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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八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83005887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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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要旨:

         為使我國文化內容產業能夠結合科技應用進行各項升級並積極創新,鼓勵民間參與,面向文化內容產業未來發展趨勢、提升產製及商業價值之國際競爭力,文化部(以下稱本部)依「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聚焦文化內容力之提升並催生內容產業生態系,鼓勵從在地文化素材出發,加速產製升級及內容的科技應用,如內容創作之系統性產出、有效工作流程及商務模式之建立、市場行銷科學性系統開發等多方嘗試,以期達到下列目標:

(一) 催生精彩多元、具國際市場潛力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簡稱IP),以及IP衍生創作,使文化內容產製升級和產量有效提升。

(二) 加速內容產業業者策略聯盟,以提升競爭力,嫁接國際市場。

(三) 催生內容產業生態系,並促成文化內容服務應用典範及商務模式,健全產業鏈各環節發展。

二、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項目應具條件:

(一) 「一百零七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應為「一百零七年度新提案類」獲本部核定補助案之延續性計畫。

(二) 「一百零八年度新提案類」應具條件與優先補助情形如下:

1、分以下二組受理申請補助,各組受理申請及獲補助案應具條件如下:

組別

申請條件

文化內容開發組

申請本組別之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二項以上之條件:

1、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文化內容開發」(可複選):

(1) 原生內容開發:以系統性之方法,挖掘具國際市場性或社會共感之在地文化素材,開發出各式原生內容IP或作品雛型。

(2) 原生內容轉譯:以系統性之方法,將具有國際市場潛力之既有臺灣原生內容IP,轉譯為具內容產業市場性之故事文本或產品雛型(例如:影視、ACG出版、劇場等)。

(3) 原創故事孵化:整合創作者進行文化內容開發,建立在地文化素材轉譯為各種不同類型故事文本並佈局系列性IP之工作模式,引導創作者聯結市場,協助加速孵化內容創作,開發優質IP及其產值極大化。

2、選擇下列方式之一對接市場:

(1) 以開發項目雛型了解市場反應:針對開發項目,以作品雛型銜接市場及擴散(包含但不限於製作樣片展示、試演或群募等),測試市場接受度以進一步開發並吸引投資。

(2) 建立商務模式:針對開發項目,建立商務模式並予以驗證(包含但不限於付費授權應用、產品上市、商演或其他任何形式之商業應用)。

(3) 進行國際鏈結:將內容產品或服務應用對接國際市場,或與海外業者跨國合作開發內容產品或服務應用,產生有助拓展雙邊市場之國際鏈結,形塑臺灣文化內容品牌國際化。

3、建立創新工作模式:於文化內容之開發過程中,同步研發可複製及擴散之創新工作模式或商業模式,以利知識創造、分享與移轉,協助加速文化內容產製。

4、其他透過科技創新應用,加速文化內容開發或文化內容新商業模式之企劃構想。

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組

申請本組別之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一項以上之條件(可複選):

1、文化科技應用: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導入新科技載具產生各式應用並與新型態內容體驗經濟市場聯結,以創造產品更高之價值。

2、文化內容應用平臺之服務商模開發: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導入科技發展各式平臺(包含但不限於技術共享、授權加值、產製支援等相關平臺),或進行各式應用工具或模組之開發,最終產出文化內容或服務商模。

3、強化產業商業模式:針對產業需求或發展缺口,開發文化內容商業模式之關鍵應用、服務或平臺,以強化產業生態體系。

4、形塑臺灣文化內容品牌:發揮跨業綜效,提升文化內容價值及跨業加值,產生有助拓展國內、外市場之商業服務或具示範性商業推廣模式,打開臺灣文化品牌之國際識別度。


2、優先補助情形:

         申請計畫書內容經本部審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列為優先補助案件:

(1) 計畫書內容具體呈現市場鏈結、商業模式、國際鏈結內容與落實執行項目。

(2) 開發項目具產業應用前瞻性,有助開拓產業領域、促進市場銜接及商業模式。

(3) 計畫書內容提出有效策進影視、流行音樂、動漫遊戲、出版、定目劇、角色經濟等文化內容產業領域。

(4) 開發項目屬臺灣原生內容,並有助開拓新市場,形塑臺灣文化品牌形象之國際化。

(三)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本年度十一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者資格

(一)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1、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紀錄。

2、最近一年曾有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退票之紀錄。

3、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4、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計畫書已獲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二) 申請「一百零七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應與其一百零七年計畫屬同一申請者(即同一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並為相同負責人或代表人。

四、補助金範圍及額度

         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另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部核定該補助案計畫書所載預估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每案之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案計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一) 申請者應檢附計畫書及資格證明文件一式十五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二) 計畫書應依本部計畫書格式具體填寫,格式將另行公告。

