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文化部為辦理臺灣文學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推廣等業務,特設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二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臺灣文學之資料蒐集、調查、研究、譯述及編印。
二、 臺灣文學文物之典藏、整理、登錄、修護、保存及數位應用。
三、 臺灣文學之展示規劃、製作、導覽及維護管理。
四、 臺灣文學之品牌行銷、文學獎辦理、創作環境優化及公共服務。
五、 臺灣文學之人才培育、學習推廣及國內外館際交流合作。
六、 其他有關臺灣文學業務之推動事項。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 四 條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五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