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電影片製作業落實企劃精神,將電影片類型、目標觀眾之定位或市場分析等綜合評估,納入電影長片開發企劃及劇本創作,運用團隊劇本創作模式,深化並豐富劇本內涵,開發多元類型國產電影片,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人資格:
(一) 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片製作業,且未有申請資格受限之情形。
(二) 曾獲本局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補助之申請者,應於前案完成結案後,始得再送案申請。
三、申請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之題材及企畫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不得有抄襲、剽竊或其他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
(二) 不得同時申請本局國產電影長片輔導金。
(三) 不得於申請時已開始該電影片之攝製。
(四) 企劃發展之題材應未獲優良電影劇本獎獎勵之劇本,或其他政府機關電影劇本獎獎金。
(五) 應未獲文化部、文化部所屬機關或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
(六) 應屬得攝製六十分鐘以上國產電影片之企劃內容。
(七) 同一申請人申請兩案以上者,僅得以補助一案為限。
四、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上限: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本局核定其開發經費總預算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上限。但申請開發之題材來源係改編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創作之文學著作或漫畫出版品者,以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同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方式:應以掛號郵寄或親自交送(含委請他人交送,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方式向本局申請;逾期申請者,應不予受理。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者,以郵戳為憑;採親自交送方式申請者,應於本局上班時間內(即上午九時整至下午六時整)送達本局,以收發章戳為憑。本局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四樓。
(三)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六、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一份。
(二) 國產電影片開發企畫書(以下簡稱「企畫書」,一式九份),內容應依下列規定依序具體填寫並附相關證明,無相關證明文件者,應載明「無證明文件」,並應敘明理由。
1、國產電影片開發企劃(以下簡稱「開發企劃」)基本資料:包括案名、類型、製作立意(含電影片定位、目標觀眾設定、國內外同類型影片比較分析)、劇情大綱(字數應為二千字以上三千字以下)、人物設定、企劃開發執行方式及預估開發期程。申請開發之題材如係改編他人著作,應檢附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授權書面文件之影本。
2、電影片製作業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3、申請人簡歷及過去實績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曾獲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已完成開發之劇本開拍成電影或籌備拍攝之進度說明等)。
4、企劃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發行、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之經歷及相關證明,並應附其同意參與企劃開發之合約或同意文件影本。
5、企劃開發經費總預算表。
(三) 申請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文件未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七、申請案之評選及審查作業:
(一)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代表一人及本局遴聘之電影領域專家六人至八人組成評選小組。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審查費、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二) 評選小組職責:
1、就書面審查合格之企畫書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金者名單、補助金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人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其他本局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評選小組之委員,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委員於申請案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聲明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並同意對評選小組會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並得撤銷該獲獎補助案及獲獎補助者之補助金獲選資格。
4、申請案經評選小組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金者名單、企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三) 申請案之評選程序及決議方式:
1、資格審查:本局就申請人資格、申請案之應備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
2、初審:通過資格審查者,由評選小組進行書面審查,通過初審之劇本開發案,進入決審。後由本局通知申請人參與決審。
3、決審:由本局召開評選會議進行審查,參與決審之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之時間至指定地點簡報。本局將依評選小組通過之決議,簽陳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
4、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補助比率及額度之刪減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四) 評選標準:
1、企劃開發執行方案之創意及周延性。
2、開發題材之創意及故事性。
3、題材開發執行方式之可行性及完整性。
4、申請人及企劃開發團隊之執行力,例如曾獲得本局劇本開發補助之紀錄,已完成開發之劇本開拍成電影或籌備拍攝之進度說明。
5、總預算經費之合理性。
(五) 結案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審查:獲補助者應於本局公告獲補助者名單次日起五個月內,檢具長版大綱(一萬字為原則)、分場大綱、田野調查及市場分析報告等文件各九份,向本局申請本階段結案審查。經審查通過者,核發第一階段補助金並取得下階段開發資格;未通過者,由評選小組重新核定第一階段補助金額,並辦理結案。
2、第二階段審查:取得第一階段開發資格者,應於本局通知第一階段審查通過函發文日之次日起五個月內檢具完整劇本、田野調查、市場分析及電影片製作計畫等文件各九份,向本局申請本階段結案審查。經書面審查及面談審查通過者,核發第二階段補助金並辦理結案;未通過審查並建議修改劇本者,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及意見修改劇本,再送本局審查。修改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再送審查通過者,核予第二階段補助金並辦理結案;未通過者,由評選小組重新核定第二階段補助金,並辦理結案。
3、申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結案審查而無法於上開期限完成劇本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述明理由向本局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限不得逾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八、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表。
(二) 領款發票或收據。
(三) 企劃開發總收支明細表(正本,應加蓋獲補助者及其經手人、主辦會計人員、出納及負責人印章)一份。
1、收入部分:包含但不限於政府機構、非文化部補(捐)助之財團法人補助款(應載明實際領取之補助明細及占總收入之比率)、自籌款金額、衍生性收入及利息。
2、支出部分:包括企劃開發費用(應分人事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雜支等五項,並檢附該五項之細目清冊)。
(四) 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且補助金應用於在我國執行劇本企劃開發團隊(含編劇、製片、導演、發行、顧問、開發專業人員等)人事費用,及購買著作財產權費用。人事費支出應檢附人事費發票(或收據)正本,及個人扣繳憑單(或切結書)正本(繳稅義務人為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其領受之勞務報酬及勞務發生地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費用,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辦理就源扣繳並開立扣繳憑單向當地國稅局申報),並應註明所擔任之職務。
前項所檢附之補助金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五) 結案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或未符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應不受理其申請。
九、企畫案之變更:
本局核定之企畫案除因企劃及劇本開發結果導致之劇情修改、以及經費總預算表之外,其餘企畫書所載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絶。
前項變更申請案經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同意並經本局核定者,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
企畫書之變更,以一次為限。
十、國產電影片劇本開發獎勵金之申請資格、金額分配及撥付作業:
(一) 依第七點第五款規定完成結案審查之國產電影片劇本且獲補助金者,於本局通知同意結案函所載發文日起算之五年內,如將上開完成結案審查之劇本自行或合製拍攝成電影,並取得電影片審議分級證明者,得向本局申請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獎勵金之申請,以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含)以後經本局核定之劇本開發獲補助案,始得提出申請。
(三) 獎勵金由製作完成該電影片之製作業及編劇各得獎勵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劇本屬二人以上合著者,獎勵金平均分配。
(四) 獲本局核發獎勵金之國產電影片應於片頭明示「本片原創劇本曾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國產電影片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之獎勵」或類似文意。
(五) 獲獎勵金者應分別檢具劇本開發結案函、電影片分級審議證明及本局抬頭之獎補助金統一發票或領據,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勵金。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結案、撥付。
(二) 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確實執行。
(三) 獲補助者應依第七點第五款規定二階段審查應備之文件、資料及規定之期限,向本局申請辦理審查。
(四) 不得將獲補助資格或仍在開發中之企畫案轉讓予他人。
(五) 企畫案開發完成之國產電影片劇本及依影片拍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以虛偽不實文件、資料獲獎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委員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且被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企劃及劇本開發補助金;其已領取補助金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
2、違反前點第二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於申請結案前放棄獲補助案者。
3、違反前點第三款規定,檢具之審查或結案應備文件、資料不全,未符第八點第五款規定,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或不符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六款規定,將結餘款完全繳回本局前,不得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經本局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案、劇本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