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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7: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與跨業發展及行銷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文版字第108203434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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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國內以原創漫畫(含圖文創作)內容延伸應用之相關內容產業,催生臺灣原創內容,豐沛自製能量,並革新技術、行銷與商業模式,創新匯流服務,讓故事原創內容透過跨域多元應用,擴大應用價值,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類別

(一) 漫畫輔導金:

1、紙本原創漫畫創作、出版發行及計畫所含作品之行銷推廣計畫。

2、數位原創漫畫創作、出版發行及計畫所含作品之行銷推廣計畫。

3、將臺灣原創影視作品、動畫、遊戲內容改編為紙本或數位漫畫製作、出版發行及計畫所含作品之行銷推廣計畫。

(二) 漫畫跨業開發製作:

1、產製流程須結合漫畫(含圖文創作)元素,且具下列情形之一:

(1) 將漫畫(含圖文創作)轉譯為動畫、影視戲劇、遊戲與其他沉浸式體驗內容或角色開發應用之計畫。

(2) 於原創動畫、影視戲劇、遊戲與其他沉浸式體驗內容或角色開發應用之計畫,同步製作、出版發行原創漫畫(含圖文創作)者。

2、產製項目:

(1) 動畫「劇本和企劃案開發」或「製作案」。

(2) 影視戲劇「劇本和企劃案開發」或「製作案」。

(3) 遊戲或其他沉浸式體驗內容「原型(prototype)開發」或「製作案」。

(4) 角色開發應用。

(三) 交流推廣類:指企劃或參與臺灣原創漫畫之國內外市場推廣行銷,型塑臺灣文化內容品牌,且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外相關活動及計畫得優先補助):

1、於國內辦理漫畫出版品推廣行銷,如數位平臺、商展、論壇、國際動漫節等,或邀請國際重要漫畫人士來臺參與上開活動。

2、出席海外國際漫畫交流活動。

(四) 人才培育類:增進漫畫從業人員職能或跨域人才培訓之國內外漫畫相關研習活動。

         申請企劃案以申請單一類別為限。如企劃內容包含一個以上類別,須依類別提出個別申請案。

三、專案補助

         對於具特殊原創性、人才培育、交流合作具重大正面效益及時效性之活動或計畫,本部得依實際需要專案核定補助,其補助類別、申請資格、執行期程、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申請時間及評審作業等不受第二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之限制。

四、申請者資格及申請各項目補助應具備條件

(一) 漫畫輔導金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2、申請者為個人者,需為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創作者本人。

3、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若為漫畫刊物,須用固定刊名,且須含中華民國國籍人士之創作,且按期以紙本或數位形式,出版、刊登、發行,其刊登國內漫畫作品比例較高者,得擇優補助。

(二) 漫畫跨業開發製作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2、動畫及影視戲劇製作:導演之一與二分之一以上參與製作之編劇、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國內製作費用應逾預估製作成本總金額二分之一。

3、遊戲製作:二分之一以上參與遊戲製作之企編、藝術及技術人員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若為行動遊戲,需於Google Play商店及Apple store上架。

(三) 交流推廣類

1、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團體。

2、申請者為個人者,應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四) 人才培育類: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或經核准立案之法人、公私立學校或團體。

五、執行期程

(一) 漫畫輔導金:自核定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 漫畫跨業開發製作

1、動畫及影視戲劇:自核定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2、遊戲或其他沉浸式體驗內容:自核定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製作案應於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上線,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交商業化(收費)成果】。

(三) 交流推廣類:自核定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四) 人才培育類:自核定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

六、補助原則、項目及額度

(一) 補助項目及額度:

1、個人申請漫畫輔導金者

(1) 補助項目以創作費(內含企劃費、研究費、生活補助費、資料蒐集費、影印費、郵寄費、交通費及相關材料費等)、助手費、編輯費、印刷費、出版發行及相關行銷費用為限。此費用將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入所得。

