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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7: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國定古蹟臺北機廠園區志工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文源字第1093041775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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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順利推動國定古蹟臺北機廠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轉型國家鐵道博物館各項業務,進行志工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得不定期召募志工協助推動本園區各項業務。凡年滿十八歲,具服務熱誠與學習意願,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經公開召募甄選,通過訓練、三個月實習及考核合格者,由本部核發志工證,成為志工。如提出三年內相關志工經驗之證明文件者,得免三個月實習。

三、志工之服務內容:

(一) 協助本園區及區內展覽之導覽。

(二) 協助展覽秩序與安全之維護。

(三) 協助展品之維護。

(四) 協助一般諮詢服務。

(五) 協助本園區內各項活動之進行。

         本部得視需求設立志工隊,其組織分工與運作另定之。

四、志工之權利如下:

(一) 服務內容之發言權及建議權。

(二) 志工隊幹部之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接受志工服務內容相關之教育訓練。

(四) 參與志工舉辦之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五) 獎勵表揚。

         志工連續服務達一年以上、每年服務達七十二小時(含)以上者,且經本部考核通過者,頒發獎狀。連續服務滿三年以上、每年服務滿九十六小時(含)以上者,且經本部考核通過者,頒發感謝狀。

五、志工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部及志工之有關規定及措施。

(二) 執行本部分配之服務工作。

(三) 每次服勤至少四小時,每月至少服務一次,每年累計服務至少七十二小時。

(四) 每月應依該月「服務排班表」出勤服務,如無法出席,應提前洽請代、換班。

(五) 凡經錄取,皆需完成十二小時志工基礎教育訓練課程及專業培訓課程;全年度須完成八小時以上教育課程。

(六) 登記勤務無故不到,且次數累計達三次(含)以上者,得停止其志願服務資格;因故無法執勤或連續請假達六個月(含)以上者,得停止其志願服務資格,並繳回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如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告知服務單位。

(七) 志工志願服務資格停止超過一年,如欲再回本部服務,應重新參與招募與培訓。

         志工如違反上述義務情形,本部得停止其志願服務資格,收回志工證、志工背心等相關物件。

六、志工依本部規定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者,由本部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情節時,本部對之有求償權。

七、本部依法應為本部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