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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志工服務暨獎勵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文心字第107301560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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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蒙藏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招募志工,協助推展蒙藏文化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志工工作範圍:

(一) 協助圖書閱覽室執勤。

(二) 協助導覽。

(三) 協助文物圖書之整理。

(四) 支援本中心各項文化推廣活動。

三、本中心志工應具備條件:

(一) 凡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有志於蒙藏文化之研究與推廣,富奉獻精神及服務熱忱者。

(二) 每月至少可服務六小時以上。

  前項第二款服務時間,每天不得超過六小時。

四、招募:

(一) 招募時間:採隨時招募方式,並以蒙藏籍人士及專業人士為優先。

(二) 報名方式:採親自或通訊報名。

(三) 遴選方式:徵募之志工需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並經遴選及試用三個月程序。

(四) 進用方式:新進志工試用合格後,通過基礎教育訓練及特殊專業訓練,即發給志工證及志願服務紀錄冊。

五、服務守則:

(一) 執勤時須穿著志工背心,佩戴證件,並保持親切服務態度。

(二) 依事先排定之執勤表執勤,勿遲到早退,因故未能出勤者,需事先通知本中心。

(三) 執勤時不得攜帶幼兒或寵物等,以免影響本中心安寧。

(四) 服務期間應愛惜本中心公物,遵守各項規定及相關之指導,並接受有關人員之工作分配。

六、福利:

(一) 服務期間內得索取本中心相關活動門票。

(二) 不定期舉辦座談會、安排專業講習或分享參觀展覽之心得。

(三) 視年度經費,每年安排參加研習或成長觀摩課程。

(四) 邀請參加本中心重要蒙藏活動。

七、考核與獎勵:

(一) 一年內未至本中心服務亦未事先通知者,取消資格。

(二) 凡有不能勝任工作,或行為失當,服務態度欠佳等行為者,本中心得取消其資格。

(三) 服務滿五年、十年、十五年,及當年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由本中心視情況發給獎狀或致贈獎勵品。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