(2) 創作費補助額度以每位創作者每年新臺幣四十二萬元為上限。

2、申請第二點第三款交流推廣類第一目者,補助項目以業務費、邀請重要漫畫及跨領域人士來臺之旅運費、住宿費為限;申請同款第二目者,以補助展位租金及設計佈置費、機票費、食宿費、簽證費為限,其補助額度不得逾「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月支生活費之規定(補助項目若涉及以外幣計價者,其匯率應依出發前一日臺灣銀行公告之即期賣出匯率計算之)。

3、本計畫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

(二) 除申請第二點第一款漫畫輔導金、第四款人才培育之補助項目外,本部補助額度以不逾計畫書所列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原則,且申請者須於所提申請案計畫書之經費預算表編列自籌款。

(三) 同一申請者,每一年度以獲本要點補助三次為限。

(四) 申請案計畫書內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經本部審認符合後,於評選時得列為優先補助案:

1、有助於提升弱勢、兒少族群文化近用權之內容、規劃或推廣行銷活動。

2、結合學校與企業,共同產製原創文化內容之產學合作企畫。

七、申請案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與資料

         申請案應檢送下列文件一份,並應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印刷,且內頁應編寫頁碼:

(一) 計畫書應依本部計畫書格式具體填寫,格式將另行公告。

(二) 資格證明文件:

1、個人申請者應檢附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2、團體申請者應檢附:

(1) 符合規定之公司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大專院校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

(2) 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3) 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者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

3、未以相同或類似計畫向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

4、申請第二點第一、二款漫畫輔導金、動畫、影視戲劇、遊戲或其他沉浸式體驗內容開發及製作者,應檢附作品未曾在中華民國境內出版發行或公開發表之切結書。

5、申請第二點第二款動畫、影視戲劇、遊戲製作者,應檢附參與製作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請同點第三款出席國外國際交流活動者,應檢附出席者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

八、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 每年度申請期間及類別,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二) 採線上申請及實體資料遞送兩階段辦理

1、線上申請作業

(1) 至「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線上填表。

(2) 上傳申請資料:「申請單」、「計畫書」、「資格證明文件」、「其他附件資料」。

2、寄出實體資料

(1) 已簽章「申請單」紙本一份。

(2) 計畫書。

(3) 資格證明文件。

(4) 其他附件資料。

3、送件方式:以親送(含委託他人)或郵遞至本部人文及出版司圖書科(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4樓),信封封套正面應註明「申請○○年度文化部原創漫畫內容開發與跨業發展及行銷補助-○○類」。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五時前送達;逾期送達者,應不予受理。

4、申請者應完成「線上申請作業」及「寄出實體資料」,才算完成申請作業。

九、評審作業

(一) 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申請者應備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核,有未符合相關規定者,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補正以一次為限。申請者資格不符合第四點或申請案不符合第六點第三款規定,亦不予受理。

(二) 本要點之評審作業,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委員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議。評審委員在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評審小組成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 評審標準

項次

審查重點

配分

 

計畫具體可行性、完整性

百分之二十

 

計畫之臺灣文化素材含量、內容之創意性和扎實性、創作者報酬合理性

百分之四十

 
 

該活動或計畫對漫畫及相關產業之推廣性、擴散性、重要性

 

計畫預期目標及效益、過去辦理相關計畫實績

百分之二十

 

計畫經費配置之合理性

百分之二十

 

(四) 獲補助者名單及補助金額由本部核定公告之,並書面函知獲補助者;申請者檢附之各款文件、資料,不論獲補助與否,恕不退件,申請者亦不得要求退還。

(五) 依第二款規定,參與審查之學者、專家於受邀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六) 申請案依第二款規定進行審查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除將評審結果函知獲補助者外,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本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十、撥款及核銷

(一) 申請核撥補助款方式

1、獲補助者,本部得視個案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並得要求獲補助者提報期中成果報告。

