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廣播業者從自身的文化土壤中開發新穎、多元且豐富的節目內容,並輔導業者運用數位匯流技術及多元載具製播優質廣播節目,以促進我國廣播內容產業創新發展。
二、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無線廣播事業或廣播節目製作業,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曾獲本局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二) 因違反文化部補助或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
(三) 結餘款、溢領之補助金、獎金或賠償金未完全繳回或給付本局。
(四) 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
(五) 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
三、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廣播節目(以下簡稱節目)應具條件
(一) 節目以文史藝術類、社會服務類、廣播戲劇類、兒童少年類、非流行音樂類等五類為限,且應以我國語言發音為主。
(二) 節目(申請集數)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含)前,應未曾發行、散布、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三) 節目實際總長度應為一千八百分鐘以上,不得超過二千二百分鐘,且應於獲補助名單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完成製作。
(四) 節目應由申請者自資製作。同一申請者申請同類節目,以二件為限;申請者屬無線廣播事業且設有總臺、分臺者,其總臺、分臺應為個別申請。違反者,不予受理。
(五) 申請者為無線廣播事業者,節目應在其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申請者為廣播節目製作業者,節目應在依廣播電視法設立之無線廣播事業所屬廣播電臺公開播送。
(六) 節目應未獲本局或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亦未獲文化部及其所屬機關(構)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補(捐)助。
(七) 節目應非屬政府機關(構)委製,亦非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廣播事業、廣播電臺所製作、委製、合製或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一) 每一獲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局核定企畫書所附節目預估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九,且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二) 補助金應專款專用於與節目製播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節目製播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
五、企畫書內容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一式八份,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裝訂,集結成冊,其封面顯著處應標示「一百零七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且內頁應註明頁數並製作目錄: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者資格及簡介:
1、申請者屬無線廣播事業者,應檢附廣播執照影本。
2、申請者屬廣播節目製作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如為財團法人者,應檢附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前開登記證明、章程之業務項目應載明申請者得從事廣播節目製作之文意。
3、申請者無第二點各款情形之切結書。
4、申請者現況及過去實績說明。
5、申請者如為廣播電臺聯播者,應載明所屬聯播網名稱及該聯播網所含之電臺。
(三) 節目製作企畫:
1、企畫緣起。
2、節目規劃:
(1) 節目名稱、節目類型及發音語言。
(2) 節目製播屬性為常態性、延續性或全新製播。
(3) 申請補助之節目總集數、每集長度及節目總長度。
(4) 製作期程。
(5) 公開播送期程、時段、頻率及地區。
(6) 如為廣播電臺聯播者,應載明主播電臺及聯播電臺之規劃。
(7) 目標聽眾。
(8) 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如聽眾對節目之問卷調查)。
(9) 節目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切結書。
3、創作來源說明:應載明節目企畫大綱、故事大綱、分集大綱及劇本係自創或取材他人之著作改編;非自行創作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書面授權證明文件。
4、企畫大綱或故事大綱:
(1) 節目屬文史藝術類、社會服務類、兒童少年類、非流行音樂類者,應檢附企畫大綱,其內容應詳述節目主軸。
(2) 節目屬廣播戲劇類者,應檢附故事大綱,其內容應詳述節目主軸。
5、內容簡介、分集大綱、劇本及試聽光碟:
(1) 節目屬文史藝術類、社會服務類、兒童少年類、非流行音樂類者,應檢附各集內容簡介及任一集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光碟。
(2) 節目屬廣播戲劇類者,應檢附至少十集分集大綱(檢附全部集數之分集大綱者尤佳)、前述至少十集中任一集劇本及五至十分鐘MP3規格試聽光碟。
(四) 節目行銷推廣規劃:應詳述行銷推廣節目之具體作法。
(五) 工作團隊:應詳列工作人員名單及其經歷。前開名單應包含主持人、製作人、企畫等職務,並檢附其同意參與製作之意向書。
(六) 執行期程:應詳述節目製作企畫及節目行銷推廣規劃各工作項目之執行期程。
(七) 預期效益:應詳述執行節目製作企畫及節目行銷推廣規劃之預期效益。
(八) 節目資金說明:
1、每集預估經費明細表及預估總經費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示之。
2、應檢附資金來源規劃及相關證明文件;資金來源如有向政府機關(構)申請補助或獲補助者,應列明政府機關(構)名稱、補助金額及占節目預估總經費之比率;自籌款如為現金以外之財產者,並應附其種類、數量及價格或估價之證明。
(九) 其他本要點及本局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方式
(一) 申請期間及本要點相關書表格式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含截止日)將前點企畫書以掛號寄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者:應於截止日(含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企畫書送至臺北市中正區開封街一段三號五樓「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廣播電視產業組綜合業務科」,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文件、資料之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申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案」及申請節目類別。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撤案、受理或獲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申請補助之節目不符第三點規定、企畫書不符合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或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應不予受理。
(二) 評選小組之組成
1、由本局遴聘學者專家六人至十人及本局代表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局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議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局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申請案經評選小組評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應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名單、企畫書(節目)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四)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查通過之企畫書,依第五款評選項目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獲補助者名單、節目名稱、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評選小組實質評選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選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審查獲補助者所提之企畫書變更申請案,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作成額度刪減之建議。
3、審查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及第二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刪減補助金額度之建議。
4、其他本局提請審查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局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
(五) 評選項目標準
1、節目製作企畫(包含各集內容簡介或分集大綱)之多元性、創意性、可行性、完整性及豐富度。
2、節目行銷推廣(含節目跨媒體合作及數位應用)規劃之創意性及可行性。
3、聽眾意見、參與度或互動情形分析機制之規劃情形。
4、申請者及工作團隊之節目製播績效及執行能力。
5、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六)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全體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出席會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八、簽約及補助金之核撥
(一)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並應依與本局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辦理撥款申請及核銷事宜,實際補助金額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補助契約由本局另定之。
