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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9 01: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零六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文影字第10630191472號 令
法規體系: 文化部部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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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要旨:
 
  為使我國文化內容產業能夠結合科技進行各項創新,催生民間參與,文化部(以下稱本部)依「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聚焦文化內容力之提升,鼓勵從在地文化素材出發,以創新方式及科技應用,如內容創作之系統性產出、有效工作模式之建立、創新跨界應用、市場輔助工具開發等多方嘗試,以期達到下列目標:
 
(一) 催生更多、更精彩、更貼近市場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以下簡稱IP),以及IP衍生創作。
 
(二) 加速業者跨界聯結,以及開發共創、共享之知識平台。
 
(三) 協助建構創新產業生態,並促成文化內容服務應用典範,達到資金導入,使文化內容產製量大量提升。
 
二、申請補助及獲補助之項目應具條件:
 
(一) 本要點分以下二組受理申請補助,各類受理申請及獲補助案應具條件如下:

組別

申請條件

文化內容開發組

申請本組別之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二項以上之條件:

1、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文化內容開發(可複選):

(原生內容開發:

  以科技或創新之方法,挖掘具市場性或社會共感之在地文化素材,開發出各式原生故事IP或作品雛型。

(原生內容轉譯:

  以科技或創新之方法,將具有市場潛力之既有臺灣原生故事IP,轉譯為其他作品型式之故事文本或產品雛型(如遊戲腳本轉譯為電視劇劇本、漫畫等、出版品轉譯為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以下簡稱VR﹞故事文本或作品雛型等)。

(原創故事孵化:

  整合創作者進行文化內容開發,建立在地文化素材轉譯為各種不同類型故事文本之工作模式,引導創作者聯結市場,協助加速孵化內容創作。

2、進行市場性測試:

  針對已開發出之故事IP或作品雛型,以科技或創新方法(如大數據、演算法、關聯社群運用、資料分析等技術及平臺),測試、驗證IP之市場接受度。

3、建立創新工作模式:

  於文化內容之開發過程中,同步研發可複製及擴散之創新工作模式或商業模式,以利知識創造、分享與移轉,協助加速文化內容產製。

4、其他透過科技創新應用,加速文化內容開發或強化文化內容市場性之企劃構想。

科技創新應用與產業發展組

申請本組別之申請案計畫書內容,應具備下列一項以上之條件(可複選):

1、文化科技應用:

  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導入科技產生各式創新應用並與市場聯結,以創造產品更高之價值。

2、開發文化內容應用平臺或服務:

  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導入科技或大數據應用,發展各式平臺(如:數位文化整合資料庫、技術共享、授權加值、產製等相關平臺),或進行各式應用工具或服務模組之開發,最終產出創新文化內容或服務。

3、強化產業商業模式

  針對產業需求或發展缺口,開發文化內容商業模式之關鍵應用、服務或平臺,以強化產業生態體系。

4、協助型塑台灣文化內容品牌:

  以文化內容為核心,導入科技進行產品或服務之整合,發揮跨業綜效,提升文化內容價值,產生有助拓展國內、外市場之示範服務或商業推廣模式。

 

(二) 優先補助情形:
 
  申請案之計畫書內容經本部審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列為優先補助案件:
 
1、計畫書能有效運用本部所屬博物館及文化素材相關典藏庫資源,進行故事劇情開發、產品研發或跨界應用。
 
2、開發項目既能深耕在地文化,具體呈現臺灣文化特質,又符國內外市場發展趨勢,讓相關在地文化素材所轉譯而成之文本題材創作,能夠深具國際市場潛力,有效推廣臺灣文化。
 
3、開發項目具產業應用前瞻實驗精神與科技含量,有助開拓產業嶄新發展領域及商業模式。
 
4、計畫書內容主要部分屬影視、流行音樂、動漫、遊戲等文化內容產業領域。
 
(三) 執行期程:經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調整本部「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一百零六年度執行期程外,申請案之執行期程自與本部簽定補助契約之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請者資格
 
  申請者應為無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本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大專校院、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
 
(一) 最近二年曾欠繳稅捐紀錄。
 
(二) 最近一年曾有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退票之紀錄。
 
(三) 相同或類似之申請案計畫書已獲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補助。
 
四、補助金額度及範圍
 
  每一補助案之補助金額,不得逾本部核定該補助案計畫書所載預估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且補助金額度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但經評選小組認定申請案具執行效益、高度創新性及產業典範案例,並作成放寬補助比例、補助金額度之上限及核予補助金額之建議,經本部核定者,得於新臺幣四千萬元範圍內補助,不受本點前段補助比例及補助金額度上限之限制。
 
