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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圓夢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史博行字第1103001198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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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實現社會平權與多元文化價值,共同營造友善、平權的學習環境,提供特殊需求社群參與文化活動的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贈款支應。

三、補助對象

(一) 符合教育部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之對象,如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之學校及離島、偏遠交通不便之學校。

(二) 符合衛生福利部認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或經政府合格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偏鄉社群、新住民及身心障礙者等。

(三) 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法人、社會團體等辦理符合本要點宗旨之活動者。

四、補助項目:以補助辦理文化平權、教育相關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如下:

(一) 圓夢計畫補助對象之交通費、住宿費與膳食費,以及相關參訪活動等支出。

(二) 其他經本館認定之項目。

五、申請與審查程序:

(一) 學校年度專案:申請單位應於專案開放申請期間,依本館公告之申請標準及格式,於期限內以紙本郵寄申請書至館,經本館審核後,於本館官網公告錄取名單,並通知審核結果。

(二) 特殊團體合作專案:申請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二個月,依本館公告之申請標準及格式,以書面提出申請書至館,經本館審核後,通知審核結果。

(三) 申請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本館通知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者,不予補助。

(四) 補助專案由本館成立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計畫內容應符合本館圓夢計畫之核心宗旨。

六、補助原則:

(一) 本館得參酌當年度捐贈款額度核定補助案件數量,相關補助資訊由本館另行公告。

(二) 學校年度專案與特殊團體合作專案之申請補助案件,依下列原則審查:

1、以申請團體的交通時間與活動規劃內容為審查核定標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審查,包含申請資料未盡周詳或逾期申請等。惟如經本館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2、每申請單位於年度內以核准一案為原則。

3、申請單位以同一案件或活動向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單位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三) 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1、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週內,且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來文申請核銷,核銷資料一律採郵寄,並以郵戳為憑。未於三週內提出者,除有特殊理由經本館同意外,原核定之補助失其效力。

2、本館應就申請者檢具之資料,審查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書內容;不符之支出項目,本館得逕予刪減後補助。

3、核銷檢附資料依本館另行公告為準。

(四) 監督及考核:經本館同意補助之案件,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等,應詳述理由,函報本館核准後,始得辦理。

(五) 其他注意事項:

1、核定補助經費之核撥,原則以匯款方式匯入受補助單位之帳戶。如有匯款手續費,將逕自核定補助款扣除。

2、各款項應依預算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支用內容及單據(如發票、收據等)、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3、各款項結報憑證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因補助所產生之成果資料,本館得就受補助單位(即著作人)之授權範圍進行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如成果報告、照片、影音資料(包含影像紀錄等)、文字圖說紀錄等。著作人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館為不限方式、時間、次數及地域之非營利使用,並同意不對本館或再授權之第三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八、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本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