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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輔導藝文產業創新育成補助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07300972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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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旨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補助藝文產業創新育成中心,提供軟、硬體設施及服務,給予藝文產業有關技術、知識、資金等諮詢與協助,以促進文化創意事業發展,特訂定本申請須知。

二、申請資格

(一) 國內依法登記之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二) 從事藝文產業之創新、研發、育成,協助藝文工作者、藝文產業業者開發新事業、新產品、新技術及協助藝文產業轉型,提供相關業者技術、資訊、行銷、財務、經營管理及資源整合等輔導服務之法人、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三、申請內容

         辦理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之育成與輔導:

(一) 辦理相關人才培訓課程,充實並提升藝文產業創作與創新之核心能力。

(二)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辦理研發、行銷、管理、轉型、投融資,參與國際市場,並建置跨業聯盟資源整合機制。

(三) 協助藝文產業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研發原創商品及創立品牌,有效提升品牌形象及商品能見度,媒合業者與企業合作,廣闢市場通路,增加產值。

(四) 當年度申請之育成中心除須執行第(一)款至(三)款外,並需具備自有或已連結實體之培育空間,供受輔導業者(團隊)進駐。

四、申請及獲補助之育成機構之輔導對象

(一) 通過本部創業圓夢計畫業者(業者資訊請至本部獎補助資訊網查詢)。

(二) 核心創作及獨立工作者。

(三) 成立三年(含)以內、正式員工五人以下之微型文創公司、事業或行號。

(四) 已接受本部育成中心輔導三年以上之業者,不得繼續接受輔導。

五、申請及獲補助之育成機構應執行事項

(一) 辦理本申請須知事項参申請內容所列各款事項,並至少輔導十家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須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五款所定之八大文化創意產業類別,選擇至多三類作為育成中心之重點輔導產業,且對每一產業類別規劃專屬輔導計畫。

(二) 須達成十項績效指標,包含必要達成指標及自訂加值績效指標至少二項(如附件)。

(三) 訂定藝文產業業者輔導之審查標準、退場機制,及營運管理制度等相關作業規範。

(四) 協助藝文產業工作者及相關業者撰擬各項補助專案(或投融資)之計畫書。

(五) 向本部進行期中簡報或配合本部進行期中訪視及期末簡報,並依契約期程提送期中及期末報告。

六、補助額度與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補助額度:

          每一育成機構補助金額,依輔導業者家數及審查結果調整,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措。每一申請案之計畫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申請單位之自籌款二項,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申請計畫書所列經費預算之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自籌款為「母組織自籌款」及「企業配合款」之加總,依育成中心實際需求編列,其中一項可為零。

(二) 申請期間及方式:

1、受理申請期間:每年受理申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止(受理申請期間三十天)。

2、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工作計畫書乙式一份及光碟一份,以掛號郵寄(不以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封面並請註明申請計畫名稱。法人機構或民營機構,需檢附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寄送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四三九號南棟十五樓(文化部文創發展司收)

3、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三) 申請應備文件:

1、工作計畫書乙式一份及光碟一份:含計畫申請表及附錄

2、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

七、審查標準及方式

(一) 依據本申請須知所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相關文件進行初審通過後,由本部召開審查會議進行複審。

(二) 複審項目及比重:

項目

說明

比重

計畫可行性、具體規劃方式

詳述計畫之具體執行方式;須含輔導業者之退場機制及輔導策略

百分之四十

育成執行能力

輔導藝文產業之資源網絡與推動實績

百分之十五

人力配置

育成機制、組織、計畫主持人育成經歷

百分之十

育成創新加值作法及跨界資源整合能力

詳述育成創新加值作法及跨界資源整合能力

百分之二十五

經費合理性及投入配合款比例

經費編列應合理並配置百分之五十以上自籌款。

百分之十

 

(三)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年度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四) 本案審查結果及審查委員名單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公告。

