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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2:2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學生實習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人權綜字第1072002618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家人權博物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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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人權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運用專業人力與教育資源,培育博物館研究、典藏、展示及經營管理人才,並促進本館與學術機構之人權學術交流,提供國內外各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含研究生)至本館實習機會,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國內外各大專院校(含研究所)以上,對人權議題、博物館研究、訓練有興趣之在學學生,得向本館提出申請實習。

三、實習以在暑假期間進行為原則,實習學生實習時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小時,期限以二至三個月實習完畢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得由本館中心組室視需要簽奉館長核准後辦理。

四、學生實習申請作業,於實習日起三個月前受理申請,但遇特殊狀況且經本館中心組室簽奉館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學生提出實習申請,應填具「國家人權博物館學生實習申請表」(如附件一),並具備下列文件:

(一) 就讀學校(含系所)之公函或推薦函。

(二) 實習計畫(含個人簡歷、實習目標、項目、方法、期間、預期成果等)。

(三) 如為外國人士需提供中文能力證明乙份。

六、學生實習經資格審查符合者,由本館中心組室進行書面審查,視需要安排面談;審核通過後,即通知申請人依規定時間報到並開始實習。

七、學生實習之受理由綜合規劃組統一收件辦理;甄審、工作指派、督導及評鑑由各中心組室依權責辦理。實習學生之識別證由綜合規劃組負責製發,實習學生憑本館發給之識別證進出,需隨身配戴以玆識別,實習期滿需繳回。

八、各中心組室應指定人員擔任實習輔導員,依實習學生之實習情況予以評量(如附件二);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服從業務專責人員之督導與考評。

九、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日(即離館手續辦理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應繳交實習報告(字數二千字內);未繳交實習報告或實習評量結果不及格者,本館不予開具實習證明。

十、實習學生到館實習為義務實習,不支給薪資、誤餐補助且不享有任何福利。

十一、實習學生實習期間應依本館規定辦理簽到退及請假手續。實習時數依實際簽到退時數核計。

十二、實習學生未經本館許可,不得擅自列印、複製、引用以及對外發表本館未經公開發表之所有資料。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於本館所取得資料或文件(含實習報告),如有對外發表之需者,應先徵得本館同意。

十三、實習學生應依規定時間到館實習,實習期間如有不當或損害館譽行為情事者,本館除通知其就讀系所外,並得終止其實習資格。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