(二) 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獲補助者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獲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三) 獲補助者應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性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均列入各期經費收支明細表及節目總經費收支明細表。前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應經會計師簽證,並應檢附該會計師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四) 獲補助者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企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申請案之企畫書,除所載企畫大綱、故事大綱、主持人等項目不得變更外,其餘涉及第五點各款規定如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依前揭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邀訪來賓者,變更邀訪來賓累計人數不得超過原企畫書規劃邀訪來賓總計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本局審核前開變更申請時,得請獲補助者到局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企畫書變更經本局同意後,獲補助者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除本款、第二款另有規定外,企畫書變更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不計入變更次數。
(二) 依前款規定申請變更事項涉及節目製作完成期限之展延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前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並應檢附展延理由及佐證資料;必要時,本局得要求獲補助者來局說明,並將視其所提出之理由及佐證資料是否充分及合理,准駁其展延之申請,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節目製播期限展延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展延,不計入變更次數,且展延期限合計不得逾二個月。
(三) 前二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獲補助金,或申請補助金審核、撥付。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節目之製作、行銷及公開播送,且節目應符合第三點規定;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但本局同意節目製作完成期限展延者,不受第三點第三款「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之限制。
(三) 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四) 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及內容,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
(五)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節目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六) 節目參加國外活動、影視展或報名獎項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且參賽報名金鐘獎時,採用之參賽節目名稱應與核定獲補助節目名稱相同。
(七)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局監督。有前開情形者,獲補助者於申請各期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八) 節目、企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企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九)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局及本局委託之第三人,得將企畫書及獲補助者依補助契約規定繳交之各期補助金申請文件、資料及內容(不含節目音檔)之全部或部分為重製、編輯、改作及統計之利用,並作成報告不限次數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及公開傳輸)之書面正本一份。
(十) 獲補助者應於各集節目播送結束時,明示該節目獲本局補助之意思。
(十一)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進行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之意見確實執行。
(十二) 獲補助者自補助契約簽約日起至本局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內,應令本局指定之節目工作團隊人員,依本局指定之身份、任務(例如擔任嘉賓、講座、經驗分享),出席本局指定之投融資、行銷、研討、講習活動、培訓課程及其他活動。獲補助者應無條件配合履行,且不得要求本局支付任何報酬、補貼或其他任何名義費用。
(十三) 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局全銜。
(十四) 節目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處置
(一)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1、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選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獲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局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各年度廣播節目製播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第三款或補助契約另有規定者,依各該規定辦理。
1、違反前點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
2、獲補助者於補助契約簽約後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
3、違反前點第四款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局限期通知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仍不完整或不符本要點或補助契約規定者。
(三)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獲補助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含已錄音但未製作完成)情形發生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解除補助契約,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獲補助者並應將已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被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四)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局應廢止其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
(五) 獲補助者違反前點第十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且獲補助者應按集依補助契約所載補助金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溢領之補助金及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六) 違反前點第十一款或第十二款規定,獲補助者應按次依補助契約上限百分之一計算懲罰性違約金賠償本局。前開賠償未完全給付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七) 違反前點第十三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獲補助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金無息繳回本局。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八)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四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九) 經本局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全部補助金資格之企畫書、節目申請本局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且未有溢領補助金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一) 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其申請案。
(二) 申請者保證自申請期間至獲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處理及利用聽眾、受邀來賓、節目工作團隊等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局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局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處理及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預算因遭立法院刪減、凍結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本局無法執行補助者,本局應廢止本案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得停止受理、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局任何補償或賠償。
十四、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局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