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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撥之卷宗及相關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人權典字第10720028091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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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動臺灣轉型正義,促進政治案件研究、教育及開放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撥之卷宗及相關檔案(以下簡稱補償檔案),指補償基金會移交文化部之所有文字、非文字、實體紙本與數位檔案等資料及其附件。

三、本要點所稱補償檔案之開放應用範圍,包括:

(一) 公布目錄資訊。

(二) 提供諮詢服務。

(三) 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

(四) 檔案史料編輯或研究出版。

(五) 展覽。

(六) 其他有關開放應用事項。

四、補償檔案應用申請之准駁,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檔案內容如有依法限制開放應用之事項,採分離處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應用。

五、檔案開放應用方式:

(一) 本館補償檔案開放應用以複本及數位影像檔為原則;除經本館專案核准外,不提供應用檔案原件。

(二) 因部分檔案未達公開年限、涉及個人隱私、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不願公開等因素,補償檔案開放應用方式區分如下:

1、限閱檔案:採專案申請,經本館核定後,至本館指定之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指定設備閱覽、抄錄,另除專案核准外,禁止進行翻拍、複製。

2、一般檔案:至本館指定之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閱覽、列印,或利用線上資料庫閱覽、列印。

(三) 補償檔案複本不提供外借,申請人須至本館指定之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閱覽。

(四) 本館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開放應用服務場所為本館典藏研究暨檔案中心閱覽室(新北市新店區復興路一三一號);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五) 申請人應用補償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

六、為維護閱覽環境,申請人需遵守下列事項:

(一) 閱覽空間禁止飲食。

(二) 除必要之書籍、文具、筆記型電腦外,請勿攜帶攝影機、相機等個人物品入內。

(三) 閱覽室內除專案許可外,禁止拍攝。

(四) 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閱覽室網路系統。

(五) 閱覽室電腦設備僅供資源之查詢、瀏覽及列印,不得用於其它個人文書、下載或遊戲等用途。

(六) 閱覽補償檔案複本應小心使用,不得污損、塗寫、摺角、劃線、拆散既有之裝訂或擅自攜出等情事。

(七) 限閱檔案僅限本館指定區域閱覽。

(八) 必要時,本館得要求檢查離開閱覽室之申請人攜出物品。

七、申請人應遵守本館各項閱覽規定,如有違反或不聽規勸者,得取消閱覽權利。情節嚴重者,報請相關單位處理。

八、為維護本館及申請人權益,訂定下列使用規範:

(一) 本館提供閱覽及列印之補償檔案,申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載、改製、散布、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出版、發行。

(二) 申請人不得對補償檔案複本及資料庫系統進行惡意攻擊、破壞、改製,如一定時間內列印數量超過合理範圍,本館有權暫停或中止申請人列印。

(三) 本館提供之補償檔案,其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依著作權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歸屬各權利人。申請人因使用行為而產生著作權、隱私權等影響第三人權益或造成損害,應自行負責。

九、凡應用本館補償檔案,應於成果公開發表時註明「國家人權博物館典藏研究及檔案中心館藏」,並將研究成果,提供本館一份留存。

十、檔案開放應用收費方式如下:

(一) 閱覽、抄錄本館補償檔案免收費用。至本館閱覽列印之收費標準,由本館另訂之。

(二) 補償檔案當事人申請其所涉之政治案件檔案,同一檔案免收一次費用。

(三) 當事人死亡或失蹤時,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繼承人申請者,準用前款規定。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