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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購票及退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博秘字第1092002836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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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憑票面所載展館、日期入館,逾時作廢。

二、持優待或免費票券,請備妥有效證件,方得享有優惠。

三、本票券視同無記名有價證券,票券如發生遺失、破損及無法辨識等情形,恕不補發、退換,請持票人善盡保管之責。

四、未使用之票券,如需申辦退票,請於售票服務台辦理。以原購票方式退還,不收手續費。
         惟以信用卡、行動支付、悠遊卡購票,以及持悠遊卡於閘門感應入館者,遇館方網路斷線、停電時,改以現金退票。若使用悠遊卡後已穿插其他交易者亦以現金退票。

五、教育參觀劵:
(一) 本券視同無記名有價證券,可憑券面所載展館、期限,於售票服務台免費兌換票券入館參觀,使用後由售票服務台人員回收。
(二) 本券使用期限為發券日起一年內。
(三) 如發生遺失、破損及無法辨識等情形,恕不補發、退換,請持票人善盡保管之責。

六、若有未盡事宜,國立臺灣博物館保留修改權利,以官網(www.ntm.gov.tw)公告為準。

七、有關購票相關消費爭議處理,請洽售票服務台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