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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漫畫基地場地管理及租用申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082023305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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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為加強與漫畫、動畫、遊戲等相關產業人才或單位善用臺灣漫畫基地(以下稱本基地)場地之空間進行交流合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租用申請者之資格條件及收費優惠條件:

(一) 政府機關、學校、依法設立之法人、行號或非法人團體及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1、臺灣漫畫教育推廣活動。

2、臺灣漫畫有關學術活動。

3、臺灣漫畫有關新書發表會。

4、其他經文化部同意之文化藝術相關活動。

(二) 符合下列條件者,場地使用費得減收百分之五十或免收:

1、經審查核定之學生、學生團體活動場地使用費以五折優惠。

2、經審查核定之漫畫相關活動場地使用費以五折優惠。

3、文化部主辦、協辦之活動。

4、政府機關(構)、學校或公益性法人(團體)舉辦公益性、全國性、國際性或具特殊藝術文化價值之活動。

5、其他文化部核定採優惠措施之活動。

三、本基地開放場地租用範圍以二樓「多功能大廳A區、B區、C區」及三樓「展演空間」為限(各空間範圍詳如附件三:臺灣漫畫基地場地租用空間圖)。

         各區人數限制:

(一) 二樓多功能大廳A區使用空間限制人數三十二人以下。

(二) 二樓多功能大廳B區使用空間限制人數三十二人以下。

(三) 二樓多功能大廳C區使用空間限制人數二十七人以下。

(四) 三樓展演空間使用空間限制人數一百零二人以下。

四、開放租用時段:

         租用時段以配合本基地辦理之展覽及活動為原則。(租用時段詳附件二)

五、租用申請場地,應檢附下列相關申請文件,經審核後,始可使用:

(一) 臺灣漫畫基地場地租用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申請用途為展演活動或發表會者,須另檢附場地佈置圖、用電、自行攜入之設備清單等。

(三) 申請用途為拍攝影片或錄製節目者,須另檢附拍攝腳本、場地佈置圖、場景平面圖、用電、自行攜入之設備清單等。

六、申請時間:

(一) 一般審查:本基地每年原則分二梯次受理申請案件,每年十月一日至三十一日開始受理申請隔年一月至六月之活動場地使用,並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之活動場地使用。特殊情形由本基地管理單位另行公告受理時程。

(二) 專案審查:於前二梯次申請之外,如場地仍有空檔,最遲應於使用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三) 當次申請場地,須備妥第五點規定之相關文件,電郵(Comic.Twn@gmail.com,電話:○二-二五五五三一五五)傳送至本基地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租用期間至多以一個月為原則,如期限到期需繼續使用者,應在期限屆滿前二周提出,經本基地管理單位確認後予以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七、審核與繳款事宜:

(一) 審查方式及結果公告:

1、一般審查:受理申請案件由專家審查,報請文化部核定後,每年於四月底及十一月底於本基地官網(tcb.culture.tw)公告審查結果,審核通過者,由文化部以書面函知申請人,「未通過者」則不公告。

2、專案審查:由本基地管理單位受理申請案件由專家審查,報請文化部核定,審核通過者,由文化部以書面函知申請人,惟屬緊急案件者,得由文化部逕予簽核後辦理並於本基地官網(tcb.culture.tw)公告。

(二) 本基地管理單位基於人力與安全等因素之考量,得不同意場地租用案件之申請。

(三) 依據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訂定場地租用收費規定,審核通過者,須依場地租用收費規定(詳附件二)計價收費。

(四) 審核通過者須於接獲本基地管理單位書面同意通知後七日內,親臨本基地(臺北市大同區華陰街三十六、三十八號)繳納保證金,並檢附保險單據影本,於租用首日繳清剩餘租用費用。保證金金額為總場地費用二分之一,於活動結束後由本基地管理單位清點設備無誤後退還。

八、租用取消與變更:

(一)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颱風、豪雨等天災,經臺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因而導致場地之租用取消或變更,得與本基地管理單位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費用本基地管理單位無息退還。

(二) 除前款原因外,租用者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取消或另議檔期,須於租用首日一週前以書面通知本基地管理單位,違反者,本基地管理單位將扣除其繳交租用費用百分之五十之金額後,將餘款無息退還。

(三) 有關活動異動、取消等公告聯繫事宜,均由租用者自行負責。

九、場地使用之相關注意事項:

(一) 場地使用規範:

1、租用者使用場地,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基地管理單位得停止其使用權:

(1) 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2)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3) 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4) 活動有損基地建築物或設備。

(5) 其他經本基地管理單位認為不宜借用。

2、租用者使用場地應負責通知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1) 除經本基地管理單位同意外,禁止攜入飲料、食物。

(2) 不得吸菸、嚼檳榔、口香糖,並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製造火花等危險行為。

3、場地之勘查與佈置:

(1) 場地租用者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基地管理單位聯繫,如需勘查場地,應於上班時間(上午十時至下午八時)內辦理。

(2) 禁止毀損或沾污基地形貌、添加附著物及釘子、圖釘等破壞牆面之使用。如需自行配置電源設備,需事先徵求本基地管理單位同意,並符合相關規定。

(3) 如需於基地內張貼海報、宣傳品以及放置花籃時,應在本基地指定地點放置,不得擅行張貼與擺設。張貼時請採用紙膠帶或其他容易復原之膠帶,活動結束時須恢復原狀。

(4) 活動時須自行準備所需器材及測試、各項物品,並經本基地管理單位同意,方能安裝佈置。活動結束,須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攜離,本基地管理單位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實際狀況酌予要求清運費用。

4、活動入場人數,不得超出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場地容量,租用者並應派員於入口處引導。

5、本基地僅提供場地租借及基本電力設備,不另提供人力。租用者之對外接待、聯絡、引導、詢問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應自行派員負責。

(二) 公共及財務安全:

          場地使用期間,租用者應自行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並投保足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且不得低於行政院有關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如有人員傷亡,本基地管理單位不負醫療及賠償責任。

(三) 展品及財務安全:

          場地使用期間,租用者應自行對展覽品投保藝術品綜合保險,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本基地管理單位不負任何賠償責任。活動及個人用品應自行保管,本基地亦不負保管責任。

(四) 場地使用期間,租用者因使用行為衍生其他稅賦、罰鍰等,概由租用者自行負責。

(五) 展出作品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由租用者自行依法取得授權,如作品涉及抄襲、仿冒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情事,由租用者自行負責。

(六) 租用者違反本要點,經本基地管理單位通知後仍無改進者,得立即取消租用者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於一年內,本基地管理單位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損害與賠償:

(一) 租用者辦理之活動,如有抵觸相關法令由租用者自行負責,與本基地無涉。倘有損害本基地名譽者,文化部將依法追究,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 使用本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所借用器材、設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由租用者負責照價賠償。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損毀者,應立即告知本基地管理單位予以處理;若未告知而使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租用者負責賠償。若租用者未善盡修復與賠償之責任,由本基地管理單位代為處理而產生之費用,由租用者支付。

十一、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文化部解釋之。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