五、申請案計畫書應具備之文件、資料
 
  申請者應檢附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式十二份及其pdf檔資料光碟一片,以A4橫書雙頁繕寫,並應包含下列各款文件資料,依序於頁面左側膠裝成冊,且內頁應編寫目錄:
 
(一) 申請者
 
1、基本資料。
 
2、申請者公司(商業)登記立案證明文件或財團(社團)法人、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團體登記證書及章程影本。
 
3、申請者最近二年執行或製作相關計畫案例經驗、實績說明。設立未滿二年者,就其設立期間檢附。
 
4、申請者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設立未滿二年者,依其設立期間檢附。
 
5、票據交換機構或銀行出具之申請人最近一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且前開證明應於申請日之前一個月內開立。
 
(二) 計畫書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具體填寫:
 
1、計畫名稱。
 
2、計畫緣起:計畫背景說明、計畫目標等。
 
3、計畫內容,且應特別註明下列事項:
 
(1) 計畫執行架構(包括構想、手段及策略)及限制條件。
 
(2) 應用之原生文化素材或文化內容說明:如該素材或文化內容係取材他人著作或創意改編者,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利用或改編之書面授權文件。
 
(3) 所開發項目特色及潛力說明(如原創性、故事性、前瞻性、科技與跨界應用等)。
 
(4) 開發過程與其他業者或產業聯結合作情形。
 
(5) 所開發項目的市場利基與定位。
 
(6) 計畫具優先補助之情形:計畫具有第二點第二款優先補助之條件及簡要說明,如無則免。
 
4、計畫整體預期效益:應就如產業典範案例模式、市場效益、競爭優勢、原生文化內容產值(量)提升、創造力等,提出質化及量化效益。
 
5、工作團隊及過往實績說明:應檢附執行人力配置之名單、經歷簡述、合作意向書及國籍證明(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其屬外籍人士者,應檢附中央勞動主管機關核發之工作證明文件影本)。
 
6、計畫執行期程與進度規劃(應於各查核點載明預計完成之工作內容及預算進度)。
 
7、預估經費總預算明細表:各項細目均應詳列,總金額應以稅後金額表示。
 
(三) 切結書。
 
(四) 其他本要點及本部指定之文件。
 
六、申請期間、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
 
(一) 申請期間:由本部另行公告之。(採線上報名)
 
(二) 遞送方式:
 
1、掛號付郵遞送者,應於截止日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寄至24219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十五樓「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以郵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2、親自或委請他人交送者,應於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將前點規定之文件、資料送至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行政院聯合辦公大樓南棟十五樓「文化內容科技應用創新產業領航旗艦計畫」收件處,以收發章戳為憑。違反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申請單位每年度可申請案件數上限為三案。申請者如違反上述規定,本部得指定期限要求申請者作成書面之撤案意思表示。屆期申請人拒絕或未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不明者,所有申請案均不受理。
 
(四) 申請文件信封封套正面請註明「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加速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補助之組別。申請案不論受理或獲選補助與否,概不退還。
 
七、評選及審核作業
 
(一) 審查作業程序:
 
  依序為「資格審查」、「專業審查」及「核定補助」。
 
1、資格審查:本部應先就申請者資格、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及申請案是否符合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三點、或申請案不符合前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應不予受理。計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全,經本部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2、專業審查:採初審及決審二階段評選
 
(1) 初審:由評選小組就本部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三款評選基準進行書面評選,提出通過名單。
 
(2) 決審:由評選小組就初審通過之計畫書,依第三款評選基準以簡報面談方式進行評選,由評選委員依第三款評選基準所列之審查重點進行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
 
3、核定補助:經決審會議建議補助之計畫、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於會議紀錄經簽報本部長官核定後,將評選委員名單及評選結果(應包括獲補助者名單、計畫書名稱及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補助資訊網。
 
(二) 評選小組組成:
 
1、由本部召集產業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本部代表共七至十一人組成。
 
2、評選委員為無給職。但本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評選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選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4、評選委員於評選及審議時,應嚴守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之原則,公正執行職務,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委員於評選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聲明書,聲明與評選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關聯,並同意對評選、審核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聲明事項者,本部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評選委員與該次評選之申請案有關聯並經查證屬實者,本部並得撤銷該申請案之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評選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第一目資格審查合格之計畫書,依第四款評選基準進行實質評選,並就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提出建議。評選小組並得就獲補助者名單為從缺之建議。
 