八、撥款及核銷

(一) 補助款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款:於提送工作計畫書(含電子檔)及依產業類別檢送專屬輔導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並完成契約簽訂後,憑所檢送之第一期款收據,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四十。

2、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提具期中報告書(含電子檔),經本部實地訪視暨審查,屆時受補助單位須邀請一至二家具亮點之受輔導業者共同簡報,經審查通過後,憑所檢送之第二期款收據,撥付總補助款百分之三十。

3、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契約規定期限前提具期末報告書(含電子檔),經本部召開期末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檢送第三期款收據、期末報告書及全案電子檔等函送本部,經審核無誤後撥付。

(二) 次年度補助款亦分三期撥付,其撥款期程、比例及計畫經費,俟預算完成審訂程序核定後公告之。

九、考評:

(一) 補助之提案單位需研擬一年計畫,若獲審核通過,本部依契約期程評核其育成績效,並得隨時派員查核其營運狀況。

(二) 本計畫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 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

(五) 本計畫應至少培育當年度核定十家輔導藝文產業業者,於結案前二個月內未達十家家數者,除有不可歸責於乙方之特殊事由並報經甲方同意外,每不足一家減少補助經費計新臺幣二十萬元整。若無專業諮詢輔導或營運狀態處於停業、解散者,不列入當年度培育家數。另育成中心於期末審查,未達全部績效指標(以公告內容為主),每一項目須扣除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一,至多扣除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十為上限。

十、簽約

         獲補助者應於接獲本部核定獲補助金者補助處分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部完成契約書之簽訂。契約書由本部另訂之。

十一、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原始憑證請依「文化部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機關或民間團體應行注意事項」妥善裝訂及保管原始憑證,並依規定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二) 本計畫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按本部補助比例解繳國庫,餘依本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及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辦理。

(三) 本計畫受補助單位如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四) 本部基於政策考量,得優先補助或扶植偏遠或離島地區之育成機構。

(五) 有關工作計畫書及相關申請資料請自本部網站下載。

十二、本須知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

類型

績效指標參考

(一) 必要達成指標

        *指標1及2之計畫工作進度表之期中查核點數值不得為零

1、針對每家受輔導業者建立駐點業師輔導陪伴機制,並辦理專業諮詢輔導,每家受輔導業者諮詢次數最低為五次(須檢附輔導記錄表)

2、針對受輔導業者開設培訓課程(須含智財管理、智財應用、經營管理、法律、會計等講座/課程),每家至少三十小時(須檢附業者簽到單及開設課程相關證明)

3、協助受輔導業者商品化(包括開發商品、創作等)成功件數至少三件

4、 育成中心須參加本部辦理之政策說明會或相關課程至少二場

5、媒合受輔導業者與地方政府、地方產業之上、中、下游企業合作,鏈結具地方產業特色的產業聚落之資源整合運用情形(家數/金額/計畫數/或其他)

6、協助跨界跨業媒合或國內外展演映至少一案

7、育成中心專案經理或計畫主持人須參加本部「文創產業中介經紀人才培育計畫」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8、實體進駐率須維持百分之六十以上

(二) 自訂加值績效指標(請至少選二項)

1、建立大手牽小手之學長姐輔導機制

2、協助受輔導業者取得募資

3、提出資金媒合機制

4、協助受輔導業者開發長期性行銷通路(含實體或虛擬)至少三點(註:「三點」係指行銷通路(含實體或虛擬)之單位量詞;若為實體通路即指場(處)所,若為虛擬通路則指網頁、平台等之數量。)

5、協助受輔導業者增加營業額(請自訂目標值)

6、協助受輔導業者專利研發、技轉、相關獎項或認證(請自訂目標值)

7、輔導個人或團體立案、成立工作室(商業登記),或輔導個人或工作室成立公司家數,或與文創企業合併成立公司家數(請自訂目標值)

8、創造就業人數(請自訂目標值)

9、其他相關質、量化指標說明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