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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連續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局視(推)字第10730038552號 令
法規體系: 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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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我國連續劇於海外國家或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以開拓我國連續劇海外市場,養成海外觀眾收視我國連續劇之習慣,擴大我國文化影響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項項目及獎勵方式

(一) 獎項:以三獎項為限,每一獎項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每一獎項有二參賽單位以上共同得獎之情形,獎狀各一,獎金均分。獎項名稱由評選小組就參賽連續劇於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表現決定之(例如行銷國家最多獎、打進艱困地區獎、新媒體平臺表現亮眼獎、新媒體國外會員點擊率最高獎等)。

(二) 推薦獎:一名,頒給獎狀一面,獎金新臺幣七十萬元。獎項名稱由推薦獎初評小組就被推薦連續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於國內合法設立之各網路平臺公開傳輸之表現決定之(例如海外會員點擊率、傳輸涵蓋地區等)。

三、參賽連續劇應具備之條件

(一) 參賽連續劇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其原產地應認定為中華民國。

(二) 參賽連續劇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出資該連續劇之總金額,應逾該連續劇製作總經費二分之一,且出資金額最多者之國籍應為中華民國(出資金額得包括政府補助金)。

(三) 參賽連續劇各集節目加總後之時間應為六百分鐘以上。

(四) 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以後已在我國境內首播參賽連續劇之第一集,且全劇應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至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九日已在海外國家或地區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五) 參賽連續劇應未曾獲本局各年度連續劇(電視劇、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

(六) 參賽連續劇應非為政府機關(構)、其附屬機關(構)或前二者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製作,亦非政府機關(構)或其附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委託製作之連續劇。

四、報名者資格

(一) 報名者應由無下列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電視節目製作業報名:

1、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2、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4、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5、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二) 報名者應為參賽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人。

(三) 推薦獎應由國內合法設立之各網路平臺業者就於其平臺公開傳輸之連續劇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表現(包含但不限於海外會員點擊率、傳輸涵蓋地區)予以推薦,被推薦連續劇並應符合第五點各款應具備條件。

五、推薦獎之被推薦連續劇應具備之條件

(一) 被推薦連續劇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定基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其原產地應認定為中華民國。

(二) 全劇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於國內合法網路平臺公開傳輸。

(三) 被推薦連續劇應未曾獲本局各年度連續劇(電視劇、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

(四) 被推薦連續劇應非為政府機關(構)、其附屬機關(構)或前二者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製作,亦非政府機關(構)或其附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委託製作之連續劇。

六、推薦獎之被推薦者資格

(一) 推薦獎之被推薦者應為無下列各目情形之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電視節目製作業:

1、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2、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電視頻道、事業。

3、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4、因違反文化部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資格受限期間內。

5、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局。

(二) 推薦獎之被推薦者應為該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人。

七、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

(一) 第二點第一款獎項之報名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一式七份,其中紙本六份(應以A4橫書雙面繕寫,依序排列及標明頁碼,並於頁面左側裝訂成冊)及word檔資料光碟一片(應與紙本內容相同)。

1、報名表(格式如附表一)。每份報名表限報名一連續劇,並應加蓋報名者公司章及其負責人章,且每頁應加蓋騎縫章。

2、參賽連續劇於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說明(應包括各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頻道、平臺名稱、時段、期間及各該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連續劇之長度)及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之成效(格式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前開說明及成效並應檢附相關資料文件證明之。

3、參賽連續劇於海外公開播送之頻道及/或公開傳輸平臺之介紹(格式如附表三)。

4、參賽連續劇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5、報名者無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情形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一)。

6、依第十一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授權同意書正本(格式如附件二之一或二之二)。

7、參賽連續劇光碟片(應含三秒片頭【須載明製作公司中英文全銜、公司商標或圖形著作、連續劇中英文名稱】、三十秒片花【須載明製作公司中英文全銜、公司商標或圖形著作、連續劇中英文名稱及中英文字幕】及五至十分鐘精彩片段【包括片頭、片尾、製作者及連續劇中英文名稱】)。應以棉套分置,並釘於空白A4紙上。

8、報名者屬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報名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證書及章程影本,且前開證明文件、章程應載明報名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9、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