2、審核獲補助者之計畫書變更申請案件,並得就通過變更申請案之獲補助金額、比率作成調整之建議。
 
3、審核獲補助者申請第一期以外之各期補助金所繳交之文件、資料及執行成果,並得就其執行成果作成調整補助金額、比率之建議。
 
4、其他本部提請審核之事項,評選委員應依本部要求提供書面意見或以開會方式作成建議,供本部參考。
 
(四) 評選基準:
 
1、文化內容開發組

審查重點

說明

比重

1

在地文化呈現

經開發、轉譯及孵化之文化內容是否能夠巧妙融合在地文化素材,體現在地生活價值及文化內涵

30%

2

提案特色

提案所展現原創性、故事性、前瞻性、科技應用程度,以及是否有助開拓產業嶄新發展領域

30%

3

預期效益

未來發展市場連結性(商品或服務)潛力、具有高度被投資的高度潛力及形成產業典範案例、促進文化內容產值及產量大量提升

20%

4

計畫合理性

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10%

5

申請單位執行計畫能力

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創新能力等

10%


2、科技創新應用與產業發展組
 

審查重點

說明

比重

1

在地文化呈現

開創之商業模式、應用平台或服務是否能夠巧妙運用在地文化素材,體現在地生活價值及文化內涵

20%

2

產品或應用服務

開創之商業模式、應用平台或服務對於產業鏈之關鍵及所具獨特性或服務創新性、提案所展現之科技融合與創價程度、市場連結度及發展潛力

30%

3

預期效益

未來進入市場程度連結度、效益與競爭優勢、具備受投資之高度潛力、是否可建立市場的示範應用、對產業發展之幫助或整體社會貢獻等

20%

4

計畫合理性

計畫實施方法、執行時程、經費、人力配置等之規劃合理性

15%

5

申請單位執行計畫能力

相關經驗實績、財務條件、獲獎紀錄、執行團隊完整性與專業度、創新能力等

15%


(五) 決議方式: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補助比率及依執行成果或計畫書變更需調整補助金額度或比率,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議。其餘事項應經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
 
八、簽約及其注意事項
 
  獲補助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如有違反應履行之負擔規定者,本部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且不支付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契約由本部另定之。
 
九、補助金核撥、支出憑證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 獲補助者應依與本部簽訂之補助契約規定期限內,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文化部經費結報注意事項」等檢具收據、收支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實際補助金依補助契約規定核算。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其未按規定繳交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取消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二) 獲補助者應將將各期補助金之支出用途、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與各期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均列入工作執行報告之經費收支明細表及成果報告書之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 獲補助者就各項費用之支出,應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並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
 
(五) 獲補助計畫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部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部。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六) 補助案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應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十、計畫書之變更
 
(一)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執行。計畫書內容變更時,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經本部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計畫書執行。
 
(二) 申請變更(含期限之展延)以三次為限,但因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致有變更計畫書必要者,得不計入前開變更次數,另變更涉及期限之展延者,展延期限均不得逾本部一百零六年度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之計畫執行期程。
 
(三) 前款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旱災、寒害、其他特殊天氣之變化、地震、大火、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等。
 
十一、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本部依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定預算辦理本要點補助,如該基金有不通過、刪減、延遲撥付經費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部之事由等情況,本部停止受理補助申請、解除補助契約且不核算、不撥付補助金或調整原核定補助額度時,獲補助者並不得要求本部任何補償或賠償。
 
(二) 獲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之計畫書所載內容執行計畫,計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三)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計畫書轉讓予他人。
 
(四)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核撥。
 
(五) 獲補助計畫如有開發之內容、產品參加國內及國外活動時,均應以中華民國或臺灣名義參加。
 
(六) 計畫書內容及獲補助者依計畫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七) 獲補助者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應出具永久無償授權本部,得將計畫書及成果報告之全部或一部重製、統計,並作成報告於國內外發表(發表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紙本發行、簡報、網路傳輸)之書面「授權文件」正本一份。
 
  前項書面報告有利用他人著作者,獲補助者應取得該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永久無償授權本部為前項之利用,並於申請最後一期補助金時,將授權書面正本各一份交付本部。
 
(八) 本部得自簽約日起至本部核撥最後一期補助金次日起一年期間,要求獲補助者配合出席計畫相關宣傳活動。
 
十二、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其已與本部完成補助契約簽約者,本部並得不為催告,逕行解除補助契約,獲補助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之年度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文化內容開發與科技創新應用相關補助金;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部前,亦不得再申請本部任何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本部解釋之。
 
附件請參見PDF
資料來源:文化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