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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7: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102011829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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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二、表演、展演、映演、拍賣類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於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應備文件不足,經本部通知後,應於三日內補件,否則按退件處理。
(二)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需先進行單位註冊後始能提出案件申請。
(三) 申請單位註冊文件包含:
1、單位立案證明書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註冊與帳號證明書(於系統下載範本填寫資料用印後上傳)。
(四) 申請案件系統填表說明:
1、登入系統後點選申請方式(表演、展覽、映演、拍賣)。
2、活動名稱:請與活動票面名稱填寫一致。
3、活動地點:請填寫活動辦理展演映場所名稱,地址請另填寫於地址欄。
4、活動日期:如同一檔活動日期無連續,請點選新增表演地點場次個別列出。
5、場次:請填寫當日活動演出場次數。
6、票價及票種:可填寫票價範圍或是明列票價及點選一般票、貴賓票。
(五) 申請案件文件包含:
1、舉辦文化藝術活動之相關資料(例如:計劃書或企劃書、展覽品或拍賣品清冊等)。
2、申請案中若有國外人士來臺演出部分,應檢附勞動部已核准文件,或已向勞動部提出申請之文件。
3、申請案中若有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演出部分,應檢附內政部已核准文件,或已向內政部提出申請之文件。
4、申請案中若有大陸地區古物來臺展覽部分,應檢附本部已核准文件,或已向本部提出申請之文件;國外地區中華古物來臺展覽則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核准文件,或已向該機關提出申請之文件。
5、其他本部指定文件。
(六) 申請認可內容(包括申請案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場次等)請確實填報。經核定之認可範圍若需變更,應另案重新提出申請;活動票價及種類如有變更,應於活動前函送本部備查。
(七) 申請案經本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開會審查後,其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申請單位。
(八) 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前,應檢具本部審查結果函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登記;於活動後,並應檢附相關證件,如屬展覽期間所展出之藝術品交易相關收入免徵營業稅者,請檢附該藝術品於展覽期間經消費者表達交易意願且可供查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購買意向書、訂購單或其他可供查證之證明文件等,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三、圖書出版品類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須於以下時限內,檢具應備文件於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應備文件不足,經本部通知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補件,否則按退件處理:
1、本國圖書出版品:
(1) 出版者自行申請:出版前。
(2) 出版者為自然人,由經營該圖書出版品批發、零售業者申請:出版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2、進口圖書出版品:進口之次日起一個月內。
3、一百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已出版或進口之圖書出版品: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
4、本國圖書出版品以出版日期之當月末日計算出版日;進口圖書出版品以實際訂購(含簽約授權)或進口報單所載進口日期計算進口日。
(二) 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需先進行單位註冊後始能提出案件申請。
(三) 申請單位註冊文件包含:
1、單位立案證明書影本。
2、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申請註冊與帳號證明書(於系統下載範本填寫資料用印後上傳)。
4、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或經營圖書出版品出版、進口、批發或零售業務之相關資料。
(四) 申請案件系統填表及應附文件說明:
1、登入系統後點選申請方式(圖書)。
2、本國圖書:將由國家圖書館匯入圖書資料,如出版者為自然人或出版者已歇業或解散,由批發、零售業者代申請,請檢附出版者委託書,或出版者已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3、進口圖書:請填寫書名、國際標準書號、進口日期等資料,並上傳進口證明文件,如本部透過系統介接可確定其進口事實者則免付。
(五) 申請單位應確實檢視申請資料之正確性,申請案由本部受理並會商財政部審查認可者,將以電子郵件發給認可通知,並於本部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認可公告網頁(https:// tax.moc.gov.tw/book-apply/announcement.do)公告;如不通過認可,將函知申請單位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四、申請認可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從事、經營之文化藝術活動或事務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規規定者,本部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