(二) 推薦獎之推薦者應檢附推薦表(格式如附表四)。請依包含但不限於海外會員點擊率及傳輸涵蓋地區廣度高者,依序各推薦前三名,並應加蓋推薦者公司章及其負責人章。

(三) 前款各目文件如係以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中文正體字譯本。裝訂方式以外文原始文件在前,中文譯本在後。

八、報名期間、遞件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報名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止。

(二) 遞件方式

1、掛號郵寄者,應於報名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報名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以本局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連續劇僅得提出一申請案報名參賽。違反者,報名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作成撤案表示。屆期未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各該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報名信封封套應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連續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案」。報名檢附之文件、資料不論受理、獲獎與否,概不退還。

九、評選方式

(一) 第二點第一款獎項之評選方式

1、本局應先就報名者資格、申請案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進行書面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1) 報名者資格不符第四點規定。

(2) 參賽連續劇不符第三點規定。

(3) 申請案不符前點第二款、第三款規定。

(4) 其他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

2、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申請案,交由評選小組進行實質評選。

(二) 推薦獎之評選方式

1、推薦獎初評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洽聘本獎項每一推薦者指派之代表各一人及本局指派之代表一人組成;小組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初評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3)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4) 委員於評選推薦案及審議時,應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同意書,同意對評選、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同意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2、推薦獎初評小組之職責

(1) 訂定評選標準、評分方式及建議推薦獎獎項名稱。

(2) 就被推薦連續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在國內合法設立之各網路平臺公開傳輸之表現(包含但不限於海外會員點擊率、傳輸涵蓋地區)進行初評。

3、應由推薦獎初評小組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及建議獎項名稱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再交由評選小組進行複評。

(三) 本局應將書面審查通過之第二點第一款獎項申請案及經初審評分之被推薦連續劇,交由評選小組進行評選或複評。評選小組相關評選方式規定如下:

1、評選小組之組成

(1) 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四人至六人及本局指派之代表一人組成;小組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2) 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3)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4) 委員於評選申請案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同意對評選、審議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2、評選小組之職責

(1) 訂定評選標準、評分方式及第二點第一款獎項名稱。

(2) 就書面審查合格之第二點第一款獎項申請案及被推薦連續劇進行評選或複評,並就得獎名單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各獎項為從缺之建議。評選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報名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報名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評選小組應逕為實質評審。

(3) 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方式,就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3、決議方式:實質評審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他本局提請審議之事項,應經全體委員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作成建議。前開建議,應經本局核定。

4、申請案經評選核予獎勵,於得獎名單公布後,應將推薦獎初評小組委員名單、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報名者及得獎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或得獎。

(二) 報名者及得獎者不得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

(三) 報名者及得獎者應擔保其報名或得獎之連續劇,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四) 報名者及得獎者為參賽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本要點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第七點第一款第七目光碟片(包含片頭、片花及精彩片段)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本要點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一年。

(五) 推薦獎之被推薦者經評選小組評選為得獎者,應於本局通知得獎後之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資料,並依序排列及標明頁碼。

1、被推薦連續劇基本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五)。

2、被推薦連續劇符合第五點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3、推薦獎得獎者無第六點第一款各目情形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4、被推薦連續劇光碟片二片(應含三秒片頭【須載明製作公司中英文全銜、公司商標或圖形著作、連續劇中英文名稱】及三十秒片花【須載明製作公司中英文全銜、公司商標或圖形著作、連續劇中英文名稱及中英文字幕】。推薦獎得獎者為被推薦連續劇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本要點得獎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局及本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前開光碟片(包含片頭及片花)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本要點得獎名單公布日起一年。

5、依本款第四目規定之授權同意書正本(格式如附件四之一或四之二)。

6、推薦獎得獎者屬電視事業、衛星頻道電視節目供應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應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推薦獎得獎者屬電視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證書及章程影本,且前開證明文件、章程應載明推薦獎得獎者得從事電視節目製作之文意。

         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第四目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連續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頒獎典禮及其相關系列活動、編印連續劇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專刊)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全部或部分第七點第一款第七目及前項第五款第四目光碟片內容,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

十一、報名者及得獎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報名者及得獎者違反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一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得獎資格,不發給獎狀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及獎金。被撤銷參賽、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各年度連續劇(電視劇、電視戲劇節目)海外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獎勵;應繳回之獎狀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及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經本局撤銷其參賽、得獎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參賽、得獎資格之參賽連續劇申請本局任何獎勵。

十二、其他規定

             申請案應備文件、資料之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