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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文學行字第10630017202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文學館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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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使用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應繳納使用規費,其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 三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
 
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場地別 時段 使用參考人數 上午場次:
九時至十二時
下午場次:
十四時至十七時
全日場次:
九時至十七時
演講廳 週二至週日 約三百五十人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新臺幣二萬元
文學
第一會議室
週六、週日 約六十五人 新臺幣六千元 新臺幣六千元 新臺幣一萬元
演講廳鋼琴使用費:平臺式鋼琴【FAZIOLI】新臺幣八千元/日。
注意事項 1. 以上金額不包含匯款交易產生之相關費用。
2. 各場地以本館自辦、合辦之活動為優先,其餘時段得提供各界申請。
3. 以上使用時段含場地佈置及撤場時間。
4. 因活動需要提早或逾期使用者,超過半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每小時依該時段收費標準比例計費。
5. 使用者應自行評估各場地使用期間可能會產生之干擾,倘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噪音管制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相關法令時,相關罰則由使用者自行負擔,本館亦得視情形終止場地借用,且所繳場地費用不予返還。
6. 使用者於使用場地期間內,應保障所有參與活動人員生命及公共安全,如有任何人員傷亡由使用者全權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使用者使用本館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亦同。
7. 設備以現場提供為準,設備損壞必須照價賠償。
8. 鋼琴僅限演講廳使用。
9. 其他未盡事宜,依「國立臺灣文學館場地使用作業要點」辦理。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