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所稱工坊設備,指陶工坊所保管之各式電窯與球磨機。
本工坊設備使用申請資格為政府核准立案之團體、協會、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學校、政府機關、公司或設籍於中華民國年滿二十歲以上之個人。
第 三 條 使用陶工坊設備,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申請使用電窯依使用規格與方式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 大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 中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一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
(三) 小型電窯:素燒每次新臺幣九百元;氧化燒每次新臺幣一千元;還原燒每次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
二、申請使用球磨機依使用機型不同收費數額如下:
(一) 大型球磨機: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二) 快速球磨機:每次新臺幣六百元。
第 四 條 本收費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及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等影響因素,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