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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局視(輔)字第10830009191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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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本局)為鼓勵愛好寫作人士從事電視節目劇本之創作,發掘及培養電視節目劇本編寫人才,豐富我國電視節目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徵選方式

(一) 第一階段:

          於本局公告徵選期間受理各界報名,並評選出入圍作品。

(二) 第二階段:

          受理第一階段入圍作品之報名,並評選出得獎作品。

三、獎勵項目、名額及方式

(一) 入圍名額及獎金:入圍名額由評選小組決定之,頒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 得獎獎項、名額及獎金:

1、優等獎:三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2、佳作:六名,各頒發獎金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得獎獎項名額得部分或全部從缺或增加。

(三) 入圍及得獎作品各頒給獎狀一面及獎金。二人以上共同入圍、得獎時,獎狀各一,獎金均分。

四、報名者資格

         報名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應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

(二) 應為報名作品著作人,且享有各該作品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開作品由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應以所有共同創作者名義報名。

(三) 不得為本局之員工、約聘僱人員或勞務派遣人員。

五、報名作品應具下列條件:

(一) 報名作品應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文化部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之獎金及補助金(包含但不限於入圍或獲本局歷屆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優良電影劇本),亦未獲其他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之電視、電影劇本獎獎金或補助金。

(二) 報名作品於第一階段報名時,應未獲本局電視劇本開發補助。

(三) 報名作品不得於得獎名單公告前,進行影音轉製著作之公開發表。

(四) 報名作品及以該作品攝製之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補(捐)助之電視頻道、事業所委製。

六、報名應備文件如下:

(一) 報名表一份。

(二) 切結書一份。

(三) 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同意書。報名者應同意本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以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確認身分,由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與其聯絡,並於申請期間及執行結束後得繼續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並同意入圍或得獎作品如獲「一百零八年度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自入圍、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於非營利目的範圍內,將報名表所載之報名者簡介、Email、劇本創作理念、作品故事概述、入圍作品(包括故事短綱、故事大綱及主要人物介紹)、得獎作品(包括分集大綱及劇本)之全部或部分以紙本或電子檔形式於活動手冊、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本局網站、本活動官方網站及相關活動宣傳頁面,進行重製、散布、編輯、公開傳輸、公開發表、公開展示,及公告其姓名、獎金等資料。

(四) 報名作品:

1、書面一式六份。

2、第一階段報名作品應含:

(1) 故事短綱(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五百字至一千字間為限)。

(2) 完整故事大綱(應敘明故事情節及結局,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七千字至一萬二千字間為限)。

(3) 主要人物介紹(包含但不限於主角及配角)。

3、第二階段報名作品內容應含以下項目之一:

(1) 十三集之分集大綱(每集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一千字至一千二百字為限,且均有場景及故事情節)及前三集含場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

(2) 二十集之分集大綱(每集字數含標點符號以介於六百字至八百字為限,且均有含場景及故事情節)及前五集含場景、動作、對白等內容之完整劇本。

(五) 第一款報名表及第四款報名作品之電子檔應以非公開連結方式上傳雲端或網站,並將網址連結及密碼寄送至本局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信箱地址由本局另行公告)。

(六) 報名作品如係改作他人或本人著作,應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報名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地域及期間。

(七) 裝訂方式:第一款報名表、第二款切結書、第三款授權同意書及第六款授權書,應於左側裝訂為一份,併同第四款作品(膠裝成冊)一式六份及第六款原著作或衍生著作等裝入信封。

七、報名應注意事項

(一) 每一報名者以報名一件為限。

(二) 報名作品封面及內頁均不得書寫報名者姓名、筆名或做記號,且送達本局後,一律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或為其他變更。報名作品電子檔亦同。

(三) 報名文件如採書寫方式,字跡應清楚且可辨識。

(四) 報名作品之資料,以報名表所載資料為準,除錯別字外,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變更作品名稱、報名者、報名者簡介、劇本創作理念及作品故事概述。

(五) 報名者檢送之文件,不論是否撤案、受理或入圍、得獎,概不予退還。

八、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 報名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郵戳為憑(自國外寄送者,以我國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如快遞、宅急便包裹等),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第六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產製輔導科,以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3、遞件信封上應註明「參選一百零八年度□第一階段□第二階段電視節目劇本創作獎」,並標示報名者姓名、電話及地址。

九、評選作業

(一) 本局就報名者資格、報名作品應具條件及應備文件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各目情形者,不予受理:

1、報名者資格不符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者。

2、除第六點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報名作品外,報名文件填寫或交付不全者,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3、違反第七點第一款規定,經本局指定期限要求報名者作成書面撤案之意思表示,屆期報名者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

4、報名作品不符第六點第四款第二目或第三目,或第七點第二款規定者。

(二) 本局將遴聘相關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五人至七人組成評選小組評選之。

(三) 評選小組之評審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四) 外聘評審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評選會議結束且會議紀錄核定後,配合本局得獎名單公開之期程,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五) 評審於評選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並同意對評選相關事項保密,並應於召開第一次評選會議前,簽署聲明書。評審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評審之聘任。

(六) 各階段評選方式及評選基準,由評選小組另定之。

(七) 報名作品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獎勵,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局長官核定後,應將入圍及得獎名單及獎金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入圍、得獎名單公布

(一) 入圍名單及得獎名單公布日期由本局訂定之。

(二) 對於入圍、得獎作品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具具體佐證資料並具名及附聯絡方式向本局提出;未附具體佐證資料或逾期者,本局得不予受理。

十一、入圍、得獎作品與業界之媒合

             入圍、得獎者參加本局舉辦之媒合會,不得要求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名義之費用。

十二、報名、入圍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文件或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之公正性,致獲入圍或得獎資格。

(二) 不得有抄襲、剽竊、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形。

(三) 應擔保作品之著作人符合第四點第二款規定。

(四) 應擔保其報名作品符合第五點各款規定。

十三、報名、入圍及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報名者違反第十二點各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本局應不受理。

(二) 入圍或得獎者違反第十二點各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被撤銷入圍或得獎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金及獎狀,自被撤銷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電視劇本創作獎獎勵;其已領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及獎勵。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