(三) 資格證明文件應包含下列各款資料: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

3、申請者最近二年執行或製作相關計畫案例經驗、實績說明。設立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

6、切結書

7、其他本要點及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申請方式:採線上報名及資料遞送兩階段申請方式

1、線上報名:申請者應先於本部公告之截止時間前至「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網站(網址本部將另行公告)填寫基本資料。

2、資料遞送:

(1) 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截止時間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4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一百零八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收件處,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 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本部公告之截止時間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4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發展司「一百零八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收件處,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以一案為限。申請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一百零八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補助之組別。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審及審核作業

(一) 審查作業程序:

         依序為「資格審查」、「專業審查」及「核定補助」。

1、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規定,應不予受理。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部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2、專業審查:

         「一百零七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提案之申請計畫由評審小組依第四款評審基準一階段評審。「一百零八年度新提案類」提案之申請計畫採下列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審:

(1) 初審:由評審小組就本部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審基準進行書面評審,提出通過名單。

(2) 決審:由評審小組就初審通過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審基準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3、核定補助:

(1) 經決審會議建議補助之計畫、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2) 本部得要求獲補助者依評審委員意見,調整申請案計畫書之重要查核點、補助項目與金額等。

(二) 評審小組組成:

1、各類別申請補助案之審查分別由本部召集產業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共八至十五人組成。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審委員於評審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委員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利益迴避聲明書,並同意對評審、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審委員未遵守利益迴避聲明書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第一目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審基準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審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2、配合本部審核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比率作成調整之建議。

3、配合本部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各期執行成果是否通過、調整補助金額、比率之建議。

4、其他本部提請審核之事項,評審委員應依本部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部參考。

(四) 評審基準:

1、「一百零八年度獲核定案之延續計畫類」:

審查重點

說明

比重

1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執行情形

一百零七年度計畫所列執行項目、查核項目達成情形。

30%

2

計畫延續性

一百零八年度所列目標、執行項目與一百零七年度計畫原定目標契合度,是否有偏離原預定目標。

綜評一百零七年度計畫執行成果與一百零八年度計畫內容是否還有發展潛能,是否契合補助旨要。

20%

3

市場鏈結及整體效益

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國際拓展、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投資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場的示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幫助或整體社會貢獻等

40%

4

計畫合理性

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10%


2、「一百零八年度新提案類」:

(1) 文化內容開發組

審查重點

說明

比重

1

台灣元素及文化內容故事力

經開發、轉譯及孵化之文化內容是否具故事力和擴散性,並有形塑台灣文化品牌國際化之潛力。

20%

2

提案特色

提案所展現原創性、故事性、前瞻性、科技應用產業效益,以及是否有助開拓產業嶄新發展領域。

20%

3

市場鏈結及整體效益

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國際拓展、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投資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場的示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助益。

30%

4

計畫合理性

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20%

5

申請單位執行計畫能力

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創新能力等

10%


(2) 科技應用與產業發展組

審查重點

說明

比重

1

台灣元素及文化內容故事力

經開發、轉譯及孵化之文化內容是否具故事力和擴散性,並有形塑台灣文化品牌國際化之潛力。

20%

2

提案特色

提案所展現原創性、故事性、前瞻性、科技應用產業效益,以及是否有助開拓產業嶄新發展領域。

20%

3

市場鏈結及整體效益

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國際拓展、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投資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場的示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助益。

30%

4

計畫合理性

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20%

5

申請單位執行計畫能力

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創新能力等

10%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依執行成果或計畫書變更需調整補助金額度或比率,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逾二分之一之同意。

八、簽約及其注意事項

(一) 獲補助計畫資訊公開:獲補助者應於簽約前配合提供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摘要(300-500字),並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為不限目的、時間、地域及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簡報、網路傳輸)之利用。獲補助者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再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本部並得另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開放資料授權利用,依據行政院訂定之政府開放資料授權條款http://data.gov.tw/license辦理。

(二) 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如有違反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三) 獲補助者辦理本計畫所有相關文宣資料,均須於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本部為指導單位。

(四) 依預算法第62條之1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註明文化部全銜,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部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收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 獲補助者就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五) 獲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部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部。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十、計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計畫書內容變更時,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二) 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得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另變更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之期間合計不得逾四個月。

(三) 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計畫考核及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者,本部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內容執行計畫,計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四)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五) 獲補助計畫如有開發之內容、產品參加國內及國外活動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 計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計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

         前項書面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部。

(八) 獲補助者應於本要點第二點第三款執行期程期間,以及其後一年期間內,配合本部辦理計畫相關宣傳活動;並於上開執行期程及其後二年內配合本部或本部委辦單位所訂定之文件及格式追蹤計畫效益,提供獲補助計畫產出效益、公司營運概況等相關資料。

十二、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全部或一部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本部得自獲補助者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相關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