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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7 19: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文學秘字第1113002907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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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文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推廣文學有關活動、提升全民閱讀及人文素養,有效使用相關場地及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放場地使用範圍:本要點所稱之場地,指本館之「演講廳」、「文學第一會議室」。
 
三、開放時段與收費標準:
 
(一) 開放時段以本館活動優先辦理為原則。(使用時段見「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二) 本館對於場地使用申請案件,得基於人力與安全等因素之考量,為准駁與否之決定。
 
(三) 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詳本館公告之「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四、申請日期:使用者申請場地之使用,最遲應於使用日二週前提出申請。
 
五、使用者之資格條件:政府機關、學校、依法設立之法人、公司行號或非法人團體及民法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得提出申請,申請活動內容需符合以下活動為原則:

(一)臺灣文學教育推廣活動。

(二)臺灣文學有關學術活動。

(三)臺灣文學有關新書發表會。

(四)其他文化藝術相關活動經本館同意者。
 
六、申請案應檢附之文件:

(一)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申請表。(格式由本館另行公告官網)

(二)申請用途為展演活動或發表會者,須另檢附場地佈置圖、用電、自行攜入之設備清單等。
 
七、審核與繳款:

(一) 本館自受理申請案件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使用者是否同意場地使用。

(二) 使用者須於接獲本館書面同意通知後,三日內繳交使用費用。
 
八、使用取消與變更:
 
(一)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颱風、豪雨等天災,經臺南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者,因而導致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得與本館重議日期,如因此解約,已繳相關費用本館無息退還。
 
(二) 除前款原因外,使用者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取消或另議日期,須於使用首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違反者,本館將扣除其繳交使用費用百分之五十之金額後,將餘款無息退還。
 
(三) 有關活動異動、取消等公告聯繫事宜,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九、注意事項:
 
(一) 使用者使用場地應配合本館之參觀須知。
 
(二) 使用演講廳鋼琴者,其演奏者須具備下列任一資格:
 
1、公私立大學院校教授鋼琴教師(須具有相關證明文件者)。
 
2、鋼琴演奏者(國內外大型場合有演奏經驗證明者)。
 
3、國立或市立交響樂團等鋼琴演奏之團員(須具有相關證照者)。
 
  以上證件得以影本代替,必要時得查核證件正本。
 
(三) 場地使用規範:
 
1、使用場地,其活動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終止其使用權:
 
(1) 違背國家政策或政府法令。
 
(2) 違背社會善良風俗或公共秩序。
 
(3) 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4) 活動有損建築物或設備。
 
(5) 其他經本館認為不宜使用。
 
2、使用者應負責通知參與者遵守下列事項:
 
(1) 不得有破壞或毀損建物之行為,包括地板與牆面等。
 
(2) 演講廳禁止攜帶飲料食物進入。
 
(3) 不得吸菸、嚼檳榔、口香糖,並禁止攜帶危險物品或製造火花等危險行為。
 
(4) 不得於場地內進行明火之行為。
 
(5) 使用完畢後,使用者應負責將道具、花籃等非本館物品攜離,垃圾必須分類處理。
 
3、禁止毀損或沾污館舍形貌、添加附著物及釘子、圖釘等破壞牆面之使用,佈置物不得遮蔽國定古蹟,亦不得擅自外加電力。
 
4、如需於本館其他空間內張貼海報、宣傳品以及放置花籃時,應在本館指定地點放置,不得擅行張貼與擺設。張貼時請採用紙膠帶或其他容易復原之膠帶,活動結束時須恢復原狀。
 
5、活動入場人數,不得超出場地容量,使用者並應派員於入口處引導。
 
6、活動時須自行準備所需器材及測試、各項物品,並經本館同意,方能安裝佈置。活動結束,須依時限將各項佈置物品、器材運離,本館不負保管責任,並視實際狀況酌予要求清運費用。
 
7、本館僅提供場地及基本電力設備,不另提供人力。使用者之對外接待、聯絡、引導、詢問及現場人員之管理等事宜,應自行派員負責。
 
(四) 使用者所送活動資料,倘有涉及他人權益(如肖像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者,應徵得權利人(如創作者或演出者)同意,若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因此致本館權益受損害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五) 公共及財務安全:
 
1、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參加活動人員之公共安全,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活動及個人用品需自行保管,本館不負保管責任。
 
2、使用者使用場地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均由使用者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使用者使用本館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六) 使用者辦理之活動,倘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與本館無涉,相關罰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使用,且所繳場地費不予返還。倘有損害本館名譽者,本館將依法追究,並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機關權益。
 
(七) 使用者於使用場地內舉辦之各項收費活動,其所衍生之應繳稅賦,由使用者自行負擔。
 
(八) 使用者違反本要點,經本館通知後仍未改進者,本館得立即終止該單位之場地使用權,所繳費用概不退回,且於二年內,本館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十、損害與賠償:使用場地及相關器材,應善盡維護保管責任,並遵守本要點。所使用器材、設備等,如有損壞者,應由使用者負責照價賠償。使用前即已發現瑕疵或損毀者,應立即告知本館管理單位予以處理;若未告知而使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使用者負責賠償。若使用者未善盡修復與賠償之責任,由本館代為處理而產生之費用,由使用者支付。
 
 
附件一(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