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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物反射式近紅外線數位攝影指引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文資研字第1093011992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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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使文化資產、建築及文物(以下簡稱為文物)之全部或局部等,藉可靠之攝影技術,得到一定品質之反射式近紅外線數位影像,作為該文物保存、修復、調查研究等參考使用,特訂定本指引。

二、適用範圍
(一) 使用器材設備、攝影方法、影像品質等,需符合本指引之最低要求。
(二) 本指引適用範圍包含但不限於有形文化資產、建築及木質彩繪、壁畫、布質作品、紙質作品等文物之反射式近紅外線數位影像拍攝。

三、建議引用標準
(一) ISO/TR 19263-1(Photography - Archiving systems - Part 1: Best practices for digital image capture of cultural heritage material)。
(二) ISO/TS 19264-1(Photography - Archiving systems - Image quality analysis - Part 1: Reflective originals)。
(三) CNS 3737紅外線燈泡。
(四) CNS 6049紅外線燈管。
(五) UTT(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the “Universal Test Target”)。

四、名詞定義
(一) 可見光:泛指波長範圍為400至700 nm間之光線。
(二) 近紅外線:泛指波長範圍為700至1100 nm間之光線。

五、一般原則
(一) 以可擷取近紅外線之數位攝影機拍攝文物,必要時以近紅外線投光器為輔助光源,拍攝正確、清晰且未扭曲之文物近紅外線反射影像,以與可見光所拍攝之影像進行比對。
(二) 一般感光耦合元件、互補式氧化金屬半導體等數位影像擷取裝置,其波長適用範圍約在360至1100 nm之區間,於拍攝近紅外線反射影像,則應將低於波長700 nm以下之光源遮蔽,以得到正確的近紅外線影像。
(三) 因近紅外線與可見光的波長範圍有所差異,故應使用影像校準使所得的反射式近紅外光影像不會有扭曲變形之狀況。

六、儀器設備
(一) 可見光攝影機
1、影像感測器得為感光耦合元件、互補式氧化金屬半導體等符合下列適用波長範圍之感測器,並可產出或轉換至少包括jpg、tif格式之檔案。
2、適用波長範圍:至少涵蓋400至700 nm。
3、像素:一千萬以上。
4、功用:拍攝文物之可見光影像。
(二) 可見光濾鏡:應用波長範圍400至700 nm。
(三) 可見光光源:波長範圍至少涵蓋400至700 nm。
(四) 近紅外線攝影機
1、影像感測器得為感光耦合元件、互補式氧化金屬半導體等符合下列適用波長範圍之感測器,並可產出或轉換至少包括jpg、tif格式之檔案。
2、適用波長範圍:至少涵蓋700至1100 nm。
3、像素:一千萬以上。
4、功用:拍攝文物之近紅外線反射影像。
5、可能產生或具有熱點(Hot Spot)的鏡頭不適用於拍攝近紅外線反射影像。
(五) 近紅外線濾鏡:應用波長範圍700至1100 nm。
(六) 近紅外線光源:符於CNS 3737紅外線燈泡、CNS 6049紅外線燈管或其他可提供波長範圍700至1100 nm之光源。
(七) 紅外線檢核件:含重量百分比99 %以上之固定碳或具相同功能可用以查核近紅外線相機是否功能正常之檢核件。
(八) 影像暨色彩校正指標:於進行文物可見光及反射式近紅外線攝影時,若需要,可參考ISO/TS 19264-1(Photography - Archiving systems - Image quality analysis - Part 1: Reflective originals),依規範採用或自行製作通用測試指標(Universal Test Target, UTT)或同等級之指標,用以查驗影像解析度、曲度、灰階等項目,並可為軟體校色之憑據。

七、校正項目
         進行文物可見光及反射式近紅外線攝影時,得視需求參考ISO/TS 19264-1採用或自行製作通用測試指標UTT(Universal Test Target)或同等級之指標進行下列項目之校正:
(一) 可見光色彩校正。
(二) 可見光解析度確核。
(三) 可見光影像曲度校正。
(四) 近紅外線灰階校正。
(五) 近紅外線解析度確核。
(六) 近紅外線影像曲度校正。

八、環境要求
(一) 本測試可於一般室溫進行。
(二) 若光源不足時,需輔以可見光及近紅外線光源投射。

九、準備工作
(一) 樣品表面若有髒汙而影響拍攝影像品質者,得視狀況進行表面乾式清潔。
(二) 應將樣品擺置於拍攝台固定,若樣品不得遷移,則得於原址進行拍攝。
(三) 確認相機保持穩固,調整相機與樣品角度,確保拍攝影像儘可能為正投影而不可透視。
(四) 進行近紅外線攝影時,應以紅外線檢核件確認近紅外線攝影機功能是否正常,並以之檢核濾鏡之適用性及功能。
(五) 若近紅外線攝影機濾鏡功能正常,即可進行可見光及近紅外線影像數位攝影作業。

十、攝影方法
(一) 以不遮蔽文物為原則,將通用測試指標UTT(Universal Test Target)或同等級之指標置於拍攝範圍,若發現近紅外線影像具扭曲之狀況時,得依此進行影像校準。
(二) 進行可見光及反射式近紅外線攝影時,應確認所需濾鏡已正確安裝,若光源不均勻應以可見光及近紅外線光源輔助投射;曝光模式及感光度(ISO)等條件應依現場環境選取,避免拍攝區域影像有失焦或模糊的狀況。
(三) 可見光攝影流程及相關規範得視需要參考ISO/TR 19263-1(Photography - Archiving systems - Part 1: Best practices for digital image capture of cultural heritage material)執行。

十一、攝影紀錄
(一) 文物可見光及反射式近紅外線數位影像應建立相關之紀錄存檔規範。
(二) 若需要時,可見光及反射式近紅外線數位影像可參考ISO/TR 19263-1及ISO/TS 19264-1等標準,以通用測試指標UTT(Universal Test Target)或同等級之指標,調校色彩、曝光度、曲度及灰階等項目。
(三) 紀錄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
1、文物名稱及部位等資訊。
2、攝影地點。
3、攝影日期及時間。
4、操作人員。
5、攝影設備及機型。
6、攝影機設定參數(光圈、快門及ISO值等)。
7、影像及檔案名稱。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