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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8: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部辦理國際競賽獲獎者獎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文創字第1122042256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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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國內人才於國際競賽獲獎,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以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以下稱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出版產業、廣播電視產業以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之公司、社團法人或非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合夥事業。

(三)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商業組織。

(四)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經政府立案,且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

(五)二人以上共同從事與文化相關事務之團體,惟團體所有成員需具備中華民國國籍。

(六)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個人。
 
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獎項之獲獎時間為當年度或前一年度,參賽作(產)品或內容須屬文創法第三條所定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出版產業、廣播電視產業以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等文化創意事業,參加之競賽及其主辦單位須於該專業領域具重要性或代表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國際定期舉辦之競賽。

(二)參與國家至少十國以上。
 
四、獎勵額度與項目:
 
(一) 獎勵金額度以新臺幣三十萬元(含稅)為上限。實際獎勵金額度,由審查小組決議作成建議,並由本部核定之,本部就年度獲獎者將另頒獎狀予以表揚。
 
(二) 申請案如具備公益、教育、環境保護及社會企業之性質,將優予獎勵。
 
五、申請時間、方式及限制:

(一)每年定期申請一次,辦理方式依年度申請公告。

(二)如具特殊或時效性之申請案,經本部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

(三)申請者若同時獲多種獎項,每年度限獎勵一案。

(四)申請者之同一作(產)品若獲得多項競賽殊榮,僅能擇一代表獎項申請獎勵;若作(產)品由多數人共同完成創作或擁有,應由該作(產)品之共同創作者或擁有者協調委由其中一人代表提出申請。
 
六、申請文件:

(一)申請表格。

(二)資格文件:

1、申請者為公司、財團或社團法人、獨資、合夥事業、文化團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2、申請者為有限合夥組織,須檢附我國政府機關核准函,及經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有限合夥申請書影本。

3、申請人為二人以上之團體,請檢附所有團體成員之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4、申請者為個人,須檢附中華民國身分證影本。

(三)獲獎證明文件影本、獲獎作(產)品照片或其他佐證資料,以及能充分呈現競賽主題、方式、內容之平面或影音等相關資料、參加之國際競賽大會手冊。

(四)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獲獎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但遇有參賽活動主辦單位以「中華民國」或「臺灣」以外名稱介紹或標示我國參賽作(產)品或內容時,參賽者應立即提出抗議並強烈表達不接受,並請主辦單位予以更正,且應說明處理過程及結果。

(五)第一款至第四款應備文件、資料或內容有不全者,本部得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均應予駁回。
 
七、審查方式及標準:
 
(一) 審查方式:
 
1、初審:本部各產業主管單位依據規定,就申請者資格及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書面審查,未符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之規定者,為初審不通過。
 
2、複審:由本部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會議審查,必要時審查小組得請本部要求申請者限期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邀請申請者進行簡報。審查小組應就獲獎勵名單及金額作成建議。
 
(二) 審查標準:審查項目及比率如下。
 
1、競賽代表性、專業性及規模(參加國家、參與人數)(百分之三十五)
 
2、申請者投入資源歷程、參與競賽之國際能見度及獲獎等級(百分之三十五)
 
3、得獎作(產)品或內容所具備之創新價值或社會效益(百分之二十)
 
4、未來成長與發展規劃(百分之十)
 
八、核銷及撥款:審查通過後,檢送獎金(含稅金)收據予本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一次撥付。
 
九、執行考核:獲獎勵者應配合本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業務之需要,參與相關活動。另所提供之申請資料或作品發表(含照片、影像、紀錄片等)、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各項記錄作品,應同意無償授權本部不限時間、地域、次數及方式之非營利目的利用,運用於各項教育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網路行銷、公開播放等活動;且本部利用所提供著作時,除著作人明示不具名、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表示顯有困難,或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外,應以適當方式表示著作人姓名或名稱。
 
十、其他:

(一)本案審查結果及審查小組名單依「文化部與所屬機關(構)促進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獎勵補助作業審查結果透明化注意事項」辦理公告。

(二)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各審查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三)同一案件已獲得本部暨所屬機關(構)、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文化內容策進院、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或其他政府機關獎勵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獎勵;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奬勵之情事,本部將取消獎勵並限期追回奬勵金。

(四)申請者如有違反本要點、勞工相關法令、其他法令規定或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不予獎勵。已獲獎勵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請獲獎勵者返還全部或一部之獎勵金,本部並得於二年內不受理其對本要點之申請案:

1、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2、對於獎勵之事項重複申請。

3、其他有具體事實足認給予獎勵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

(五)獲獎勵之個人或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資格條件獎勵對象之負責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認定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之獎勵金。

(六)本部如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當年度申請案件情況及預算分配等不可歸責之因素,本部得調整獎勵金額或為其他處置。

(七)曾獲得本要點國際競賽獲獎獎勵金者,可於三年內向本部申請獲獎後推廣應用補助,本部並得從優補助,相關補助申請、審查、執行、考核及核銷等作業,依所申請之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