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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國美推字第1123000889號 令
法規體系: 國立臺灣美術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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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提倡美術活動,有效發揮本館場地之功能,並維護其設施,特訂定「國立臺灣美術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本館場地使用範圍,包括演講廳、多媒體講堂、大門廣場、美術園區(星光草坪、下凹庭園)及碑林廣場,活動範圍以本館提供圖示區域為主。
 
三、使用申請程序如下:
 
(一) 凡欲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應於場地使用日前一個月,將正式申請表(如附表一)、活動企劃書及場地布置圖等,以書面或線上提出申請;申請表可至本館網站下載。
 
(二) 經本館同意後,使用單位應於使用場地日前十五日來館繳清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它相關設備費用;逾期未繳納者,本館得逕予取消,不另行通知。
 
四、使用場地時段如下:
 
(一) 星期二至星期日分為:
 
1、上午九時至十二時
 
2、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二) 休館日及晚間不對外出借,使用單位應嚴守使用時段,不得逾時使用。另經本館同意逾時使用者,應按使用時段比例追加差額,並於七日內補繳差額或由保證金扣除之。
 
(三) 場地布置原則上預留該時段前後各半小時免費使用,嚴守使用時段,不得逾時使用;但經本館同意者,逾時使用費每小時按申請時段場地使用費四分之一收費,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五、使用本館場地相關費用依據「本館場地及設備使用收費基準表」辦理(如附表二)。
 
六、使用單位應簽立切結書(如附表三),如有下列情事,本館得拒絕其使用或停止其使用,所繳之場地費概不歸還,必要時得移請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一) 活動內容違背政府法令規章、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 使用事實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將場地轉讓他人者。
 
(三) 以研習會或演講為名、行私人營利之實或缺乏藝術文化意義者、或從事商業性促銷活動或交易者。
 
(四) 與會人員不遵守本館相關規定、影響展覽區域公共安全、衛生或寧靜者。
 
(五) 活動有損本館建築或設備;活動訴求易衍生聚眾抗爭事件;活動人數超過會場容量;活動影響秩序及場地使用者。
 
七、使用日期經確定後,本館如因公務特殊需要必須使用場地時,得於使用日期十日前通知使用單位改期或取消借用,並退還所繳之場地費及保證金,使用單位不得拒絕或請求任何賠償。
 
八、使用單位取消使用應在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時提出申請,已繳納之場地費概不退還。但如因天災或不可抗拒之情事致借用單位無法使用時,得來函敘明理由及檢附證明文件,向本館申請延期或退還所繳之費用。
 
九、使用單位使用演講廳時須遵守本館參觀注意事項之規定,除指定區域外,任何食物、飲料、茶水、口香糖、檳榔等嚴禁攜入演講廳、週邊展覽室以及其它公共空間。
 
十、使用場地勘察與布置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使用單位勘察場地時,應會同本館場地管理人員,勘察場地以二次為限,並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使用期間應指派負責人一名,與本館場地管理人員保持連繫窗口。
 
(二) 主題布置海報或宣傳旗幟等,使用單位須於使用日前一天送達本館備查,除經本館同意之地點外,不得任意裝訂、張貼或掛置。
 
(三) 場地陳列花籃、花圈須經本館同意,並依指示地點擺放;場地不得放置與活動無關之其它物品。
 
(四) 場地如需布置或施工,應使用符合消防法規定之材料或物品,並應事先檢附詳細圖說,徵得本館同意。布置或施工嚴禁破壞原有結構及設施,不得噴畫及任何標誌、釘樁、搭架,如有搭設舞台之需要,應依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之規定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許可。
 
(五) 場地佈置前,應會同本館場地管理人員進行現地會勘,確認無誤後始可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未經申請核准者,不得於非申請時段進行場地使用或架設燈光、音響或安裝任何設備。
 
十一、使用設備器材及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演講廳及多媒體講堂各項設備或器材,應善盡管理之責,各項設備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私自架設,如有破壞毀損各項設備,應按照實際價格賠償或恢復原狀。

 (二)未經本館管理人員同意,使用單位人員不得自行進入視聽控制室操作或逗留。

 (三)使用單位不得在演講廳及多媒體講堂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四)使用翻譯設備,應於當日使用後,清點確認無誤交還本館管理人員。

 (五)使用單位應告知與會人員穿戴整潔,並派員維持秩序保持肅靜。

 (六)場地使用完畢,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將各項使用設備及器材清點交還本館管理人員;非屬本館物品,使用單位應於會後負責清理並運離本館,恢復會場原狀。

 (七)場地復原後,經本館管理單位確認場地、設備正確復原且無損壞後,於三日後通知使用單位憑保證金收據辦理退費。
 
十二、場地使用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單位應依「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期間應自進行會場布置工作時起,至活動結束場地回復原狀時止。保險單應於使用起始日前三日送本館備查後,始得使用場地。

 (二)使用單位於活動當日依需要設置服務台、醫療站、流動廁所、垃圾丟置區等處。

 (三)活動現場之設備、電源、運輸均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並辦理保險。

 (四)活動中不得施放鞭炮、煙火、彩帶球等危險物品,亦不得噴放(灑)可燃性細微粉末。

 (五)本館園區除經專案核准外,全面禁止使用明火、瓦斯;對於園區內之花草樹木、環境整潔及各項設施與公共秩序,請妥為維護與遵守,如有毀損情形使用單位應恢復原狀或按照實際價格賠償。

 (六)遵守噪音管制法等規定,不得製造噪音妨害居民之安寧,如有違規情事,將通報臺中市政府環保局處理,責任悉由使用單位負責。

 (七)活動期間除經專案核准外,各種車輛不得進入場地任何區域,並且不得妨礙觀眾進出動線。

 (八)活動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場地應恢復原狀及清潔。未依規定復原及清潔者,其未遷離之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則視為廢棄物,本館得逕由清潔廠商代為清運,所生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得向使用單位追償,不得異議。
 
十三、安全與責任
 
(一) 有關公共安全管理制度,依各消防法規及本館緊急應變處理作業程序要點之相關規定依法執行。
 
(二) 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器材設施及人員意外保險之相關事項,均應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三) 場地使用期間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建築本體或設備本身所致者外,均由使用單位負責。本館不負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使用單位使用館內設備及場地不當所致之損害者亦同。
 
(四) 使用單位攜入本館貴重財物、設備或資料等,應自行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者,本館概不負責。
 
(五) 使用場地從事各項活動若有違反法律者,應自行法律責任。
 
十四、(刪除)
 
 
附表(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