2、獲補助者於核銷結案時,基於推廣漫畫及活化政府資料應用之必要,應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部分及其詮釋資料(指對數位資訊之內容、格式、結構、使用方式之說明,包含簡介描述文字、瀏覽小圖、片段影音),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並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計畫書及成果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無償授權本部於非營利性範圍內,不限時間、地域及方式利用(其中詮釋資料授權本部得以開放資料(Open Data)之方式對外開放)。

3、獲補助者應依第五點所載期程完成計畫並以書面檢具以下資料及其電子檔一份,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

(1) 成果報告書,格式另行公告。

(2) 收訖補助款收據。

(3) 計畫執行期程內之原始支出憑證;創作費以簽領收據方式辦理。

(4) 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格式將另行公告。

(5) 前目規定之授權書。

(6) 獲漫畫跨業開發製作補助者之動畫、影視戲劇、遊戲或其他沉浸式體驗內容製作者,應提供二十秒至六十秒HD規格之作品剪輯數位影音檔案。

(7) 其他相關成果資料(如產出作品二套、參與製作或出席國外國際交流活動人員國籍別、發行量、票房收入、觀影人次或網站點擊量證明文件等)。

4、獲補助者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核撥補助款應注意事項

1、獲補助申請案之核銷細節,應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專案補助之補助對象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者,相關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及結報事宜,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其有關補助項目、補助比率與計畫評比標準及相關程序等經簽奉機關首長核定後辦理。

2、獲補助者運用補助經費辦理採購,補助金額達公告金額,且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藝文採購不適用上揭規定,但應受本部之監督。

3、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於成果報告書中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實際補助金額。

4、獲補助者運用受補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助案之收入結報,並載明於成果報告書中。

5、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6、獲補助者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7、請運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之營業登記公示資訊檢視所取具之普通發票,俾利單據合法核銷。

8、獲補助者未按規定繳交結案資料、未達計畫預期效益目標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本部得與獲補助者簽訂補助合約書,合約由本部另訂之。

(二) 本部如需瞭解補助計畫之執行情形時,獲補助者應配合並依據本部指定之時間及地點向本部說明計畫之執行進度,並得要求獲補助者配合出席計畫相關宣傳活動。本部另得派員於計畫執行期間進行監督考評,以掌握計畫執行之品質,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三)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計畫之內容及執行,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其他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情事,如遇著作財產權爭議,應由獲補助者自行負責。

(四) 獲補助者應擔保獲補助之計畫或類似之計畫未獲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補(捐)助。

(五)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如遇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且同一案變更以二次為限。

(六) 獲補助者應於作品及所有相關文宣資料之適當位置,以部徽、圖案、文字或影音資訊等標示將本部列為贊助單位;部徽請逕至本部網站下載區-「圖檔及影音」下載使用。獲補助者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其為「廣告」並註明機關名稱。核銷時應於成果報告書中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七) 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無法於規定期限前履行本部核定之企劃案內容者,應自知悉之日翌日起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部,向本部申請放棄所獲補助,並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

(八) 獲補助企劃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部。

(九)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經費,不得有虛報、浮報、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二、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1、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2、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金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廢止原核定補助,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合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金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被廢止補助者,自被廢止補助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1、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九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五款規定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者。

3、獲補助者違反第十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應繳交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完全,經本部限期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

(三)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六款規定,相關經費應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部。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申請本部依本要點申請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依前點第七款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情形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相關經費不予核銷;獲補助者並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五)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八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部前,本部應不受理其依本要點申請之補助。

十三、其他規定

(一) 本要點之補助金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致本部無法執行補助時,本部得停止辦理,解除合約且獲補助者不得要求本部賠償或補償。

(二) 申請者檢附之文件或資料如以簡體字、外國文字表示者,應附加正體字中文譯本。

(三) 獲補助者另應遵守「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有關「出版品之分級管理」規定,先就刊物內容自行審查並予分級。違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相關規定裁罰。

(四) 本要點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