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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4: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局影(輔)字第1102002009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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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落實企劃精神,將電影片類型、目標觀眾之定位或市場分析等綜合評估,納入電影長片開發企劃及劇本創作,運用團隊劇本創作模式,深化並豐富劇本內涵,開發多元類型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勵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結餘款、賠償金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三) 曾獲本局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者,前案尚未結案。

三、申請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案(包含但不限於劇情大綱、故事內容等)應符合之條件:
(一) 不得同時申請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
(二) 不得於申請時已開始該電影片之攝製。
(三) 不得於申請時及本局公告本年度獲補助名單前獲優良電影劇本獎或其他政府機關電影劇本獎。
(四) 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或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補助。
(五) 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事業、法人製作、委製或合製。
(六) 應屬得攝製六十分鐘以上之電影長片。
(七) 同一申請人申請兩案以上者,僅得以補助一案為限。

四、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上限:
         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獲補助金企劃所載預估開發成本總金額百分之四十九,並以下列金額為限:
(一) 屬劇情片劇本者,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改編自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創作且於本國出版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之劇情片劇本者,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二) 屬動畫劇本者,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上限;改編自具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明者創作且於本國出版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之劇情片劇本者,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期間及遞送方式:
(一) 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 遞送方式:
1、以掛號付郵遞送,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含快遞、宅急便包裹等)交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電影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逾期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一份及企劃及劇本開發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一式十份,其中紙本九份,與紙本內容相同之PDF檔案資料光碟一份,向本局申請;企畫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 申請人
1、申請人簡介、最近三年開發及製作之電影片介紹、獲獎紀錄及證明;設立未滿三年者,依其設立期間具體填列,無相關資料者,免填,但應載明無資料。
2、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且前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得從事電影片製作業之文意。
(二) 國產電影片開發企劃
1、片名、類型、製作立意。
2、人物設定、劇情大綱(三千字內)。
3、電影片定位、目標觀眾設定、國內外同類型影片比較分析。
4、開發方式及預估開發期程。
5、預估開發成本表,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6、企劃開發團隊說明:應檢附編劇、製片、導演、發行、顧問、行政田調人員等之名單、經歷簡述、獲獎紀錄及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企劃開發團隊成員尚未確定者,應註明「未定」,未註明者,視同已確定;未確定者,得免付合約書或合作意向書。
7、劇本改編自他人著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改編為劇本之授權文件及相關著作。
(三) 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中文譯本。

七、評選及議事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人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人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企畫案不符第三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第五點第二款者,應不予受理。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影視及其他文化創意產業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選小組之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金者名單、補助金金額上限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選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評選委員違反聲明事項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四) 評選程序:
1、初審:就第一款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選,通過初審之申請案,進入決審。
2、決審:由本局召開評選會議進行審查,參與決審之申請案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至指定地點簡報。本局將依評選小組通過之決議,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
(五) 評選標準:
1、企劃開發執行方式之可行性及周延性。
2、開發題材之創意及故事性。
3、申請人及企劃開發團隊之執行力,例如曾獲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已完成開發之劇本開拍成電影或籌備拍攝之進度說明。
4、預估開發成本之合理性。
(六) 決議方式:
1、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2、其餘本局提請評選委員審查之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七)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八、結案審查作業:
         獲補助者應依下列階段程序,檢具各階段所指定之文件,向本局申請各階段審查:
(一) 第一階段審查:
1、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獲補助金次日起五個月內,檢具長版大綱(一萬字為原則)、分場大綱、第一階段之田野調查及市場分析報告等文件各九份,向本局申請本階段審查。
2、經評選小組審查通過者,核撥全案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並取得下階段開發資格;經評選小組審查核予建議修正者,修改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通過者,由評選小組重新核定第一階段補助金額,並辦理結案。
(二) 第二階段審查:
1、取得第二階段開發資格者,應於本局核定通知第一階段審查通過之次日起五個月內檢具完整劇本、第二階段之田野調查、市場分析及電影片製作企劃,企畫內容屬動畫劇本者,需另檢附美術概念(含角色、場景、美術風格示意)及衍生收益可能性評估(如活動、展演、周邊授權)等文件各九份,向本局申請第二階段結案審查。
2、經審查通過者,核撥全案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並辦理結案;經評選小組審查核予建議修正者,修改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未通過者,由評選小組重新核定第二階段補助金,並辦理結案。
(三) 申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審查而無法於上開期限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不得逾五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因天然災或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致獲補助者無法於前款期限完成者,不受前項展延期限及次數之限制。但獲補助者仍應依第九點規定辦理補助金撥付及結案。
         前項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及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
(四) 本局得請評選小組就獲補助者所完成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之審查文件是否符合下列事項進行審核,評選小組得視需要建議本局請獲補助者出席審核會議,評選委員應附具理由做成審核是否通過之建議,並送本局核定:
1、企劃開發方案之策略與執行。
2、所開發劇本應符合第三點第六款規定。
3、所開發劇本內容應符合企畫書所載內容。
4、所開發劇本之故事性與執行。
(五) 本局得於各階段結案審查時,聘請企畫案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就企畫案提供專業意見,作為審核參考,並得視需要出席審核會議。

