圖像授權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一)表列(一)至(六)款者。

(四) 公共財:著作財產權已消滅之物件。

三、授權方式為非專屬授權,且申請人僅得於本館同意授權之範圍內使用本館圖像。

四、申請及使用本館圖像,應支付授權使用費,其金額依「國立國父紀念館圖像授權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件一)計算。

五、境外單位或個人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案,其應繳納之費用依附件收費標準表所定金額乘以一點五倍,再折算成美金計算;外幣匯率須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計算。

六、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二),向本館提出申請。

(二) 申請用途為非衍生商品:經本館審核同意,通知申請人繳交授權使用費,並簽署申請人切結書(如附件三)交付本館。

(三) 申請用途為衍生商品:經本館初審同意,通知申請人簽署切結書(如附件三),並提交設計樣稿或書圖進行複審;經複審同意,通知申請人辦理專案議約。

七、申請人申請使用圖像,本館應予審核;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拒絕:

(一) 申請所涉物件,屬國家珍貴文化創意資產,依法令規定限制其利用者。

(二) 申請圖像之使用方式或目的,違反法律或法律所授權之命令者。

(三) 申請圖像之使用方式或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四) 申請圖像之使用方式或目的,有侵害他人權利之虞者。

(五) 申請圖像之使用方式或目的,超出本館所得授權之範圍者。

(六) 其他本館認不宜使用之情形者。

八、申請人因申請而取得本館圖像,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與使用之。

九、申請人應於其利用圖像之成果如商品、報告等,在所使用圖像之上、側邊或其他適當之處,明確記載以下事項:

(一) 圖像/物件原作者。

(二) 圖像/物件名稱。

(三) 「國立國父紀念館授權圖像」或「國立國父紀念館典藏」之文字;若以英文或其他文字發行,應以英文「National Dr. Sun Yat-sen Memorial Hall」揭示本館名稱。

十、申請人因申請取得並利用本館圖像,應於完成後一個月內,依「國立國父紀念館圖像授權使用收費標準表」載明之數量繳交成品。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館圖像,若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事,或其他足生損害本館權益之事實或行為者,本館得終止授權,已繳交之費用不予退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十二、下列情形經本館審核同意者,不收取授權使用費:

(一) 非營利目的使用。

(二) 圖像所涉物件為公共財。

(三) 其他經審核同意者。

十三、本要點有關申請用途、衍生商品、使用目的、所涉物件等之認定,依本館審核結果為準。

十四、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物件原作者申請使用圖像,不適用本要點,另以專案審核辦理。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