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全國性文化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文化法人),依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六款規定,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進行投資時,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發行之股票型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核備發行之境外基金、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國內基金,但不含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前二款基金之選擇,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以基金規模超過新臺幣二億元者為原則,且擬投資之基金績效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成立滿半年未滿一年者,過去三個月及六個月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六分之一者。
2、成立滿一年以上者,過去六個月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五分之一,且其一年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均在前四分之一者。
(四)配合政府政策、符合本部公告「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且為本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或促進與財團法人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所定業務相關之產業發展,設立公司為有限責任股東或取得有限公司出資額,或擔任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其投資計畫應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報本部許可。
二、文化法人為進行前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投資者,應先訂定內部投資評估、決策及停損之機制,並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本部備查。
三、第一點投資項目之額度限制如下:
(一)文化法人依第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可投資項目之額度,分別以文化法人上一會計年度資產負債表所列淨值,扣除本部所定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後之數額之三分之一為上限。
(二)文化法人依第一點第四款所列項目投資,經本部許可者,以本部許可之投資額度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