九、補助金之撥付: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通知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審查通過或重新核定各階段補助金後,檢具下列各款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金並辦理結案。
(一) 申請書。
(二) 領款發票及收據。
(三) 企劃開發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構、非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企劃開發費用(應分人事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
(四) 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且補助金應用於在我國執行劇本企劃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發行、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人事費用,及購買著作財產權費用。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其所檢附之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十、企畫案之變更:
         獲補助者因企劃及劇本開發導致電影片片名、編劇、製片、導演、發行、顧問、行政田調等開發團隊有變更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變更申請經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企畫書之變更,以二次為限。

十一、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獎勵金之申請資格、金額分配及撥付作業
(一) 依第八點規定完成結案審查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且獲補助金者,於本局通知同意結案函所載發文日起算之五年內,如將上開完成結案審查之劇本自行、合製或授權其他電影片製作業拍攝成電影,並取得電影片審議分級證明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獎勵金之申請,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含)以後經本局核定之劇本開發獲補助案,始得提出申請。
(三) 獎勵金由製作完成該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編劇各得獎勵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勵金平均分配。
(四) 獲本局核發獎勵金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之獎勵」或類似文意。
(五) 獲獎勵金者應分別檢具劇本開發結案函、電影片分級審議證明及本局抬頭之獎補助金統一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勵金。

十二、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劃書完成劇本及企劃開發。企劃書有變更並經本局同意者,亦同。
(四) 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一目、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款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申請結案審查作業。
(五) 獲補助者應依第八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二目指定之期限,將經本局核予建議修正之企劃案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查。
(六) 獲補助者應依第九點規定之期限及應檢具之文件,向本局申請補助金之撥付。
(七)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轉讓他人。
(八) 獲補助者之企畫書內容、劇本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本局於獲補助案之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且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核定獲補助處份函所附附款履行。
(十一) 獲補助者依第八點、第九點規定結案及申請補助金撥付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三、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獎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四款、第六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二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3、違反前點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屆期未將本局核予建議修正之企畫案修改後再送本局審查。
(三)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企劃案、劇本申請本局任何獎補助。

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獲補助者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其蒐集個人資料之類別不限申請表內所列。
(二) 獲補助者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三) 申請者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就其個人資料向本局行使下列權利:
1、查詢或請求閱覽。
2、請求製給複製本。
3、請求補充或更正。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請求刪除。但如係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等相關目的所必須,或其他法令有所規範者,本局得拒絕之。
(四) 申請者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個人資料或行使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但因申請者提供資料不足或有冒用、盜用、不實之情形,可能不能獲得補助資格或影響其受領補助之權益。
(五) 申請者保證於申請期間或執行結束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之規定,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十五、其他規定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金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