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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8 01:1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水下探測儀器設備借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資物字第10720078541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資產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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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水下探測儀器設備之借用管理效能,提昇水下文化資產學術研究水準及促進水下考古工作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水下探測儀器設備應每年由管理人員進行全面性的盤點,並更新開放借用清單。

三、借用單位及目的:

(一) 限學術團體或研究機構進行經主管機關核准以水下文化資產為標的且不具營利性質之活動使用。

(二) 其他政府機關(構)緊急需求。

四、借出與歸還:

(一) 借用單位須於三十日前提具公函及申請表(附件一),送至本局核定後,由雙方簽訂借用契約(附件二)。

(二) 借用單位於收到本局同意借用之函文後,派專人至本局指定地點領取借用品,雙方各派專人點交借用品,並填具點交表。(附件三)

(三)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間截止前,派專人將借用品送回本局,雙方各派專人點交借用品並填具點交表。若借用單位需以寄送方式借用與歸還,寄送過程致使借用品毀損或遺失,須由借用單位負完全之責任(包括賠償及法律責任)。

(四) 借用與歸還點交時,由本局指派第三方檢測人員協助確認借用品功能,確保雙方權益,所需檢測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五) 因借用衍生之運費或其他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五、儀器使用規定:

(一) 借用單位須檢具使用人操作能力證明文件,經所屬單位認可後方可獨立操作。

(二) 消耗性零件由借用單位自備(付)。

(三) 借用單位須對借用品負保管之責,並於借用地點進行管理維護工作,確實填寫使用及保養紀錄(附件四);管理、維護、保養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如有損壞或遺失,應立即通知本局,並購置原物賠償或照價賠償。

(四) 不得對借用品作任何改變(包括附屬物與標籤之更動)或破壞性處理(如拆解、切割、塗佈、磨光等)。

(五) 借用品僅限於該次之申請用途範圍內使用,借用單位如需作其他用途時,則須另案向本局告知並依第四點提出申請。未經本局書面同意,不得轉借第三者。

(六) 借用單位如欲延長借用期限,請提具公函及書面申請。

六、借用單位應將該次借用品進行調查研究的數據資料(含分析)及成果報告提供本局參考。

七、借用期間本局得視需要視察使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並收回借用品,所衍生之費用由借用單位負擔:

(一) 借用原因消滅或原定借用目的變更。

(二) 擅自供第三者使用。

(三) 違反借用契約。

(四) 因公需要經通知收回。

八、如遇緊急需求,無法適用前開規定,本局將以專案方式辦理。

九、本局採購案件案內標有儀器設備由本局借用者,依採購契約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三十八點規定辦理。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