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各類民間團體、個人等由下而上因應社會生活議題,規劃辦理社會參與行動論壇,促進相關團體與社群聯結,討論當代生活議題,提出未來生活願景,提供行政部門研訂中長期發展政策、目標,分階段引導行政部門與民間進行社會改革,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 以社區營造精神鼓勵各界由下而上辦理在地社造論壇。
(二) 結合本部社造論壇展望未來三十年臺灣社會的挑戰。
(三) 凝聚各界意見促成行政部門研擬中長程分年計畫與戰略構想。
三、徵選對象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社區營造工作相關學識、經驗之個人。
(二) 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社區營造工作相關事務之法人、團體、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四、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六個月為原則。
五、獎勵額度與件數:以獎勵二十件計畫為原則,經評審通過獎勵者得核給最高獎勵額度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惟仍應依實際評審情形核給額度)。
六、申請議題與執行範圍:舉凡生活發展相關議題均可提出,並可依議題設定提出計畫執行範圍,不受地域限制,相關議題例舉如下:
(一) 文化發展議題:社區在地知識文化、博物館與地方文化館生活圈、多元文化發展、在地知識與創新創業、國際網路社群聯結合作等文化發展議題。
(二) 社會發展議題:高齡少子化、食農安全、產業轉型、空污問題、低薪問題、都市更新、非核家園、網路社群、參與式預算、社會創新、青年與兩岸文化等社會發展議題。
(三) 其他促進社會創新相關生活議題。
七、工作項目:透過公共多元方式辦理相關議題論壇與創意行動,例如議題實務工作坊、網路互動設計、座談會議、共學課程等方式,深入在地討論生活現況與未來挑戰因應。
八、提案重點:為使未來願景討論,同步檢視社區發展政策現況,申請單位提出相關議題時,請掌握以下原則:
(一) 分析與觀察社區營造相關政策,作為社會改造的工具有效性。
(二) 檢討政府推動社區營造業務不足與缺點。
(三) 檢視社區營造政策面對未來問題的優先性。
(四) 提出拓展社造參與的社會擾動相關作法與願景。
九、評審重點:
(一) 國內社造發展問題的掌握度、規劃內容設計之完整度。
(二) 社會觀察與反省對未來願景提出之前瞻性。
(三) 參與式設計創意、引導聯結團體與社群合作機制(網路參與)等。
(四) 對國內社造永續發展與社會影響力之預期效益。
十、審查流程、結果通知及利益迴避:
(一) 初審作業: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依評分重點進行書面審查,通過者進入複審作業。
(二) 複審作業:由本部機關代表及邀請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查,進入複審者應到場簡報,本部並得視實際需求辦理現地審查。本部將依評審會議通過之決議,簽陳本部首長或授權人核定之。
(三) 評審結果:本部核定後併同評審委員名單於官網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者。
(四) 利益迴避:為確保評審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並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十一、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二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 第一期: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即檢具第一期領據、執行修正計畫書、執行切結書等,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二) 第二期:一百零八年規定日前檢送全案執行成果書面報告(含電子檔)、著作權授權同意書及第二期款領據等,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百分之五十獎勵金。
十二、報名方式及受理時間:
(一) 本案採線上(本部獎補助系統網址:https://grants.moc.gov.tw/Web/)申請方式辦理,申請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相關申請表件。申請系統網址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中午十二時開放,受理截止日為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五時止。
(二) 請於上傳完成後,列印實體紙本一份(個人需簽名、機關團體需單位用印、負責人章)於截止收件日(郵戳為憑)前郵寄本部文化資源司收(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三樓,外封請註明「文化部獎勵民間團體辦理社會參與行動論壇作業要點」)。
十三、計畫執行期間注意事項:
(一) 計畫執行過程需配合本部團隊進行之社造議題研究與觀察記錄,參加本部相關團隊舉辦討論會議、網路議題討論及博覽會活動等交流共學活動。
(二)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及資料參與徵選;申請文件及資料有虛偽不實而獲獎者,本部應撤銷其所獲獎勵金,獲獎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勵金。
(三) 獲獎計畫,應按原規劃內容、期程完成,並應依複審委員提具書面建議修正執行,核定後原則不得申請展延期程或變更內容。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之特殊因素,無法按原定進度或執行期程完成者,致有變更必要者,應於事前向本部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內容,經本部核定後辦理。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予以廢止或撤銷獎勵之一部或全部。
(四) 獲獎者應擔保未來確實執行並完成獲獎計畫,若無法依原核定期間及計畫內容執行、或偏離原計畫內容宗旨、或執行績效不佳、或未依規定繳交執行資料及成果報告、或繳交之報告內容不實、或違反本要點規定,本部得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將視情節輕重,終止計畫減列獎勵額度,或廢止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無故中途退出者,應無異議退還已核撥之獎勵金。
(五) 本部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金稅額等事宜。
(六) 基於避免獎補助資源重複原則,同一或類似之計畫已獲得本部及附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中央政府其他機關(構)等獎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給予獎勵金。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內容有重複獎補助之情事,本部將撤銷獎勵並追回已撥付之獎勵金。
十四、獲獎者因執行本計畫所提供、完成之相關成果資料及成果報告等著作,應同意以非專屬授權方式,無償授權本部及本部授權之第三人,得運用於相關成果展現及宣傳行銷等本部各項推廣或為加值運用,不受時間、地點、次數及使用方式限制;獲獎者並同意對本部及本部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上述著作,有使用第三人之著作之情事,獲獎者需取得第三人之授權書,並將授權書交付本部收存。獲獎者得同意將其著作以「CC BY-NC 4.0」(姓名標示-非商業性4.0國際)釋出予公眾近用。
十五、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